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铝合金型材表面打磨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616500发布日期:2019-09-06 21:22阅读:338来源:国知局
一种铝合金型材表面打磨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金属打磨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铝合金型材表面打磨装置。



背景技术:

铝合金板是一种常见的工业建材,根据材质的不同用于各个行业,按表面处理方式可分为非涂漆产品和涂漆产品两大类;其用途广泛,使用的行业有飞机结构、铆钉、导弹构件、卡车轮毂、包装及绝热铝箔,热交换器、隔框、翼肋、翼梁等等。而工业上在生产铝合金板时,通常需要对其进行切割和打磨作业,但传统的设备对铝合金板的打磨多为人工操作,效率低,效果差,需要特定的打磨机再对其进行打磨。因此,提出一种铝合金型材表面打磨装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铝合金型材表面打磨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设计一种铝合金型材表面打磨装置,包括底板,所述底板下表面安装有支腿,所述底板上表面两侧均安装有支杆,两个所述支杆顶端安装有架杆,所述底板上表面两侧均开设有凹槽,所述底板上表面两侧均安装有滑轮,且滑轮位于凹槽正上方,两个所述滑轮上端放置有铝合金型材,两个所述支杆下端一侧均安装有螺纹杆,且螺纹杆贯穿支杆,并延伸至支杆另一侧,所述支杆一侧螺纹杆的一端安装有压板,且压板顶端表面高度不超过铝合金型材顶端平面所在高度,所述架杆下表面两侧均安装有U型架,所述U型架表面开设有第二滑槽,两个所述U型架内安装有伸缩杆,两个所述伸缩杆底端安装有连杆表面安装有电机,所述电机两端安装有限位块,且限位块下表面与连杆相互接触,所述电机的输出轴上安装有转轴,所述转轴的一端安装有砂轮。

优选的,两个所述压板相对侧表面顶端安装有橡胶垫,所述橡胶垫表面刻制有防滑纹。

优选的,所述压板底端安装有滑块,所述底板上表面两侧均开设有第一滑槽,且滑块卡设在第一滑槽内。

优选的,所述螺纹杆的一端安装后有圆形把手。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铝合金型材表面打磨装置,有益效果在于:该铝合金型材表面打磨装置可均匀打磨铝合金型材的表面,保证打磨面的平整和平行度,另外底部设置的架板使得加工过程中铝合金型材不会受力脱离设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铝合金型材表面打磨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铝合金型材表面打磨装置的侧视图。

图中:U型架1、架杆2、第二滑槽3、支杆4、伸缩杆5、电机6、限位块7、连杆8、支腿9、螺纹杆10、压板11、橡胶垫12、转轴13、砂轮14、铝合金型材15、圆形把手16、滑轮17、凹槽18、底板19、滑块20、第一滑槽21。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铝合金型材表面打磨装置,包括底板19,底板19下表面安装有支腿9,底板19上表面两侧均安装有支杆4,两个支杆4顶端安装有架杆2,底板19上表面两侧均开设有凹槽18,底板19上表面两侧均安装有滑轮17,且滑轮17位于凹槽18正上方,两个滑轮17上端放置有铝合金型材15,两个支杆4下端一侧均安装有螺纹杆10,且螺纹杆10贯穿支杆4,并延伸至支杆4另一侧,螺纹杆10的一端安装后有圆形把手16。支腿9起到支撑作用,将底板19托起,使得设备可以放在合适高度,滑轮17上方放置铝合金型材15,首先在安放和卸下时都具有减小摩擦力的作用,减轻工人负担,握住圆形把手16转动,带动螺纹杆10转动,由配合关系可使得压板11夹紧铝合金型材15,保证其不会因受横向力而脱离设备。

支杆4一侧的螺纹杆10一端安装有压板11,且压板11顶端表面高度不超过铝合金型材15顶端平面所在高度,两个压板11相对侧表面顶端安装有橡胶垫12,橡胶垫12表面刻制有防滑纹。因为铝合金型材15质地较软,所以在压板11一侧表面安装橡胶垫12可有效防止铝合金型材15因受力过大而产生塑性形变。

压板11底端安装有滑块20,底板19上表面两侧均开设有第一滑槽21,且滑块20卡设在第一滑槽21内,架杆2下表面两侧均安装有U型架1,U型架1表面开设有第二滑槽3,两个U型架1内安装有伸缩杆5,两个伸缩杆5底端安装有连杆8表面安装有电机6,电机6两端安装有限位块7,且限位块7下表面与连杆8相互接触,电机6的输出轴上安装有转轴13,转轴13的一端安装有砂轮14。当伸缩杆5在U型架1内左右移动时,同样可以带动两个电机6移动,保证铝合金型材15的全表面都可以被直接打磨,当伸缩杆5伸长或者收缩时,保证砂轮14始终位于同一高度,有效保证铝合金型材15表面打磨后的平行度。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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