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乐器支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0090983发布日期:2020-03-13 06:56阅读:274来源:国知局
一种乐器支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乐器固定装置技术领域,涉及一种乐器支架。



背景技术:

目前,吉他等乐器在闲置放置时,多采用在墙壁上通过电钻打孔,然后在孔内设置螺丝钉,然后将吉他等乐器挂置在螺丝钉上,其存在挂置吉他等乐器时,操作繁琐,挂置结构的牢固稳定性较差的问题。公告号为cn204406973u的中国实用新型文献公开了一种吉他支架,包括两个支架立管和一个支架头盖,所述每个支架立管上设置有吉他托钩且底部设置有支架角管,所述两个支架立管均与支架头盖连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吸盘机构,所述吸盘机构安装在支架头盖上;其虽然能够对闲置的吉他起到支撑放置的作用,但是由于其通过支架角管进行支撑,导致存在不方便调节吉他等乐器的放置倾斜角度,也不利于该支架在闲置时的存放和运输。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乐器支架,以解决现有技术的乐器支架所存在的不方便调节吉他等乐器的放置倾斜角度,也不利于该支架在闲置时的存放和运输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所述的技术方案:

一种乐器支架,所述乐器支架包括纵向的背板,背板上设置有至少两对通孔式的支撑孔,每对支撑孔均以背板的纵向中心线为对称轴左右对称,且外侧的成对的支撑孔的高度均高于内侧的成对的支撑孔的高度;其中一对支撑孔内均伸入有一个横向的支板,其中一个支板的后端与横向的调节杆的外端连接,另一个支板的后端与横向的调节管的外端连接,调节杆的内端伸入到调节管的内端内部;支板上均设置有凹陷的半圆形的放置槽,放置槽的槽面为向下凸起的弧形面,且放置槽均在支板的内侧侧边上开口。

本实用新型的乐器支架,使用时,能够根据被放置的吉他等乐器的尺寸,将两个支板放置在不同高度的成对的支撑孔内,以提高吉他等乐器放置的稳定性;且根据两个支板放置在不同的成对的支撑孔内,来匹配调整调节杆伸入到调节管内的长度;此外,吉他等乐器的底部放置在放置槽内,以提高吉他等乐器放置的平衡稳定性。

在以上乐器支架的方案中优选的是,调节杆为矩形杆,调节管为矩形管。

在以上乐器支架的方案中优选的是,调节管的侧壁上设置有螺孔,螺孔内设置有螺栓。

在以上乐器支架的方案中优选的是,调节杆的侧壁上设置有与螺栓的末端匹配的凹陷的调节槽。

在以上乐器支架的方案中优选的是,调节槽的槽面为凹陷的球面。

在以上乐器支架的方案中优选的是,螺栓末端的端面为与调节槽的槽面匹配的凸起的球面。

在以上乐器支架的方案中优选的是,调节杆为金属杆,螺栓末端的端面上设置有磁力层。

在以上乐器支架的方案中优选的是,磁力层与螺栓末端的端面通过螺钉连接。

在以上乐器支架的方案中优选的是,磁力层的端面设置为凸起的球面。

在以上乐器支架的方案中优选的是,两个支板之间连接有连接杆,两个支板的侧壁上均设置有横向通孔式的连接孔,连接杆的两端分别伸入到所述连接孔内,连接杆位于背板的后面、且位于调节杆和调节管的上方。

本实用新型的乐器支架能够达到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乐器支架,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不方便调节吉他等乐器的放置倾斜角度,也不利于该支架在闲置时的存放和运输的问题,其能够通过将两个支板放置到不同的成对的支撑块内,实现对吉他等乐器的放置的角度,以满足对不同尺寸的乐器进行稳定支撑的需要;其能够在闲置时将支板从支撑孔内取出,以拆除支板和背板组成的立体支撑结构,实现方便对闲置的支板和背板的存放和运输,进一步地,还可以通过将调节杆从调节管内取出,以拆除调节杆和调节管的组合结构,更加减小闲置的乐器支架的占用空间,更加方便对闲置的支板和背板的存放和运输。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乐器支架的主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乐器支架的侧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乐器支架的俯视图。

图中,1为背板,101为镂空孔,102为底板,2为支撑孔,3为支板,301为连接杆,4为调节杆,5为调节管,501为螺栓,502为调节槽,6为放置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例及相应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以下结合附图,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各实施例提供的技术方案。

实施例

一种乐器支架,参见图1,所述乐器支架包括纵向的背板1,背板1上设置有至少两对通孔式的支撑孔2,每对支撑孔2均以背板1的纵向中心线为对称轴左右对称,且外侧的成对的支撑孔2的高度均高于内侧的成对的支撑孔2的高度;参见图2,其中一对支撑孔2内均伸入有一个横向的支板3,参见图3,其中一个支板3的后端与横向的调节杆4的外端连接,另一个支板3的后端与横向的调节管5的外端连接,调节杆4的内端伸入到调节管5的内端内部;支板3上均设置有凹陷的半圆形的放置槽6,放置槽6的槽面为向下凸起的弧形面,且放置槽6均在支板3的内侧侧边上开口。

