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车灯光学结构,具体来说,是一种提高点灯均匀性的车灯光学结构,属于车灯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随着车灯照明技术的不断发展,实现形式日益增多,诸如LED+散射材料、光导直射、聚光厚壁直射式等。对于实现点状花纹效果的车灯光学结构,现有技术一般采用鱼眼花纹的透镜来实现,但是,单纯采用鱼眼花纹的透镜,点状花纹不均匀,会有暗区。
且现有技术中这种光学结构只能采用LED的方案,而对于采用灯泡作为光源,现有技术常用单层内配,点灯效果具有明显的黑洞,无法实现类似于多LED的点灯均匀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车灯光学结构,基于灯泡反射式光源,通过多层光学花纹内配,使其呈现出一种点状花纹效果,使基于灯泡单光源的点灯效果更加均匀,替代LED方案,极大降低了光源设计的成本。
本实用新型采取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提高点灯均匀性的车灯光学结构,包括灯泡5、镜面、第一内配镜1、第二内配镜2;所述镜面设于灯泡5侧面,灯泡5及镜面的前方固定设置第一内配镜1,第一内配镜的前方设置第二内配镜2;所述第一内配镜1的内侧面具有菲涅尔花纹,外侧面具有鱼眼花纹;所述第二内配镜2的内侧面具有竖条花纹,外侧面具有横条花纹。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内配镜1竖直设置、第二内配镜2倾斜设置。
进一步的,所述竖条花纹相互平行,横条花纹也相互平行。
进一步的,所述第二内配镜2呈上大下小的梯形状。
进一步的,所述镜面的为镀铝PC+ABS镜面。
进一步的,正视投影的第二内配镜2的竖条花纹分割、横条花纹分割、与第一内配镜1的鱼眼花纹分割一致,都为1.5mm*1.5mm。
进一步的,第一内配镜1内侧面的菲涅尔花纹中心与灯泡中心为同一光轴,且菲涅尔花纹大小大于灯泡壳的外径。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1)以灯泡为光源的多内配式光学系统,视觉效果更优,并且更能极大地降低了研发的成本及周期;
2)能够使用低成本灯泡,极大降低了光源设计的成本;
3)大大提高了点状花纹光学点灯均匀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提高点灯均匀性的车灯光学结构的光线方向示意图。
图2是第一内配镜的外侧面视图。
图3是第一内配镜的内侧面视图。
图4是第二内配镜的外侧面视图。
图5是第二内配镜的内侧面视图。
图6是本实用新型提高点灯均匀性的车灯光学结构的正面剖视图。
图中,1.第一内配镜,2.第二内配镜,3.镀铝PC+ABS镜面,4.PC遮挡饰圈,5.灯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参见图1-图6,一种提高点灯均匀性的车灯光学结构,包括灯泡5、镜面、第一内配镜1、第二内配镜2;所述镜面设于灯泡5侧面,灯泡5及镜面的前方固定设置第一内配镜1,第一内配镜的前方设置第二内配镜2;所述第一内配镜1的内侧面具有菲涅尔花纹,外侧面具有鱼眼花纹;所述第二内配镜2的内侧面具有竖条花纹,外侧面具有横条花纹。
在此实施例中,参见图1,所述第一内配镜1竖直设置、第二内配镜2倾斜设置。
在此实施例中,参见图4,5,所述竖条花纹相互平行,横条花纹也相互平行。
在此实施例中,参见图4,5,所述第二内配镜2呈上大下小的梯形状。
在此实施例中,所述镜面的为镀铝PC+ABS镜面。
在此实施例中,正视投影的第二内配镜2的竖条花纹分割、横条花纹分割、与第一内配镜1的鱼眼花纹分割一致,都为1.5mm*1.5mm。附图中未进行展示。
在此实施例中,第一内配镜1内侧面的菲涅尔花纹中心与灯泡中心为同一光轴,且菲涅尔花纹大小大于灯泡壳的外径,如图1和6所示。
要实现这种均匀的点状光源效果,需要设计反射面为抛物面或者小扩散抛物面,保证光线在透过双层内配时能量损失小,近平行光透过双层内配,反射光源通过第一内配镜1,第二内配镜2,进而实现光源的重新分配,进而实现较为均匀的点状发光效果。
本实用新型第一内配镜1使用正面鱼眼花纹,背面菲涅尔花纹;并且引入第二内配镜2,正面横条花纹,反面竖条花纹,实现点状点灯效果;该种光学系统结构设计,保证了较为均匀的的点灯效果。
本车灯光学结构具体工作时,光线调节依次按照以下顺序:
1、灯泡光源通过反射面反射,此处将入射光线进行平行出关;
2、灯泡光源直射光,经过菲涅尔花纹准直,将直射光进行准直,并通过鱼眼内配扩散;
3、光线(包括灯泡直射光和反射面反射光),经过第一内配镜1,产生较为均匀的光线;
4、光线透过第一内配镜1,经过第二内配镜2,第二内配镜2内侧面为竖条花纹,进行上下扩散;外侧面为横条花纹,进行左右扩散,经过对光线进行分割,使其呈现颗粒效果。
期间,为保证颗粒的点灯效果一致性,保证正视投影的第二内配镜2的花纹分割与第一内配镜1的鱼眼花纹分割一致,都为1.5mm*1.5mm;保证颗粒的点灯效果,需保证菲涅尔花纹中心与灯泡中心为同一光轴,且菲涅尔花纹大小需大于灯泡泡壳外径。
以上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各种变换或改进,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总的构思的前提下,这些变换或改进都应当属于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