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车载饰品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迷你香薰风扇。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的进步,汽车越来越普遍,跑出租的汽车用户也越来越多。但是如果搭客搭的多,汽车内部容易出现异味,出租车用户不得不经常去洗车,增加了成本。
因此,用户会在车上放一些香薰类饰品,液态香薰容易洒落,固态香薰香味不易挥发,因此去除异味的效果不佳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此,有必要针对目前香薰饰品去除车内异味效果不佳的问题,提供一种迷你香薰风扇。
一种迷你香薰风扇,包括:风扇叶片、香薰装置、支架和扣件,其中,
所述香薰装置设置有第一通孔,所述扣件插设于所述第一通孔的一端上,所述风扇叶片设置于所述扣件和所述香薰装置之间;
所述支架设置有第二通孔,所述支架插设于所述第一通孔远离所述扣件的一端上,所述第一通孔与所述第二通孔连通;
所述支架远离所述香薰装置的一端具有两个夹杆。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香薰装置由固体香料注塑成型。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香薰装置包括塑胶壳体和香料层,所述塑胶壳体分布设置有若干呈网状的发散孔,所述香料层位于塑胶壳体内部。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迷你香薰风扇还包括滑动片,所述滑动片设置于所述香薰装置和所述风扇叶片之间。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两个夹杆可拆卸设置于所述香薰装置上。
上述迷你香薰风扇,夹杆用于使迷你香薰风扇固定在汽车空调风口处,这样,空调的风从支架的第二通孔进入香薰装置的第一通孔,使香薰装置的香味发散更加快速和均匀;风扇叶片在空调的吹动下,加速香薰装置所发散出来的香味的扩散速度。
附图说明
图1为其中一个实施例的迷你香薰风扇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其中一个实施例的香薰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上述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加明显易懂,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做详细的说明。在下面的描述中阐述了很多具体细节以便于充分理解本实用新型。但是本实用新型能够以很多不同于在此描述的其它方式来实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内涵的情况下做类似改进,因此本实用新型不受下面公开的具体实施例的限制。
如图1所示,一种迷你香薰风扇10,包括:风扇叶片110、香薰装置120、支架130和扣件140。
香薰装置120设置有第一通孔121,扣件140插设于第一通孔121的一端上,风扇叶片110设置于扣件140和香薰装置120之间。例如,所述风扇叶片110具有四片叶片,便于转动。例如,所述风扇叶片110中心具有第三通孔111,扣件140通过第三通孔111而插设于第一通孔121上,以使风扇叶片110和香薰装置120连接在一起。
支架130设置有第二通孔131,支架130插设于第一通孔121远离扣件140的一端上,第一通孔121与第二通孔131连通;例如,第二通孔131进风口,用于导入外部空气到第一通孔121内。
支架130远离香薰装置120的一端具有两个夹杆132。上述迷你香薰风扇10,夹杆132用于使迷你香薰风扇10固定在汽车空调风口处,这样,空调的风从支架130的第二通孔131进入香薰装置120的第一通孔121,使香薰装置120的香味发散更加快速和均匀;风扇叶片110在空调的吹动下,加速香薰装置120所发散出来的香味的扩散速度。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香薰装置120由固体香料注塑成型。
如图2所示,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香薰装置120包括塑胶壳体122和香料层123,塑胶壳体122分布设置有若干发散孔124,香料层123位于塑胶壳体122内部。
如图1所示,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迷你香薰风扇10还包括滑动片150,滑动片150设置于香薰装置120和风扇叶片110之间。例如,滑动片150具有第四通孔151,扣件140依次通孔第二通孔131和第四通孔151之后插设于第一通孔121内,滑动片150设置于香薰装置120和风扇叶片110之间。滑动片150用于减小风扇叶片110与香薰装置120之间的摩擦,以增强风扇叶片110动的性能。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两个夹杆132可拆卸设置于香薰装置120上。例如,两个夹杆132之间的角度为10°~60°。例如,两个夹杆132之间的角度为10°。又如,两个夹杆132之间的角度为60°.又如两个夹杆132之间的角度为30°.这样,可以根据汽车风口缝隙的大小,选择合适的角度,以使迷你香薰装置120可以稳固的安放在汽车空调风口上。
以上实施例的各技术特征可以进行任意的组合,为使描述简洁,未对上述实施例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所有可能的组合都进行描述,然而,只要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不存在矛盾,都应当认为是本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