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定深钻孔支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31845209发布日期:2022-10-18 23:37阅读:76来源:国知局
便携式定深钻孔支架的制作方法

1.本实用新型涉及电钻辅助工具领域,具体涉及一种便携式定深钻孔支架。


背景技术:

2.在家装行业经常需要对各种如线槽、踢脚线、木条带等薄条状物料进行钻孔处理。以线槽为例,由于其结构限制,需要将平面一侧放置至平面部,再使用电钻钻孔,以防止线槽开裂;通常在施工现场为操作便利,操作工可能会利用木垫板垫起条状物料再进行钻孔,但木板在多次重复使用后,容易因孔眼过多而开裂;但更多情况下,为便于施工的进行,操作工可能会放弃使用新的木垫板或直接忽视采用木垫板垫高的工序,而直接将条状物料置于地面后电钻直接打孔,这种相对粗放的操作方式极容易在钻头钻穿条状物料后,因关闭电钻不及时而出现钻头直接钻向地面;而采用常规的金属钻孔板承载条状物料的操作方式时,其在存在携带不便缺陷的同时,由于金属钻孔板的结构呈孔眼陷入钻孔板状,在条状物料未经良好地夹持定位情况下,操作工会因条状物料待钻时挡住孔眼观察不便,而出现误操作导致钻头直接误钻到金属钻孔板;并且,仅使用钻孔板配合钻套的钻孔方式,难以根据现场的实际需求,做到深度可调的定深钻孔。


技术实现要素:

