1.摄像镜头,沿着光轴由物侧至像侧依序包括:第一透镜、第二透镜、第三透镜、第四透镜、第五透镜、第六透镜和第七透镜,
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透镜具有光焦度,其物侧面为凹面,像侧面为凸面;
所述第二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所述第三透镜具有负光焦度;
所述第四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所述第五透镜具有负光焦度;
所述第六透镜具有光焦度;
所述第七透镜具有光焦度;以及
所述摄像镜头的最大半视场角HFOV满足HFOV≤3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透镜的有效焦距f4与所述第七透镜的有效焦距f7满足0.1<|f4/f7|<0.5。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的有效焦距f2与所述第三透镜的有效焦距f3满足-1<f2/f3<-0.5。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在所述光轴上的中心厚度CT2、所述第四透镜在所述光轴上的中心厚度CT4、所述第六透镜在所述光轴上的中心厚度CT6以及所述第七透镜在所述光轴上的中心厚度CT7满足1<(CT2+CT6)/(CT4+CT7)≤3。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物侧面和所述光轴的交点至所述第二透镜物侧面的有效半口径顶点的轴上距离SAG21与所述第五透镜物侧面和所述光轴的交点至所述第五透镜物侧面的有效半口径顶点的轴上距离SAG51满足-2.5<SAG21/(SAG51×3)<-1。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的组合焦距f2345与所述第六透镜和所述第七透镜的组合焦距f67满足-2.5<f2345/f67<-1。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物侧面的最大有效半口径DT21与所述第六透镜像侧面的最大有效半口径DT62满足0.8<DT21/DT62<1。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的边缘厚度ET2与所述第二透镜在所述光轴上的中心厚度CT2满足0.2<ET2/CT2<0.4。
9.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透镜的有效焦距f5与所述第一透镜像侧面的曲率半径R2满足0.4≤f5/R2<1。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物侧面的曲率半径R3与所述第三透镜像侧面的曲率半径R6满足0.3<R3/R6≤0.6。
11.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透镜像侧面的曲率半径R8与所述第六透镜物侧面的曲率半径R11满足0.4≤R8/R11<0.7。
12.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物侧面的曲率半径R1与所述第五透镜物侧面的曲率半径R9满足-0.2<(R1-R9)/(R1+R9)<0.6。
13.摄像镜头,沿着光轴由物侧至像侧依序包括:第一透镜、第二透镜、第三透镜、第四透镜、第五透镜、第六透镜和第七透镜,
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透镜具有光焦度,其物侧面为凹面,像侧面为凸面;
所述第二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所述第三透镜具有负光焦度;
所述第四透镜具有正光焦度;
所述第五透镜具有负光焦度,其物侧面为凹面;
所述第六透镜具有光焦度,其物侧面为凹面;
所述第七透镜具有光焦度。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的有效焦距f2与所述第三透镜的有效焦距f3满足-1<f2/f3<-0.5。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物侧面的曲率半径R3与所述第三透镜像侧面的曲率半径R6满足0.3<R3/R6≤0.6。
16.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透镜的有效焦距f5与所述第一透镜像侧面的曲率半径R2满足0.4≤f5/R2<1。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物侧面的曲率半径R1与所述第五透镜物侧面的曲率半径R9满足-0.2<(R1-R9)/(R1+R9)<0.6。
18.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在所述光轴上的中心厚度CT2、所述第四透镜在所述光轴上的中心厚度CT4、所述第六透镜在所述光轴上的中心厚度CT6以及所述第七透镜在所述光轴上的中心厚度CT7满足1<(CT2+CT6)/(CT4+CT7)≤3。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的边缘厚度ET2与所述第二透镜在所述光轴上的中心厚度CT2满足0.2<ET2/CT2<0.4。
20.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所述第三透镜、所述第四透镜和所述第五透镜的组合焦距f2345与所述第六透镜和所述第七透镜的组合焦距f67满足-2.5<f2345/f67<-1。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透镜的有效焦距f4与所述第七透镜的有效焦距f7满足0.1<|f4/f7|<0.5。
22.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物侧面和所述光轴的交点至所述第二透镜物侧面的有效半口径顶点的轴上距离SAG21与所述第五透镜物侧面和所述光轴的交点至所述第五透镜物侧面的有效半口径顶点的轴上距离SAG51满足-2.5<SAG21/(SAG51×3)<-1。
23.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物侧面的最大有效半口径DT21与所述第六透镜像侧面的最大有效半口径DT62满足0.8<DT21/DT62<1。
2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透镜像侧面的曲率半径R8与所述第六透镜物侧面的曲率半径R11满足0.4≤R8/R11<0.7。
25.根据权利要求13至24中任一项所述的摄像镜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摄像镜头的最大半视场角HFOV满足HFOV≤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