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四轴加工中心的尾架。
背景技术:
在圆辊筒的辊体表面加工复杂图案时,都需要四轴加工中心来加工,特别是模切刀的加工,精度要求非常高,因为刀口的尺寸只有0.06mm,因此除了需要高精度的加工中心,同时对工件本身的圆度要求极高,在加工中的装夹要求也非常高,通常的一夹一顶的装夹方式很难满足要求。因为一夹一顶的装夹方式无法调整工件两端绝对的同心。为此两端均采用卡盘来装夹待加工的辊筒。卡盘上有四个卡爪各自通过一个螺杆独立移动。虽然卡盘的夹紧力大,但其装夹后不能自动定心,所以装夹效率较低,装夹时必须用百分表找正,使工件的回转中心与车床主轴的中心对齐。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而提供一种四轴加工中心的尾架,它可以灵活地调节安装在其中的卡盘的左、右、上、下位置,有利于提高四轴加工中心的加工性能和加工精度。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一种四轴加工中心的尾架,设在四轴加工中心的机床台面的一端并包括底板、尾架座、轴承座和尾架卡盘,其中,
所述底板通过T形键固定在所述机床台面上,该底板的左、右侧分别固定一安装有调节螺杆的螺母座;
所述尾架座设在所述底板上,在通过所述调节螺杆调整好左右位置后通过螺钉固定在所述底板上,该尾架座的上端面开设一轴承槽并在轴承槽的上端设置一顶盖,该顶盖的中部开设一个用于插装压力螺杆的螺纹穿孔;
所述轴承座安装在所述尾架座的轴承槽内,并且该轴承座的底面与轴承槽 的底面之间设有若干垫片;
所述尾架卡盘的外端连接一转动轴,并通过转动轴穿入所述轴承座的轴承腔内安装在所述轴承座上。
上述的四轴加工中心的尾架,其中,所述尾架座上开设的安装孔为横向的腰形孔。
上述的四轴加工中心的尾架,其中,所述轴承座的上端面还安装一压块,该压块的上端面对应所述压力螺杆开设一盲孔。
上述的四轴加工中心的尾架,其中,所述机床台面的另一端固定有机床动力头,该机床动力头上通过一法兰连接一与所述尾架上的尾架卡盘相对的动力卡盘。
本实用新型的四轴加工中心的尾架,结构简单,安装牢固,可灵活调节安装在其中的卡盘的左、右、上、下位置,从而保证工件的回转中心与机床主轴的中心对齐,有利于提高四轴加工中心的加工性能和加工精度。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四轴加工中心的尾架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局部侧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四轴加工中心的尾架在调节位置时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请参阅图1和2,本实用新型的四轴加工中心的尾架,设在四轴加工中心的机床台面的一端并包括底板1、尾架座2、轴承座3和尾架卡盘4,其中:
底板1通过T形键10固定在机床台面上,该底板1的左右边的表面上分别开设两个螺纹穿孔,该底板1的左、右侧分别固定一安装有调节螺杆11、11’的螺母座12;
尾架座2设在底板1上并对应底板1上的螺纹穿孔开设横向的腰形安装孔,在通过调节螺杆11调整好左右位置后通过螺钉20固定在底板1上,该尾架座2的上端面开设一轴承槽并在轴承槽的上端设置一顶盖21,该顶盖21的中部 开设一个用于插装压力螺杆22的螺纹穿孔;
轴承座3安装在尾架座2的轴承槽内,并且该轴承座3的底面与轴承槽的底面之间设有若干垫片(图中未示);该轴承座3的上端面还安装一压块30,该压块30的上端面对应压力螺杆22开设一盲孔,使压力螺杆22的下端穿过顶盖21的螺纹穿孔插在该盲孔中;
尾架卡盘4为四爪卡盘,尾架卡盘4的外端连接一转动轴40,并通过转动轴40穿入轴承座3的轴承腔内安装在轴承座3上。
再请参阅图3,本实用新型的四轴加工中心的尾架,可以灵活地调整安装在其中的卡盘的左、右、上、下位置,以使尾架卡盘4的转动中心与位于机床台面的另一端的机床动力头50上的动力卡盘5的中心一致,该动力卡盘5通过一法兰连接在机床动力头50上并与尾架上的尾架卡盘4相对。动力卡盘5也为四爪卡盘。
调整的原理是:将工件6(圆辊筒的辊体)的两头分别安装在机床动力头5上的四爪卡盘50和尾架座2上的尾架卡盘4上。上、下位置的调整是通过设在轴承座3底部的垫片来实现的,然后通过压力螺杆22来锁紧,保证安装在轴承座3上尾架卡盘4的转动轴中心和动力卡盘5的中心高度一致。左、右位置的调整是通过设在底板1的左、右侧的调节螺杆11来调节整个尾架座2的左、右位置,保证安装在轴承座3上尾架卡盘4的转动中心和动力卡盘5的中心一致。调整时,用千分表来测量工件6的跳动,如果没有满足要求,即调整尾架卡盘4的位置,不断调整,不断测量,直到符合精度要求。
本实用新型的四轴加工中心的尾架,结构简单,安装牢固,可灵活调节安装在其中的卡盘的左、右、上、下位置,从而保证工件的回转中心与机床主轴的中心对齐,有利于提高四轴加工中心的加工性能和加工精度。
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实用新型之用,而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所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