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密封条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外滑式汽车天窗的密封条结构。
背景技术:
外滑式天窗一般需要设计多层密封来达到一定防水和防风的功能,如图1所示,目前,外滑式汽车天窗的密封主要包括主密封条4和副密封条5,主密封条4设置于天窗口,与玻璃边缘的PVC包边配合,实现车身外与车内之间的密封功能;副密封条5设置在天窗口边缘的车身板件1与天窗导轨3之间,实现汽车天窗总成与车身板件1之间的密封,防止汽车天窗总成与车身板件之间的缝隙产生风噪;这种密封结构需要使用两种密封条,装配时,需分别用胶粘贴在天窗口和天窗导轨上,装配效率低,成本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外滑式汽车天窗的密封条结构,以解决现有技术中需设置多层密封条来达到防水防风的功能,导致结构复杂,装配效率低,成本高的技术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外滑式汽车天窗的密封条结构,包括密封条主体,所述密封条主体具有与天窗口连接的连接部,所述连接部外侧成型有与玻璃密封配合的半圆柱形密封圈,所述连接部下端成型有与天窗导轨密封配合的接触唇,所述连接部由硬质橡胶制成,所述半圆柱形密封圈、接触唇均由发泡体橡胶制成。
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半圆柱形密封圈上端的边缘向所述连接部内侧方向延伸突出形成舌尖部,所述舌尖部用于与汽车天窗口的车身压紧贴合。
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半圆柱形密封圈由具有空腔、且呈“D”字形的圆弧形边构成,所述圆弧形边为发泡体橡胶制成。
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接触唇向所述连接部内侧的斜下方倾斜设置。
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接触唇与所述连接部接合处设置有沿密封条主体轴向延伸的第一折弯槽,所述第一折弯槽布置于所述连接部的内侧。
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圆弧形边底端成型有沿密封条主体轴向延伸的第二折弯槽,所述第二折弯槽布置于所述圆弧形边与所述连接部下端接合处的外表面。
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连接部中部沿所述密封条主体轴向方向设置有玻璃纤维线。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密封条结构通过在密封条主体的外侧设置与玻璃密封配合的半圆柱形密封圈和在下端设置与天窗导轨密封配合的接触唇,实现了一个密封条具有主密封条和副密封条的作用,简化了装配工艺,提高生产装配效率,同时节约了生产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技术中汽车天窗密封条密封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外滑式汽车天窗的密封条密封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中外滑式汽车天窗的密封条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2、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外滑式汽车天窗的密封条结构,包括密封条主体,所述密封条主体具有与天窗口连接的连接部42,在本实施例中,连接部42通过胶粘接在汽车天窗口的内侧边缘上;所述连接部42的外侧成型有与玻璃2密封配合的半圆柱形密封圈40,所述连接部42下端成型有与天窗导轨3密封配合的接触唇41,所述连接部42由硬质橡胶制成,所述半圆柱形密封圈40、接触唇41均由发泡体橡胶制成,具体地,所述半圆柱形密封圈40由具有空腔、且呈“D”字形的圆弧形边构成,所述圆弧形边为发泡体橡胶制成;接触唇41向所述连接部42内侧的斜下方倾斜设置,在汽车天窗框架装配到汽车顶棚下方时,接触唇41耷在天窗导轨3上,与天窗导轨3紧密配合,将汽车天窗总成与车身板件1之间的缝隙封闭,有效地防止缝隙产生风噪的问题。
为了防止树叶等杂物进入到密封条中而影响密封条的密封性能以及提高密封条与车身之间的密封性能,所述半圆柱形密封圈40上端的边缘向所述连接部42内侧方向延伸突出形成舌尖部43,舌尖部43与连接部42之间形成有槽体431,在将密封条的连接部42黏贴在汽车天窗口内侧边缘上时,汽车天窗口的车身边缘介于槽体431内,使舌尖部43与汽车天窗口的车身边缘压紧贴合。
为了增强密封条的强度,防止了密封条的断裂而造成漏水的问题,在所述连接部42的中部沿所述密封条主体轴向方向设置有玻璃纤维线44。
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为,所述接触唇41与所述连接部42接合处靠内侧设置有沿密封条主体轴向延伸的第一折弯槽411,通过在接触唇41的根部设置第一折弯槽411,使其与天窗导轨3紧密贴合面增大,提高了密封性能。
所述圆弧形边底端成型有沿密封条主体轴向延伸的第二折弯槽401,所述第二折弯槽401布置于所述圆弧形边与所述连接部42下端接合处的外表面。
应当理解,方位词均是结合操作者和使用者的日常操作习惯以及说明书附图而设立的,它们的出现不应当影响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以上结合附图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可根据上述说明对本实用新型做出种种变化例。因而,实施例中的某些细节不应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本实用新型将以所附权利要求书界定的范围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