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燃料电池汽车技术领域,具体涉及燃料电池车辆供暖系统及燃料电池车辆。
背景技术:
燃料电池是一种将燃料的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只需通入燃料和氧化剂就可以连续输出电能,具有能量转换率高、清洁环保、无需充电的优点。燃料电池汽车因为其续航里程长、加氢时间短的特点,已成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方向。燃料电池电效率50%左右,每发出1kW的电就会产生1kW的热,对于30kW的燃料电池系统,就意味着有30kW的废热,这样的热量十分巨大,而目前行业内没有利用燃料电池废热的方案,不论冬季还是夏季都将该部分废热排放于大气中。
对于温度较低的情况来讲,冬季乘客舱最高取暖需求为30-40kW,多数是通过空调、水暖或电加热散热器满足的,对于纯电动和燃料电池车辆来讲,冬季将会有大量的电用于取暖,会较大程度提高整车电耗和降低整车续驶里程。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燃料电池车辆供暖系统及燃料电池车辆,通过利用燃料电池尾排的余热为乘客舱供暖,用于解决传统供暖方式整车电耗大、降低整车行驶里程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燃料电池车辆供暖系统,包括乘客舱顶部两侧的风道,还包括燃料电池的尾排管路,燃料电池的尾排管路设置于风道中且沿风道方向延伸。
本实用新型还提供了一种燃料电池车辆,包括乘客舱,还包括燃料电池车辆供暖系统,燃料电池车辆供暖系统包括乘客舱顶部两侧的风道,还包括燃料电池的尾排管路,燃料电池的尾排管路设置于风道中且沿风道方向延伸。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燃料电池系统的运行温度一般在60-90℃,尾气的温度与燃料电池系统的运行温度相同,同时尾气中还有过饱和的水蒸气含有较多的潜热,通过将燃料电池尾排通入燃料电池的尾排管路,加热车辆风道中的空气,为车厢供暖;解决了传统供暖方式整车电耗大、降低整车行驶里程的问题。
作为燃料电池车辆供暖系统及燃料电池车辆的进一步的改进,燃料电池的尾排管路倾斜设置。
作为燃料电池车辆供暖系统及燃料电池车辆的进一步的改进,还包括燃料电池散热器,燃料电池的尾排管路经散热器散热后排出车外。
作为燃料电池车辆供暖系统及燃料电池车辆的进一步的改进,燃料电池散热器装置于车辆最后一排座椅下或车厢尾部附近。
附图说明
图1是燃料电池气体换热原理图;
图2是实施例1中车辆供暖系统侧视图;
图3是实施例1中车辆供暖系统俯视图;
图4是实施例2中燃料电池散热器安装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本实用新型的基本原理为:
如图1所示,燃料电池通过将氢气和空气通入两个换热器换热后,将氢气尾排和空气尾排中的尾气通过尾排管路排出。燃料电池系统的运行温度一般在60-90℃,尾气的温度与燃料电池系统的运行温度相同,同时尾气中还有过饱和的水蒸气含有较多的潜热,通过利用燃料电池尾气的余热,将燃料电池尾排通入燃料电池的尾排管路,加热车辆风道中的空气,为车厢供暖。
实施例1:
如图2所示,燃料电池C装置与车辆顶部后方,燃料电池尾排管路B安装于车辆空气循环系统的风道A中。如图3所示,两条尾排管路B1和B2设置于车辆两侧风道的风道中且沿风道方向延伸,通过调节尾排管路B1和B2中尾气的温度,在寒冷天气时通过尾排管路加热风道内的空气,为车厢供暖。为了精确计算换热面积,使燃料电池的余热得到合理的利用,采用如下方法:
根据尾气的进出管路的温差,得到热负荷
Q=mCpΔt
热负荷和传热面积的关系式
Q=KAΔtm
其中,Q为热负荷,m为尾气的质量流量,Cp为尾气的质量热容,Δt为尾气的进出管路的温差,K为总传热系数,A为传热面积,Δtm为对数传热温差。
联立可求出换热面积;得到换热面积后,可以根据实际车厢所需的换热面积对燃料电池尾排管路进行调整。
尾排管路使用标准的不锈钢管,由于车辆空气循环系统的风道中有空气流动,增大了传热系数,提高了传热功率。安装时管路向下倾斜,为了使冷凝的水顺利排出,防止在管路中堆积,堵塞管路。
实施例2:
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可以加入燃料电池散热器对车厢进行辅助供暖,进一步利用燃料电池的余热。
如图4所示,将风道中燃料电池C的尾排管路的出口连接燃料电池散热器D,尾排管路经燃料电池散热器D后排出车外。将燃料电池散热器D装置于车辆最后一排座椅下,散热器的换热面积较小。安装在最后一排座椅的后面,不占乘客的乘坐的腿部空间,且可以达到辅助供暖的效果。
本实施例中,将尾排管路的主管路连接燃料电池散热器,作为其他实施方式,也可以将尾排管路分支管路连接燃料电池散热器。
作为其他实施方式,燃料电池散热器可装置于车厢尾部附近。
作为其他实施方式,燃料电池的尾排管路的材质可为其他导热性能良好的耐热材料。
尽管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已经通过上述优选实施例作了详细介绍,但应当认识到上述的描述不应被认为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了上述内容后,对于本实用新型的多种修改和替代都将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由所附的权利要求来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