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磨料制品,包括:
基底,所述基底包括蓬松非织造纤维网;
第一聚合物粘结剂(“底胶”)组合物,所述第一聚合物粘结剂组合物设置在所述非织造纤维上;以及
磨料颗粒的共混物,所述磨料颗粒的共混物设置在所述聚合物粘结剂上,
其中所述纤维具有平均纤维直径(fdia),
其中所述共混物包括多个第一磨料颗粒(“初级颗粒”),所述多个第一磨料颗粒具有等于或大于所述平均纤维直径的平均粒度(p1d50),并且
其中所述共混物包括多个第二磨料颗粒(“增强颗粒”),所述多个第二磨料颗粒具有小于所述平均纤维直径的平均粒度(p2d5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磨料制品,进一步包括第二聚合物粘结剂(“复胶层”),所述第二聚合物粘结剂设置在所述磨料颗粒与所述纤维的共混物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磨料制品,进一步包括第三聚合物粘结剂(“网粘结剂”),所述第三聚合物粘结剂设置在所述纤维上并且将所述纤维粘附在一起以形成所述蓬松非织造纤维网,其中所述第三聚合物粘结剂设置在所述纤维和所述第一聚合物粘结剂(“底胶”)组合物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磨料制品,其中所述初级颗粒的平均粒度(p1d50)对所述平均纤维直径(fdia)的比率在1.0∶1.0至8.0∶1.0的范围内。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磨料制品,其中所述增强颗粒的平均粒度(p2d50)对所述平均纤维直径(fdia)的比率在0.1∶1.0至0.99∶1.0的范围内。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磨料制品,其中所述平均纤维直径(fdia)在10微米至500微米的范围内。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磨料制品,其中所述平均纤维直径(fdia)在1旦至300旦的范围内。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磨料制品,其中所述初级颗粒的平均粒度(p1d50)在30微米至1000微米的范围内。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磨料制品,其中所述增强颗粒的平均粒度(p1d50)在5微米至250微米的范围内。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磨料制品,其中所述磨料颗粒共混物包括:
0重量%至85重量%的所述初级磨料颗粒;以及
15重量%至100重量%的所述增强磨料颗粒。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磨料制品,其中所述磨料颗粒共混物包括:
60重量%至85重量%的所述初级磨料颗粒;以及
15重量%至40重量%的所述增强磨料颗粒。
12.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磨料制品,其中所述磨料制品包括:
30重量%至70重量%的磨料颗粒(即,所述磨料颗粒的共混物);
5重量%至35重量%的基底(即,所述蓬松非织造纤维网);
0重量%至10重量%的网粘结剂;
5重量%至15重量%的底胶层;
20重量%至40重量%的复胶层,以及
0重量%至15重量%的顶胶层。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磨料制品,其中所述初级磨料颗粒包括氧化铝、氧化铝-氧化锆、碳化硅、立方氮化硼、金刚石或它们的组合。
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磨料制品,其中所述增强磨料颗粒的组成与所述初级磨料颗粒的组成相同。
1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磨料制品,其中所述纤维包括香蕉纤维、纤维素纤维、棉纤维、亚麻纤维、大麻纤维、黄麻纤维、洋麻纤维、剑麻纤维、粘胶纤维、人造丝纤维、聚棉纤维、碳纤维、聚芳酰胺纤维(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