本实施例的乐器支架,使用时,能够根据被放置的吉他等乐器的尺寸,将两个支板3放置在不同高度的成对的支撑孔2内,以提高吉他等乐器放置的稳定性;且根据两个支板3放置在不同的成对的支撑孔2内,来匹配调整调节杆4伸入到调节管5内的长度;此外,吉他等乐器的底部放置在放置槽6内,以提高吉他等乐器放置的平衡稳定性。且高度越高的成对的支撑孔2,其之间的距离越大,则有利于提高乐器放置高度时保证其放置稳定性。

本实施例的乐器支架,背板1可以为金属板或木质板,背板1可以为矩形板,也可以制成动物或其他卡通造型,支撑孔2优选为矩形孔,所述外侧和内侧指相对于背板1的纵向中心线而言,远离背板1的纵向中心线的一侧为外侧,靠近背板1的纵向中心线的一侧为内侧;所述前侧和后侧分别指图1中所示垂直于纸面朝外和朝内的方向,也分别指图2中所示的右侧和左侧,也分别指图3中所示的下侧和上侧。支板3可以为矩形板,支板3的矩形板优选为与支撑孔2的矩形孔匹配。支板3可以为金属板或木质板,支板3与调节杆4可以根据二者的材质通过螺栓或焊接连接,调节管5可以为木质管或金属管,支板3与调节管5可以根据二者的材质通过螺栓或焊接连接,

在以上实施例中还可以进一步地,调节杆4为矩形杆,调节管5为矩形管。以提高调节杆4和调节管5组合结构在地面等平面上进行支撑的牢固稳定性。

在以上实施例中还可以进一步地,调节管5的侧壁上设置有螺孔,螺孔内设置有螺栓501。则可以通过旋转螺栓501将调节管5顶紧,以固定调节杆4在调节管5内的位置。

在以上实施例中还可以进一步地,调节杆4的侧壁上设置有与螺栓501的末端匹配的凹陷的调节槽502。以使得螺栓501将调节管5顶紧时,螺栓501的末端伸入到调节槽502内,提高螺栓501在调节杆4伸入调节管5内位置的牢固性。

在以上实施例中还可以进一步地,调节槽502的槽面为凹陷的球面。以提高螺栓501的末端伸入到调节槽502时的稳定性。

在以上实施例中还可以进一步地,螺栓501末端的端面为与调节槽502的槽面匹配的凸起的球面。以进一步利于螺栓501末端的端面为与调节槽502的槽面稳定匹配。

在以上实施例中还可以进一步地,调节杆4为金属杆,螺栓501末端的端面上设置有磁力层。这样,能够使得螺栓501通过磁力层的磁性吸力与金属的调节杆4更加紧固地连接,以更加牢固地固定调节杆4在调节管5内的位置。

在以上实施例中还可以进一步地,磁力层与螺栓501末端的端面通过螺钉连接。以方便磁力层在螺栓501端面上的安装。

在以上实施例中还可以进一步地,磁力层的端面设置为凸起的球面。以利于磁力层的端面为与调节槽502的槽面稳定匹配。

在以上实施例中还可以进一步地,两个支板3之间连接有连接杆301,两个支板3的侧壁上均设置有横向通孔式的连接孔,连接杆301的两端分别伸入到所述连接孔内,连接杆301位于背板1的后面、且位于调节杆4和调节管5的上方。这样,连接杆301位于背板1的后面,可以与背板1的后侧面接触,以提高支板3与背板1组合结构的支撑牢固性和稳定性。连接杆301的长度大于两个支板3外侧边之间的距离,连接杆301的两端分别伸入到支板3上的通孔式的连接孔内,使得调整调节杆4在调节管5内的长度时,连接杆301在连接孔内也能够移动匹配上述调整操作。此外,连接杆301的两端可以连接有纵向的挡板,挡板可以为圆板,挡板可以为木质板或金属板,挡板与连接杆301的端部可以通过焊接或螺钉连接,以避免连接杆301在连接孔内移动时意外滑落,提供啊连接杆301对背板1的支撑结构的牢固性。连接杆301可以与背板1的后侧面接触,以提高连接杆301对背板1的支撑性能。

需要说明的是,支撑孔2的内壁上可以设置有防滑层,支板3的下侧面上可以设置有防滑层,支板3的前端面外也可以套设有筒形的防滑套,背板1的底面上可以设置有防滑层,放置槽6的槽面上也可以设置有防滑层。上述防滑层和防滑套均可以为橡胶层或橡胶套,也可以为硅胶层或硅胶套,以提高支撑结构的防滑性能,提高支撑牢固稳定性。背板1上也可以设置有通孔式的镂空孔101,镂空孔101可以起到减重的作用,另外镂空孔101也可以组合成动物、植物等图案,以起到美观作用。背板1的下端也可以设置有至少两个均匀分布的纵向的底板102,底板102的底面上可以设置有防滑层。

以上所述仅为本申请的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申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申请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申请的精神和原理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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