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污水管排污沟防护用钢材切割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530394发布日期:2018-09-25 21:19阅读:30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钢材切割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污水管排污沟防护用钢材切割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在建筑行业,常常需要将一些钢材进行切割,一般是采用乙炔高温切割,乙炔携带有气体,本身不安全因素多,且在切割过程中温度非常高,不能人手简单固定,而现有的乙炔切割固定夹具的数目大于一个,在固定过程中需要浪费大量的时间校准水平,工作效率低,无法满足一些钢材的切割要求,切割精度不高,生产成本提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污水管排污沟防护用钢材切割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污水管排污沟防护用钢材切割装置,包括底座,所述底座的顶端通过螺钉固定有支架,支架的内设置有支撑杆,支撑杆的一端连接有限位套,限位套固定有乙炔切割刀,并且底座内沿支撑杆长度方向分别设置有导轨和转杆。所述导轨的外壁套设有活动块,活动块的一端铰接有驱动杆,并且导轨靠近底座中心的一段套设有接头,接头的侧壁铰接有固定爪手,其中驱动杆的一端设置在固定爪手内。

优选的,所述转杆的外壁开设有螺纹,且转杆的中部设置有无螺纹区,且转杆位于无螺纹区两端的螺纹旋转方向相反。

优选的,所述活动块的中部设置有螺纹,且不同活动块的螺纹旋转方向相反。

优选的,所述转杆的外壁套设有固定块,固定块的一端套设在活动块的外壁,并且固定块的内部设置有链条,其中链条与活动块和转杆之间通过啮合连接。

优选的,所述支架的顶端铰接有限位杆,限位杆的一端铰接在支撑杆上,并且支撑杆分为内杆和外杆,内杆位于外杆内的一端外壁套设有限位弹簧。

优选的,所述固定爪手内设置有滑槽且槽内放置有卡块,卡块的一端通过螺钉固定在驱动杆上。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通过驱动杆控制固定爪手的开合,从而在乙炔高温切割钢管的过程中代替人手工扶持的作用,且固定爪手中部留有供给乙炔焰切割的空隙,因此在固定过程中只需要单个爪手即可对待加工钢管进行固定,从而节约校准钢管的时间。

2、通过链条间接带动活动块和驱动杆,从而在固定爪手遇到故障时,操作系统有多个备选方案可以选择,不论是直接手动转动链条还是直接手动转动活动块都可以实现对固定爪手的控制,从而使操作人员可以第一时间针对故障做出反馈,减少经济损失。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污水管排污沟防护用钢材切割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污水管排污沟防护用钢材切割装置的固定爪手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污水管排污沟防护用钢材切割装置的固定块结构示意图。

图中:1底座、2支架、3支撑杆、4限位杆、5限位套、6乙炔切割刀、7转杆、8固定块、9导轨、10活动块、11接头、12固定爪手、13驱动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污水管排污沟防护用钢材切割装置,包括底座1,底座1的顶端通过螺钉固定有支架2,支架2的内设置有支撑杆3,支架2的顶端铰接有限位杆4,限位杆4的一端铰接在支撑杆3上,并且支撑杆3分为内杆和外杆,内杆位于外杆内的一端外壁套设有限位弹簧。支撑杆3的一端连接有限位套5,限位套5固定有乙炔切割刀6,并且底座1内沿支撑杆3长度方向分别设置有导轨9和转杆7。转杆7的外壁开设有螺纹,且转杆7的中部设置有无螺纹区,且转杆7位于无螺纹区两端的螺纹旋转方向相反。活动块10的中部设置有螺纹,且不同活动块10的螺纹旋转方向相反。转杆7的外壁套设有固定块8,固定块8的一端套设在活动块10的外壁,并且固定块8的内部设置有链条,其中链条与活动块10和转杆7之间通过啮合连接。导轨9的外壁套设有活动块10,活动块10的一端铰接有驱动杆13,并且导轨9靠近底座1中心的一段套设有接头11,接头11的侧壁铰接有固定爪手12,其中驱动杆13的一端设置在固定爪手12内。固定爪手12内设置有滑槽且槽内放置有卡块,卡块的一端通过螺钉固定在驱动杆13上。

本实用新型中,在钢管放置在底座1的凹槽内时,操作人员通过转动转杆7带动固定块8内的链条旋转,从而使活动块10受螺纹带动旋转,通过活动块10在导轨9上的左右移动带动驱动杆13在固定爪手12内移动,从而实现固定爪手12对钢管的紧固作用,固定爪手12中部留有供给乙炔焰切割的空隙,因此在固定过程中只需要单个爪手即可对待加工钢管进行固定,从而节约校准钢管的时间。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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