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卧式加工中心快速装夹定位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622896阅读:868来源:国知局
一种卧式加工中心快速装夹定位系统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普通弯板的升级,具体是在不规则零件加工中的快速定位及装夹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卧式加工中心快速装夹定位系统。



背景技术:

不规则零件加工时装夹繁琐,耗时较多,影响加工中心的效率。例如模不规则零件的大小、尺寸、孔距设计时由于外形原因;很难将其全部设计成标准化。需要人力每个工件使用杠杆百分表找正定中心,耗费人力及时间,影响加工中心的效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需要人力每个工件使用杠杆百分表找正定中心,耗费人力及时间,影响加工中心的效率技术问题,提供一种卧式加工中心快速装夹定位系统,可达到缩短工件的装夹时间,免去每次定中心的过程,减少失误,省时省力,方便快捷,操作简单的有益效果。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卧式加工中心快速装夹定位系统,包括弯板、左定位外螺栓、左定位内螺栓、左螺母、右定位外螺栓、右定位内螺栓、右螺母、右圆形定位孔、长圆定位槽和左圆形定位孔,

所述弯板的一侧设有中心处于同一高度的左圆形定位孔和右圆形定位孔,所述左定位外螺栓和所述左定位内螺栓穿过左圆形定位孔与弯板嵌入连接并通过左螺母固定;所述右定位外螺栓和右定位内螺栓穿过右圆形定位孔与弯板嵌入连接并通过右螺母固定;位于所述左圆形定位孔和所述右圆形定位孔上方的弯板处分别设有长圆定位槽。

作为优选,所述右圆形定位孔和左圆形定位孔的直径不同,且所述右圆形定位孔和左圆形定位孔的直径与各自对应的长圆定位槽的宽度相同。

作为优选,所述右圆形定位孔和左圆形定位孔及长圆定位槽对应装夹直径不同的沉头孔。

作为优选,所述长圆定位槽的中心线分别与左圆形定位孔和右圆形定位孔处于同一条直线。

作为优选,所述左定位外螺栓和左定位内螺栓可从左圆形定位孔中装拆。

作为优选,所述右定位外螺栓和右定位内螺栓可从右圆形定位孔中装拆。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方便实用,从而提高了不规则零件装夹及定位的节约时间,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减轻工人的操作步骤,降低失误率,提高生产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侧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正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弯板,2-左定位外螺栓,3-左定位内螺栓,4-左螺母,5-右定位外螺栓,6-右定位内螺栓,7-右螺母,8-右圆形定位孔,9-长圆定位槽,10-左圆形定位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好的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详细说明。

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公开了一种卧式加工中心快速装夹定位系统,如图1、图2、图3和图4所示,其包括弯板1、左定位外螺栓2、左定位内螺栓3、左螺母4、右定位外螺栓5、右定位内螺栓6、右螺母7、右圆形定位孔8、长圆定位槽9和左圆形定位孔10,

所述弯板1的一侧设有中心处于同一高度的左圆形定位孔10和右圆形定位孔8,所述左定位外螺栓和所述左定位内螺栓3穿过左圆形定位孔10与弯板1嵌入连接并通过左螺母4固定;所述右定位外螺栓5和右定位内螺栓6穿过右圆形定位孔8与弯板1嵌入连接并通过右螺母7固定;位于所述左圆形定位孔10和所述右圆形定位孔8上方的弯板1处分别设有长圆定位槽9。

本实施例中,所述右圆形定位孔8和左圆形定位孔10的直径不同,且所述右圆形定位孔8和左圆形定位孔10的直径与各自对应的长圆定位槽9的宽度相同。

本实施例中,所述右圆形定位孔8和左圆形定位孔10及长圆定位槽9对应装夹直径不同的沉头孔。

本实施例中,所述长圆定位槽9的中心线分别与左圆形定位孔10和右圆形定位孔8处于同一条直线。

本实施例中,所述左定位外螺栓2和左定位内螺栓3可从左圆形定位孔10中装拆。

本实施例中,所述右定位外螺栓5和右定位内螺栓6可从右圆形定位孔8中装拆。

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利用工件的螺丝过孔定位,使用定位螺栓两点定一条直线快速定位及装夹。采用90度工艺弯板上其中的一个圆形定位孔可固定卧式加工中心的XYZ三个坐标圆点,大量节约工件在装夹定中心方面的时间;并且通过同一中心线上的长圆定位槽解决了不同孔距的定位及装夹问题,定位螺栓两点定一条直线,达到了不规则零件的找正、定中心、装夹三功能一体化的步骤。不仅实现了免定中心,同时能够实现快速装夹;避免定中心时容易发生错误,操作更简化,并且节约成本。

以上通过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实用新型的示例性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限定。凡利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技术方案,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启发下,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和保护范围内,设计出类似的技术方案而达到上述技术效果的,或者对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专利涵盖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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