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铝型材切割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铝型材切割角度调节装置。
背景技术:
铝型材被切割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根据需求来决定切割角度,其中45°切割与90°切割最为常见。例如门窗框、灯箱、展示柜等均是由45°切割的铝型材拼接而成,而支架、导轨等结构使用的是90°切割的铝型材。
现有技术需要手动将铝型材摆放至所需角度进行切割,并且切割机往往不能直接调整切割角度,或是调节不准确。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旨在提出一种铝型材切割角度调节装置,实现铝型材在切割过程中,45°切割与90°切割快速切换,使切割过程方便精准。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铝型材切割角度调节装置,包括拨盘、槽轮、铝型材夹具与支撑平面;所述拨盘上设有拨轮与锁止弧,所述拨盘底部可旋转连接至支撑平面上方,同时位于支撑平面下方的手轮穿过支撑平面与所述拨盘的转轴固定连接;支撑平面上方还固定有垫块,垫块上方可旋转连接有所述槽轮;所述槽轮等分设有分别与拨轮与锁止弧相配合的拨槽与弧面,所述槽轮上方还固定有铝型材夹具。
进一步的,所述槽轮为八槽槽轮。
进一步的,所述铝型材夹具包括夹具底座与其上方对称的两组夹头;两组夹头外侧设有凸出的支撑台,每组夹头的两个夹爪底部通过设置在夹具底座内部的拉伸弹簧连接,且其中一个夹爪固定,另一个可在滑轨中滑动。
进一步的,所述夹具底座的中心还标有切割指示线。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铝型材切割角度调节装置具有以下优势: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铝型材切割角度调节装置,能够方便快捷的调整铝型材切割角度,实现45°切割角与90°切割角的准确切换。
附图说明
构成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铝型材切割角度调节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铝型材切割角度调节装置的拨盘与槽轮的配合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拨盘;2-槽轮;3-铝型材夹具;4-支撑平面;5-支撑台;6-夹具底座;7-夹头;8-滑轨;9-切割指示线;10-手轮;11-拨轮;12-锁止弧;13-拨槽;14-弧面。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通过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
如图1及图2所示的一种铝型材切割角度调节装置,包括拨盘1、槽轮2、铝型材夹具3与支撑平面4;所述拨盘1上设有拨轮11与锁止弧12,所述拨盘1底部可旋转连接至支撑平面4上方,同时位于支撑平面4下方的手轮10穿过支撑平面4与所述拨盘1的转轴固定连接;支撑平面4上方还固定有垫块,垫块上方可旋转连接有所述槽轮2;所述槽轮2等分设有分别与拨轮11与锁止弧12相配合的拨槽13与弧面14,所述槽轮2上方还固定有铝型材夹具3。
所述槽轮2为八槽槽轮。
所述铝型材夹具3包括夹具底座6与其上方对称的两组夹头7;两组夹头7外侧设有凸出的支撑台5,每组夹头6的两个夹爪底部通过设置在夹具底座6内部的拉伸弹簧连接,且其中一个夹爪固定,另一个可在滑轨8中滑动。
所述夹具底座6的中心还标有切割指示线9。
工作时,将待切割的铝型材的一条边抵在夹头7的其中一个夹爪内侧,随后将其卡入夹头7中,夹头7通过弹簧所受的拉力将铝型材夹紧。转动支撑平面4下方的手轮10带动拨盘1转动,拨轮11会带动槽轮2每次转动45°,由此可根据需要准确的调节切割角度为45°或90°。同时铝型材夹具3上的切割指示线9还会指示切割刀片落下的位置,便于准确定位。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