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电动汽车远程启动空调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860220发布日期:2018-07-04 06:45阅读:302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空调领域,特别是一种无人驾驶电动汽车远程启动空调系统。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的电动乘用车或者物流车的空调系统总成均采用传统的方案,而具有固定路线的无人驾驶电动汽车有一些特殊要求:除霜、除雾功能弱化甚至可以取消,加热功能单独设置等,因此一种布置灵活、体积小、重量轻,可实现远程启停空调功能、另外空调HVAC总成的设计的无人驾驶电动汽车远程启动空调系统需满足了该类车型的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无人驾驶电动汽车远程启动空调系统,具有布置新颖、前后HVAC体积小、重量轻、风机功耗小,可实现远程控制空调系统的启动和停止。前后HVAC总成的设置起到节能作用,降低电量的消耗,延长整车的续航里程。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无人驾驶电动汽车远程启动空调系统,包括第一汽车空调HVAC总成、压缩机总成、冷凝器总成、空调控制面板、第二汽车空调HVAC总成、远程监控装置,所述压缩机总成排气端通过空调管路总成和与冷凝器总成一端相连,冷凝器总成另一端分别通过第一空调管路、第二空调管路与第一汽车空调HVAC总成一端、第二汽车空调HVAC总成一端相连,第一汽车空调HVAC总成的另一端、第二汽车空调HVAC总成的另一端分别通过第一空调管路和第二空调管路与压缩机总成吸气端相连,至此形成一个闭合的管路,所述远程监控装置与空调控制面板相连用于接受远程服务器发送指令并将指令传输至空调控制面板上。

优选地,所述第一汽车空调HVAC总成和第二汽车空调HVAC总成内不具有制热器总成装置、除霜总成装置、除雾总成装置。

优选地,所述第一汽车空调HVAC总成、压缩机总成、冷凝器总成、空调控制面板、远程监控装置主要构成第一汽车空调系统。

优选地,所述第二汽车空调HVAC总成、压缩机总成、冷凝器总成、空调控制面板、远程监控装置主要构成第二汽车空调系统。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1)该空调系统的HVAC决成的结构由于不具有制热器总成装置、除霜总成装置、除雾总成装置,因此要比传统HVAC总成要简单,因此它具有布置灵活、体积小、重量轻、风机功耗小等优点。

2)该空调系统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空调是通过远程监控装置接收服务器上发送的指令,通过远程监控装置传输至空调控制面板,通过空调控制面板解析完成后分别依次蒸发风机开启、AC开启,从而可以在乘客上车前将车内温度降到比较舒服的温度。

3)第一汽车空调HVAC总成,第二汽车空调HVAC总成,当车内乘员较多负荷较大时同时开启第一、第二HVAC完成工作,当乘员较少或负荷较小时可单独开启第一汽车空调HVAC总成或第二汽车空调HVAC总成工作,从而起到节能作用,降低电量的消耗,延长整车的续航里程。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无人驾驶电动汽车远程启动空调系统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无人驾驶电动汽车远程启动空调系统,包括第一汽车空调HVAC总成1、压缩机总成2、冷凝器总成3、空调控制面板4、第二汽车空调HVAC总成5、远程监控装置6(图中未标出),所述压缩机总成2排气端通过空调管路总成9和与冷凝器总成3一端相连,冷凝器总成3另一端分别通过第一空调管路7、第二空调管路8与第一汽车空调HVAC总成1一端、第二汽车空调HVAC总成5一端相连,第一汽车空调HVAC总成1的另一端、第二汽车空调HVAC总成5的另一端分别通过第一空调管路7和第二空调管路8与压缩机总成2吸气端相连,至此形成一个闭合的管路,所述远程监控装置6(图中未标出)与空调控制面板4相连用于接受远程服务器发送指令并将指令传输至空调控制面板4上。所述第一汽车空调HVAC总成1和第二汽车空调HVAC总成5内均不设有制热器总成装置、除霜总成装置、除雾总成装置。使得该空调系统的HVAC决成的结构比传统HVAC总成要简单,因此它具有布置灵活、体积小、重量轻、风机功耗小等优点。

本实用新型中第一汽车空调HVAC总成1、压缩机总成2、冷凝器总成3、空调控制面板4、远程监控装置6(图中未标出)主要构成第一汽车空调系统。

本实用新型中第二汽车空调HVAC总成5、压缩机总成2、冷凝器总成3、空调控制面板4、远程监控装置6(图中未标出)主要构成第二汽车空调系统。

当车内乘员较多负荷较大时,远程监控装置6接受指令并将其传输至与空调控制面板4,同时开启第一汽车空调系统和第二汽车空调系统工作,当乘员较少或负荷较小时,远程监控装置6(图中未标出)接受指令并将其传输至与空调控制面板4,可单独开启第一汽车空调系统或第二汽车空调系统其中一个空调进行工作,既能满足车内乘客需求,也可起到节能、降低电量的消耗,延长整车的续航里程的作用。

综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用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即凡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的内容所作的等效变化与修饰,都应为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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