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恒温培养箱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401693发布日期:2019-12-13 19:24阅读:206来源:国知局
一种恒温培养箱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实验设备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恒温培养箱。



背景技术:

恒温培养箱是一类恒温腔体的统称,被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医药工业、生物化学、工业生产及农业科学等科研部门,主要作用为培养各种微生物或者组织、细胞等生物体。现有的恒温培养箱中的培养室一般都会通过进风孔与外部环境连通,导致外部空气中的细菌容易进入培养室内产生杂菌,污染培养物,并且由于培养物是静止不动的,在接触到流动的气流时会产生局部温度不均匀,影响培养结果。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恒温培养箱,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外部空气会污染培养室内的环境,静止的培养物会产生局部受热不均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恒温培养箱,包括主箱体和电控室,所述电控室设置在所述主箱体的一侧,所述主箱体的顶部设有进风口,空气从进风口通过导风管依次经过设置在主箱体顶壳内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空气加热装置,然后经过分流管通入到主箱体内部的培养室中,所述培养室内设有旋转台,所述旋转台上端的两侧设有立柱,两个所述立柱之间夹持固定有培养台,所述旋转台的底部设有电机,所述电机安装于所述主箱体的底壳内部,所述电机的输出轴与旋转台的底部固定连接,所述培养室的内侧壁上设有紫外灯组。

优选地,所述培养台的一侧设有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与所述电控室电性连接。

优选地,所述分流管的侧壁均匀开设有若干个通风孔。

优选地,所述电机的输出轴外侧在与主箱体底壳的连接处套设有轴承。

优选地,所述电控室的外侧壁上设有操作面板和控制开关。

优选地,所述电控室的内部设有电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通过设置空气净化装置可以对外部空气在进入培养室之前进行杀菌净化,同时紫外灯组可以提前对培养室内的空气进行杀菌,保证了无菌的培养环境,并且设置电机和旋转台,使得培养台可以在培养过程中可以保持匀速地慢速旋转,其局部的受热环境均匀,保证培养结果的一致性。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与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恒温培养箱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附图标记具体说明如下:

主箱体1、导风管11、空气净化装置12、空气加热装置13、分流管14、电机15;

电控室2、操作面板21、控制开关22、电源23;

培养室3、旋转台31、立柱32、培养台33、温度传感器34、紫外灯组35。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的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须知,本说明书附图所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恒温培养箱,包括主箱体1和电控室2,电控室2设置在主箱体1的一侧,主箱体1的顶部设有进风口,空气从进风口通过导风管11依次经过设置在主箱体1顶壳内部的空气净化装置12和空气加热装置13,然后经过分流管14通入到主箱体1内部的培养室3中,培养室3内设有旋转台31,旋转台31上端的两侧设有立柱32,两个立柱32之间夹持固定有培养台33,旋转台31的底部设有电机15,电机15安装于主箱体1的底壳内部,电机15的输出轴与旋转台31的底部固定连接,培养室3的内侧壁上设有紫外灯组35。

培养台33的一侧设有温度传感器34,温度传感器34与电控室2电性连接。

分流管14的侧壁均匀开设有若干个通风孔。

电机15的输出轴外侧在与主箱体1底壳的连接处套设有轴承。

电控室2的外侧壁上设有操作面板21和控制开关22,电控室2的内部设有电源23。

综上,本实用新型通过设置空气净化装置可以对外部空气在进入培养室之前进行杀菌净化,同时紫外灯组可以提前对培养室内的空气进行杀菌,保证了无菌的培养环境,并且设置电机和旋转台,使得培养台可以在培养过程中可以保持匀速地慢速旋转,其局部的受热环境均匀,保证培养结果的一致性。所以,本实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种种缺点而具有高度产业利用价值。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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