3.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便携式定深钻孔支架,其能够便利地为不同宽度的条状物料提供支撑固定和定深调节的辅助效果,从而便于钻头稳定地对条状物料目标位进行定深钻孔,其操作简单且经久耐用,能引导操作工更好地按操作规范施工,减少条状物料的不必要损耗,以及防止误操作造成电钻、地板、钻孔板等设施的损坏。
4.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手段加以实施:
5.一种便携式定深钻孔支架,包括支架本体、夹持机构,其支架本体上端为设置有锁定孔的上立架,刻度调节筒与锁定孔螺纹配合固定并使刻度调节筒呈垂直直立状;支架本体下端为具有物料通道的下立架,所述夹持机构包括对向调节机构、一对对向设置的l形夹持架片,两l形夹持架片对向设置并经对向调节机构向物料通道调节相对距离。
6.进一步的,所述l形夹持架片的下架板呈两端对向凸出,中部具有缺口位状。
7.进一步的,所述刻度调节筒的钻头通道朝向所述缺口位,且所述缺口位大于钻头通道孔面积。
8.进一步的,所述支架本体上端和所述支架本体下端呈可分离地配对组合结构。
9.进一步的,所述下立架为外下立架和内下立架,内下立架的内横齿带架与外下立架的外横齿带架之间可分离且齿部逐级可调地配对扣合,扣合状态下的内下立架和外下立架相互呈稳定架状结构;所述上立架的下沿设置有与内横齿带架/外横齿带架齿部配对的下扣合齿。
10.进一步的,所述内横齿带架和所述外横齿带架对应设置于内下立架和外下立架的上、下端。
11.进一步的,所述的对向调节机构为与所述下立架螺纹配合的一对膨头调节螺栓和设置于l形夹持架片上竖板的并套合膨头调节螺栓自转环片组成。
12.进一步的,所述下立架的下端设置有支撑部。
13.进一步的,刻度带竖直地设置于所述刻度调节筒的外壁并分隔所述刻度调节筒的外壁螺纹线。
14.进一步的,所述的刻度调节筒上端还设置有轴承套,所述的轴承套的轴承内环与刻度调节筒的钻头通道同轴心线设置。
15.本实用新型至少具有以下有益之处:
16.1.本支架通过刻度调节筒与锁定孔的相对高度调节,配合l形夹持架片对条状物料的虚夹固定,钻头能经钻头通道对虚夹固定后的条状物料进行钻孔,为不同宽度的条状物料提供了支撑固定和定深调节的辅助效果,从而便于钻头稳定地对条状物料目标位进行定深钻孔;在完成钻孔后能够抽拉被虚夹固定后的条状物料至下一目标位置进行钻孔,操作过程简单、快捷,有效防止误操作造成其他设备设施的损坏;
17.2.采取分离组合式的支架本体的结构设置,能够进一步提高便携性,并且采用内下立架的内横齿带架与外下立架的外横齿带架之间可分离且齿部逐级可调地配对扣合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合于不同宽度条状物料使用;同时,采用上立架的下沿设置的下扣合齿,与内横齿带架/外横齿带架齿部配对扣合的设置方案,能够便利与上立架和下立架之间在横向方位上快速可调,更适合于条状物料的横向多排钻孔操作;
18.3.通过在刻度调节筒上端设置轴承套,优选的通过将轴承套旋合至的刻度调节筒上端并固定,使轴承的轴承内环与刻度调节筒的钻头通道同轴心线设置,钻头能够经轴承内环、钻头通道通至待钻的条状物料,并且在电钻的夹座部抵接轴承内环时能够随之旋转,从而避免操作工停止钻孔动作不及时,而造成刻度调节筒上孔的结构损坏。
附图说明
19.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20.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上立架和刻度调节筒的示意图;
21.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下立架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22.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来进一步描述本实用新型,但实施例仅是范例性的,并不对本实用新型的范围构成任何限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理解的是,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下可以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细节和形式进行修改或替换,但这些修改和替换均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23.实施例
24.如图1-3所示,一种便携式定深钻孔支架,包括由上立架11、内下立架13、外下立架12组合而成的支架本体,设置于内下立架13、外下立架12上的夹持机构,其中:
25.上立架11中央设置有锁定孔111,刻度调节筒2与锁定孔111相互螺纹配合固定,使刻度调节筒2呈垂直直立状;内下立架13上端设置有上内横齿带架131,下端设置有下内横齿带架132;对应的,外下立架12上端设置有上外横齿带架121,下端设置有下外横齿带架
122,上、下内横齿带架(131,132)与上、下外横齿带架(121,122)之间可分离且齿部逐级可调地配对扣合,扣合状态下的内下立架13和外下立架12相互呈稳定架状结构;通过该结构,使下立架的物料通道5的宽度范围能够得到调整,物料通道5能适应不同宽度的条状物料穿过;
26.如图1-2所示,所述上立架11的下沿设置有与上内横齿带架131齿部配对的下扣合齿112,在内下立架13、外下立架12相互扣合形成稳固的扣合状态后,下扣合齿112能够与高度高于上外横齿带架121的上内横齿带架131相互配对扣合,在操作工下压上立架11时,上立架11、内下立架13、外下立架12配对组合而成的支架本体形成了稳固结构。
27.如图1所示,夹持机构包括一对对向设置并通向物料通道5的l形夹持架片42,以及分别与内下立架13、外下立架12螺纹配合的一对膨头调节螺栓411、设置于上竖板421并套合膨头调节螺栓411的自转环片412构成的对向调节机构41。通过旋动两膨头调节螺栓411,能够使两对向设置l形夹持架片42的相对距离得到调节,从而能够对物料通管道内穿过的条状物料起到辅助固定作用。
28.在使用本支架时,先将刻度调节筒2旋合固定至锁定孔111,并依据条状物料的宽度粗调内、外下立架(13,12)之间的宽度,在物料通道5宽度合适情况下将上、下内横齿带架(131,132)与上、下外横齿带架(121,122)相互扣合,至内、外下立架(13,12)形成稳固的扣合状态,再将下扣合齿112与上内横齿带架131相互配对扣合,使上立架11、内下立架13、外下立架12组合稳固后,将钻头在伸入刻度调节筒2至钻头夹座部抵接,再通过旋转调节刻度调节筒2至目标高度,通过刻度调节筒2上的刻度带,操作工能够便利地读数并且实现精准的刻度调节筒2的预调节;
29.另旋动膨头调节螺栓411至l形夹持架片42的上竖板421虚夹条状物料,此时条状物料的底面架置于下架板422上,此时根据刻度调节筒2预调节的高度,电钻能够对应对条状物料进行定深钻孔或贯穿钻孔,并在完成钻孔后能够通过抽拉条状物料的方式进行下个目标钻孔位的钻孔操作;
30.同时,本支架能根据目标钻孔位在横向方向上的调节需要,便利地进行的横向位置调节。通过取下上立架11,横向调节下扣合齿112与上内横齿带架131的相互配对扣合位置,实现刻度调节筒2在横向方向上的移动,再同样采用上述相同方式进行钻孔操作即可完成操作。其横向调节过程同样简单便捷,能够适合横向多排的定深钻孔操作。
31.进一步的,所述l形夹持架片42的下架板422呈两端对向凸出,中部具有缺口位状,通过该设置,l形夹持架片42两端对向凸出的部分能够更好地对条状物料底部进行支撑,在钻头钻入条状物料的过程中缺口位不对钻头的尖端造成阻碍。
32.进一步的,所述刻度调节筒2的钻头通道21朝向所述缺口位,且所述缺口位大于刻度调节筒2钻头通道21孔面积,通过该设置,操作工无需过度考虑下扣合齿112和上内横齿带架131齿部的相互配对扣合位置,从而使上立架11在横向方向上具有更充分的可调节空间。
33.进一步的,外下立架12、内下立架13的下端设置有如加强筋或向外延伸的侧板等的支撑部14,通过该设置,能够使下立架的整体强度以及组合后的结构稳定性更强。
34.进一步的,刻度带竖直地设置于所述刻度调节筒2的外壁并分隔所述刻度调节筒2的外壁螺纹线,通过该设置,在刻度升降筒进行升降过程中,其刻度带的可读性更高,使用
更为便利。
35.进一步的,在刻度调节筒2上端还设置有轴承套6,优选的通过将轴承套6旋合至的刻度调节筒2上端并固定,使轴承套6的轴承内环61与刻度调节筒2的钻头通道21同轴心线设置,钻头能够经轴承内环61、钻头通道21通至待钻的条状物料,并且在电钻的夹座部抵接轴承内环61时能够随之旋转,从而避免操作工停止钻孔动作不及时,而造成刻度调节筒2上孔的结构损坏。
36.以上所述的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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