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玻璃瓶火焰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输送机构、驱动机构、定位座、夹持机构和喷火机构;
所述输送机构包括输送带、第一主动链轮、第一从动链轮和第一链条,所述第一主动链轮通过转轴可转动的支撑于所述机架的一端,所述第一从动链轮通过转轴可转动的支撑于所述机架的另一端,所述第一主动链轮与所述第一从动链轮之间通过所述第一链条传动连接,所述输送带与所述第一链条连接,所述输送带的绕设路径与所述第一链条的绕设路径相同;
所述驱动机构设置与所述机架上且与所述第一主动链轮连接,所述驱动机构用于驱动所述第一主动链轮旋转;
所述定位座通过转轴可转动的支撑于所述输送带上,所述定位座的转动轴线垂直于所述输送带;
所述夹持机构包括立柱、悬臂、液压缸、装夹头和第一驱动电机,所述立柱设置于所述机架的一侧,所述悬臂与所述立柱可滑动的连接且位于所述输送带的上方,所述液压缸固定于所述立柱上,所述液压缸的活塞杆与所述悬臂连接且用于驱动所述悬臂在竖直方向上运动,所述装夹头通过传动轴可转动的支撑于所述悬臂上且位于所述悬臂的下侧,所述第一驱动电机设置于所述悬臂上且与所述传动轴传动连接;
所述喷火机构设置与所述机架上且与所述夹持机构相对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瓶火焰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喷火机构包括火枪和火枪支架,所述火枪支架固定于所述机架上,所述火枪设置于所述火枪支架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玻璃瓶火焰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火枪支架设置于所述立柱的相对侧。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瓶火焰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上还设有防护板,所述防护板位于所述喷火机构的相对侧。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瓶火焰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座的数量为多个,多个所述定位座绕所述输送带的周向均布设置。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瓶火焰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机构包括第二驱动电机、减速器、第二主动链轮、第二从动链轮和第二链条,所述第二驱动电机和所述减速器均固定于所述机架上,所述第二驱动电机的输出轴与所述减速器的输入轴连接且能够同步转动,所述第二主动链轮与所述减速器的输出轴连接,所述第二从动链轮与所述第一主动链轮同轴设置且能够同步转动,所述第二主动链轮与所述第二从动链轮之间通过所述第二链条传动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瓶火焰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的底部设有调节脚。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玻璃瓶火焰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的底部还设有滚轮,所述滚轮与所述调节脚相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