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双层玻璃逃生锤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727847发布日期:2018-06-19 13:07阅读:369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一种能够破碎双层钢化玻璃的逃生锤。



背景技术:

公交车上的玻璃窗采用密闭的方式固定,玻璃通常为钢化玻璃。当车内发生险情需要打开玻璃窗逃生时,用车内配备的逃生锤敲击窗子玻璃,使玻璃破碎后形成窗洞从窗洞向外逃生。用逃生锤敲击玻璃使玻璃破碎,挥动逃生锤需要较大空间才能实现,当发生险情时,车内人群紧张拥挤,常出现需要耗费时间腾出空间挥动逃生锤的情况。为了敲碎一扇窗,受力量把握不准以及锤击的角度不够精准等原因影响,常出现需要连续敲击几下的情形,有时就会错过最佳的逃走时间。并且,有些玻璃是双层的,破碎最里面一层后,还需要继续破碎外面的一层玻璃。

因此,需要寻找一种操作更简单能够更快的使双层窗玻璃破碎的办法。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操作更简单能够更快的使双层窗玻璃破碎的逃生锤。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双层玻璃逃生锤,主要由定位座1、撞针2、按压头3、弹簧4组成,定位座1为中空的罩体,罩体顶上设有向外突出的引导套11,引导套的中心通孔与罩体的内腔连通,罩体侧方设有向外突出的连接块12,在连接块上设有两个以上的螺孔,定位座通过螺丝穿过螺孔固定在窗框上;撞针的主体为圆柱体,撞针的主体与引导套形成紧配合,撞针能够在外力的作用下沿引导套的中心通孔上下移动;弹簧套在撞针位于罩体外的部分和引导套上,按压头3安置在撞针位于罩体外部分的末端,撞针的主体位于罩体内部分的末端为撞击头,所述的撞击头的形状为圆锥体,锥顶远离按压头;当首次用力按压按压头,按压头压缩弹簧,撞击头向玻璃的方向快速移动并破碎首层玻璃,放开按压头,弹簧的张力使按压头复位,将破碎的首层玻璃清开后,再次用力撞击按压头,按压头压缩弹簧向玻璃的方向快速移动并再次破碎第二层玻璃。

弹簧的一端抵在罩体外壁,另一端抵在按压头上。

在撞击头远离按压头的末端设有合金制成的锥形体,用于破碎玻璃。

所述的罩体的内腔形状为圆柱体,所述的撞击头的锥底直接小于罩体内腔的直径。

有益效果是:

1、将罩体用螺丝固定在窗框上,通过两次用力按压按压头,克服弹簧的张力压缩弹簧,推动撞击头向玻璃的方向快速移动,撞击头先后分两次分别撞击破碎玻璃,操作简单,占用空间小,对周围的环境影响较小。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一个角度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的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的一个应用状态示意图;

图4为本发明安装在窗框上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到图4所示,一种双层玻璃逃生锤,主要由定位座1、撞针2、按压头3、弹簧4组成,定位座1为中空的罩体,罩体顶上设有向外突出的引导套11,引导套的中心通孔与罩体的内腔连通,罩体侧方设有向外突出的连接块12,在连接块上设有两个以上的螺孔,定位座通过螺丝穿过螺孔固定在窗框上,将定位座固定在窗框上,罩体悬空在玻璃表面。

撞针的主体为圆柱体,撞针的主体与引导套形成紧配合,撞针能够在外力的作用下沿引导套的中心通孔上下移动;弹簧套在撞针位于罩体外的部分和引导套上,按压头3安置在撞针位于罩体外部分的末端,撞针的主体位于罩体内部分的末端为撞击头,所述的撞击头的形状为圆锥体,锥顶远离按压头;当首次用力按压按压头,按压头压缩弹簧,撞击头向玻璃的方向快速移动并破碎首层玻璃,放开按压头,弹簧的张力使按压头复位,将破碎的首层玻璃清开后,再次用力撞击按压头,按压头压缩弹簧向玻璃的方向快速移动并再次破碎第二层玻璃。

在撞击头远离按压头的末端设有合金制成的锥形体,用于破碎玻璃。

通常,与撞击头直接撞击的位置破碎得较为厉害,破碎的玻璃由于受罩体的保护,不会四处飞溅造成危险。由于玻璃是钢化玻璃,一旦破碎就容易造成大面积的破碎,形成颗粒状玻璃渣,这时,只要刨开玻璃渣,就能够形成足够大的逃生洞,再次按压按压头形成第二次撞击,再将外层玻璃破碎,就能够形成贯穿两层玻璃的逃生洞,车内的人向外爬出车外逃生。为了加快逃生速度,多破碎几个窗框上的双层玻璃,形成多个逃生洞,就能够加快逃生的速度。

所述的罩体的内腔形状为圆柱体,所述的撞击头的锥底直接小于罩体内腔的直径。

在每部公交上配套多个逃生锤,逃生锤通过螺丝固定在窗框上,在弹簧张力的作用下,按压头处于距离罩体最远的位置,当需要使用时,用力按压按压头克服弹簧的张力压缩弹簧,推动撞击头向玻璃的方向快速移动,撞击头与玻璃的接触面为点,在相同的力量下接触面积越小压强较大,巨大的压强使玻璃容易破碎,罩体使破碎的玻璃不会四处飞溅。当手离开按压头,被压缩的弹簧又会将按压头向外抵,使按压头复位。

双层玻璃逃生锤操作简单,占用空间小,能够实现快速破碎玻璃的目的,对周围的环境影响较小。

上述实施例仅是用来说明解释本发明的用途,而并非是对本发明的限制,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发明的实质范围内,做出各种变化或替代,也应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畴。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