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属于清洗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密封圈的清洗剂。
背景技术:
密封圈广泛使用于各行各业中的管道、阀门等处,为了保证密封圈的不会对管道中流体造成污染,同时降低一定的成本,需要定期对密封圈取出进行清洗;但是由于流体种类不一,导致无法使用同一种清洗剂对密封圈进行有效清洗。
因此,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研制出一种用于密封圈的清洗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急需解决的难题。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用于密封圈的清洗剂。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用于密封圈的清洗剂,其组成成分以及各成分所占质量份数分别为:
环氧树脂:33~45份、
矿物油:20~32份、
季铵碱:20~25份、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14~18份、
椰子油脂肪酸二乙醇酰胺:12~15份、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12~14份、
助剂:5~7%、
去离子水:25~40份;
助剂的组成成分以及各成分所占助剂质量份数分别为:活性剂:11~15份、磷酸铝液:9~13份、稳定剂:7~10份、PH值调节剂:5~7份、消泡剂:5~7份。
作为优选,季铵碱为四甲基氢氧化铵、四乙基氢氧化铵、四丙基氢氧化铵以及四丁基氢氧化铵中的任意一种或者任意几种的组合。
作为优选,活性剂为含有硅氧烷的链状化合物或者含有丁二酰亚胺的链状化合物中的一种。
作为优选,稳定剂为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促进剂为环氧树脂用促进剂;消泡剂为聚醚类消泡剂。
作为优选,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组最佳成分配比,组成成分以及各成分所占质量份数分别为:
环氧树脂:40份、
矿物油:27份、
季铵碱:23份、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16份、
椰子油脂肪酸二乙醇酰胺:14份、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13份、
助剂:6%、
去离子水:33份。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用于密封圈的清洗剂,由环氧树脂、矿物油、季铵碱、脂肪醇聚氧乙烯醚、椰子油脂肪酸二乙醇酰胺、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助剂以及去离子水组成;环氧树脂与矿物油作为清洗剂主体,脂肪醇聚氧乙烯醚能够增强本发明其他成分在去离子水中溶解度,同时具有良好的去污、净洗的性能;椰子油脂肪酸二乙醇酰具有良好的渗透去污效果,并且作为添加剂能够有效增强本发明的清洁效果;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具有优良的去污效果;以上脂肪醇聚氧乙烯醚、椰子油脂肪酸二乙醇酰以及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均属于表面活性剂,能够相互进行配伍,提高整体对密封圈表面的清洁效果。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针对密封圈表面存在的污渍进行有效清除,同时在一段时间内能够在胶皮表面形成一层隔离清洁膜,在不影响密封圈密封性同时,保证其整体清洁;清洗效率高、效果优异、出水清澈、对环境友好,并且制备方法简单。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说明,应理解下述具体实施方式仅用于说明本发明而不用于限制本发明的范围。
实施例1:
一种用于密封圈的清洗剂,其组成成分以及各成分所占质量份数分别为:
环氧树脂:33份、
矿物油:20份、
季铵碱:20份、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14份、
椰子油脂肪酸二乙醇酰胺:12份、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12份、
助剂:5%、
去离子水:25份;
季铵碱为四甲基氢氧化铵;助剂的组成成分以及各成分所占助剂质量份数分别为:活性剂:11份、磷酸铝液:9份、稳定剂:7份、PH值调节剂:5份、消泡剂:5份;活性剂为含有硅氧烷的链状化合物;稳定剂为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促进剂为环氧树脂用促进剂;消泡剂为聚醚类消泡剂。
实施例2:
一种用于密封圈的清洗剂,其组成成分以及各成分所占质量份数分别为:
环氧树脂:45份、
矿物油:32份、
季铵碱:25份、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18份、
椰子油脂肪酸二乙醇酰胺:15份、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14份、
助剂:7%、
去离子水:40份;
季铵碱为四乙基氢氧化铵;助剂的组成成分以及各成分所占助剂质量份数分别为:活性剂:15份、磷酸铝液:13份、稳定剂:10份、PH值调节剂:7份、消泡剂:7份;活性剂为含有丁二酰亚胺的链状化合物;稳定剂为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促进剂为环氧树脂用促进剂;消泡剂为聚醚类消泡剂。
实施例3:
一种用于密封圈的清洗剂,其组成成分以及各成分所占质量份数分别为:
环氧树脂:40份、
矿物油:27份、
季铵碱:23份、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16份、
椰子油脂肪酸二乙醇酰胺:14份、
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13份、
助剂:6%、
去离子水:33份;
季铵碱为四丙基氢氧化铵以及四丁基氢氧化铵中的组合;助剂的组成成分以及各成分所占助剂质量份数分别为:活性剂:13份、磷酸铝液:11份、稳定剂:8份、PH值调节剂:6份、消泡剂:6份;活性剂为含有丁二酰亚胺的链状化合物;稳定剂为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促进剂为环氧树脂用促进剂;消泡剂为聚醚类消泡剂。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性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那些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