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光灯
【技术领域】
1.本实用新型主要涉及一种投光灯。
背景技术:2.投光灯是指定被照面上的照度高于周围环境的灯具,又称聚光灯;通常,它能够瞄准任何方向,并具备不受气候条件影响的结构,主要用于大面积作业场矿、建筑物轮廓、体育场、立交桥、纪念碑、公园和花坛等;因此,几乎所有室外使用的大面积照明灯具都可看作投光灯,鉴于投光灯的使用范围广,我们提出一种投光灯结构,方便选择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3.为丰富投光灯类型,我们提出了一种新的结构方案,本投光灯采用以下的技术方案:
4.一种投光灯,它包括一体式的透镜体、光源板和灯壳;
5.所述灯壳内设有灯座,所述灯座内设有灯腔,所述光源板安装在灯腔内,所述透镜体安装在灯座端面,且透镜体将光源板封装在灯腔内;
6.所述灯腔向内突出有若干凸部,所述光源板设有凹位,所述凹位与凸部配合连接使光源板限定在灯腔。
7.优选地,所述灯座与灯壳之间设有散热位。
8.优选地,所述透镜体具有若干个反光杯,所述反光杯的端面呈鳞状,反光杯底端设有入光口;所述光源板设有若干灯珠,所述灯珠的位置与反光杯的入光口位置相对应。
9.优选地,所述灯壳的底部具有空腔,所述空腔处设有若干筋板,所述筋板环绕空腔设置。
10.优选地,所述灯壳的底部安装有封盖。
11.优选地,所述灯壳的两端设有耳部,所述耳部铰接有翻杆,所述翻杆与耳部均设有卡齿,所述翻杆配置有锁紧件,所述锁紧件旋接于翻杆及耳部以控制翻杆与耳部的卡齿啮合状态,以调整翻杆的旋转角度。
12.本实用新型同背景技术相比所产生的有益效果:
13.本实用新型的透镜体采用一体式结构,光源板配合透镜体使用,利用反光杯进行光线散射;壳体的侧部铰接有翻杆,通过所述锁紧件旋接于翻杆及耳部以控制翻杆与耳部的卡齿啮合状态,以调整翻杆的旋转角度。它具有结构简单、配合紧凑,设计合理等优点;因此,它是一种技术性和经济性均具有优越性能的产品。
【附图说明】
14.图1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较佳实施例中的投光灯示意图;
15.图2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较佳实施例中的投光灯分解结构示意图;
16.图3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较佳实施例中的投光灯局部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17.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的实施例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
18.在本实用新型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和限定,如有术语“组装”、“相连”、“连接”术语应作广义去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也可以是机械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是通过中间媒介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相连通。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的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19.下面结合说明书的附图,通过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的描述,使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确。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实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20.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较佳实施例:如图1~图3所示,一种投光灯,它包括一体式的透镜体1、光源板2和灯壳3;
21.所述灯壳3内设有灯座31,所述灯座31位于灯壳3的顶部位置,所述灯座31与灯壳3之间设有散热位32;所述灯座31内设有灯腔33,所述光源板2安装在灯腔33内,所述透镜体1安装在灯座31端面,且透镜体1将光源板2封装在灯腔33内。
22.所述灯腔33向内突出有若干凸部34,所述光源板2设有凹位21,所述凹位21与凸部34配合连接使光源板限2定在灯腔33,方便装配及限制光源板转动,避免光源板与透镜体的位置错位阻挡散热光线。
23.所述透镜体1具有若干个反光杯11,所述反光杯的端面呈鳞状,反光杯11底端设有入光口12;所述光源板2设有若干灯珠22,所述灯珠的位置与反光杯的入光口位置相对应便于透光散射。
24.所述灯壳3的底部具有空腔35,驱动电源等配件安装在空腔内,所述空腔35处设有若干筋板36,所述筋板36环绕空腔35设置,所述灯壳3的底部安装有封盖36。所述灯壳3的两端设有耳部37,所述耳部37铰接有翻杆4,所述翻杆4与耳部37均设有卡齿41,所述翻杆4配置有锁紧件42,所述锁紧件42旋接于翻杆4与耳部37以控制翻杆与耳部的卡齿啮合状态,以调整翻杆的旋转角度。
25.在说明书的描述中,参考术语“一个实施例”、“优选地”、“示例”、“具体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结合该实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包含于本实用新型的至少一个实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说明书中对于上述术语的示意性表述不一定指的是相同的实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何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者示例中以合适方式结合。
26.通过上述的结构和原理的描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在本实用新型基础上采用本领域公知技术的改进和替代均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