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保险杠总成及车辆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6529489发布日期:2021-09-04 11:25阅读:77来源:国知局
前保险杠总成及车辆的制作方法

1.本申请涉及车辆技术领域,尤其涉及前保险杠总成及车辆。


背景技术:

2.在工业装配过程中,因装配工艺、整体设计或外观等原因,工件组装过程中存在多种间隙和面差,间隙及面差会影响成品的外观品质。
3.相关技术中,车辆的前保险杠与大灯之间存在的间隙及面差问题是比较常见的质量问题。由于模具结构限制,前保险杠翻边与大灯在拐角之后局部区域,通常没有结构对前保险杠和大灯进行限位,导致前保险杠处于自由变形的状态,这样很容易出现间隙及面差无法控制的问题。相关技术中,一般在前保险杠内侧的大范围区域设置加强支架,目的是对前保险杠翻边整体进行加强,防止自由变形,进而避免间隙及面差问题。但是,由于加强支架在前保险杠内侧布置于整个边界,占用空间及重量较大,这样会增加前保险杠总成的总重量。


技术实现要素:

4.为克服相关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本申请提供一种前保险杠总成及车辆,该前保险杠总成,能够有效控制前保险杠和车辆大灯之间的面差及间隙。
5.本申请第一方面提供一种前保险杠总成,包括前保险杠本体;以及
6.设于所述前保险杠本体上,用于限定所述前保险杠本体和车辆大灯之间相对位置的限位支架。
7.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限位支架固定于所述前保险杠本体的内侧,用于和大灯支架限位配合。
8.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限位支架包括第一限位部和第二限位部;
9.所述第一限位部用于在所述前保险杠本体和所述车辆大灯的间隙方向与所述大灯支架限位配合;
10.所述第二限位部用于在所述前保险杠本体和所述车辆大灯的面差方向与所述大灯支架限位配合。
11.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限位支架包括第一主体,所述第一限位部设于所述第一主体沿所述间隙方向的延伸面;
12.所述第二限位部包括所述第一主体上开设的至少一个限位孔。
13.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限位部和第二限位部分别和所述大灯支架上设置的对应限位结构限位配合。
14.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主体沿所述间隙方向的延伸面用于和所述大灯支架上设置的限位槽限位配合;
15.所述限位槽具有沿所述前保险杠本体和所述车辆大灯的间隙方向设置的两个槽壁,所述第一主体沿所述间隙方向的延伸面限位于所述两个槽壁之间。
16.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限位孔用于和所述大灯支架上设置的卡扣限位配合;
17.所述卡扣具有朝所述限位孔的开设方向延伸的限位凸起,所述限位凸起用于和所述限位孔远离所述前保险杠本体的内表面的一侧相抵接。
18.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限位支架包括和所述第一主体设为一体的第二主体,所述限位支架通过所述第二主体固定于所述前保险杠本体的内表面。
19.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限位支架设置于所述前保险杠本体内表面拐角处的局部区域。
20.本申请第二方面提供一种车辆,包括如上所述的前保险杠总成。
21.本申请提供的技术方案可以包括以下有益效果:
22.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前保险杠总成包括前保险杠本体;以及设于所述前保险杠本体上,用于限定所述前保险杠本体和车辆大灯之间相对位置的限位支架。通过限位支架能实现前保险杠与车辆大灯之间相互限位,进而避免了前保险杠和车辆大灯的间隙及面差不能得到控制的问题。
23.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述限位支架设置于所述前保险杠本体内表面拐角处的局部区域。这样使得限位支架可以具有较小的体积和重量,可以避免相关技术中在前保险杠的内侧的大范围区域设置加强支架造成前保险杠总成重量大幅增加的缺陷。
24.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述限位支架包括第一限位部和第二限位部;所述第一限位部用于在所述前保险杠本体和所述车辆大灯的间隙方向与所述大灯支架限位配合;所述第二限位部用于在所述前保险杠本体和所述车辆大灯的面差方向与所述大灯支架限位配合。第一限位部和第二限位部分别在间隙和面差方向和大灯支架相互限位,使前保险杠和大灯之间的相对位置不会发生变化,这样能实现对间隙和面差的有效控制。
25.应当理解的是,以上的一般描述和后文的细节描述仅是示例性和解释性的,并不能限制本申请。
附图说明
26.通过结合附图对本申请示例性实施方式进行更详细的描述,本申请的上述以及其它目的、特征和优势将变得更加明显,其中,在本申请示例性实施方式中,相同的参考标号通常代表相同部件。
27.图1是本申请实施例示出的限位支架中第二限位部和大灯支架的配合关系示意图;
28.图2是本申请实施例示出的限位支架中第一限位部和大灯支架的配合关系示意图;
29.图3是本申请实施例示出的限位支架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30.附图标记:前保险杠本体10;限位支架101;第一主体111;第二主体121;限位孔1101;保险杠外表面102;车辆大灯20;大灯外表面202;大灯支架201;卡扣221;限位凸起2201;限位槽211;槽壁2101、2102。
具体实施方式
31.下面将参照附图更详细地描述本申请的优选实施方式。虽然附图中显示了本申请
的优选实施方式,然而应该理解,可以以各种形式实现本申请而不应被这里阐述的实施方式所限制。相反,提供这些实施方式是为了使本申请更加透彻和完整,并且能够将本申请的范围完整地传达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32.在本申请使用的术语是仅仅出于描述特定实施例的目的,而非旨在限制本申请。在本申请和所附权利要求书中所使用的单数形式的“一种”、“所述”和“该”也旨在包括多数形式,除非上下文清楚地表示其他含义。还应当理解,本文中使用的术语“和/或”是指并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关联的列出项目的任何或所有可能组合。
33.应当理解,尽管在本申请可能采用术语“第一”、“第二”、“第三”等来描述各种信息,但这些信息不应限于这些术语。这些术语仅用来将同一类型的信息彼此区分开。例如,在不脱离本申请范围的情况下,第一信息也可以被称为第二信息,类似地,第二信息也可以被称为第一信息。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申请的描述中,“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34.在本申请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长度”、“宽度”、“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申请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申请的限制。
35.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固定”等术语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成一体;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或两个元件的相互作用关系。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申请中的具体含义。
36.相关技术中,前保险杠和大灯之间不能实现相互限位,导致前保险杠和大灯之间存在间隙及面差不可控的问题,这样会影响车辆的外观品质。针对上述问题,本申请实施例提供一种前保险杠总成,能有效控制前保险杠和大灯之间的间隙及面差,提升车辆的外观品质。
37.以下结合附图详细描述本申请实施例的技术方案。
38.图1是本申请实施例示出的限位支架中第二限位部和大灯支架的配合关系示意图;图2是本申请实施例示出的限位支架中第一限位部和大灯支架的配合关系示意图。
39.请参见图1和图2,本申请实施例提供一种前保险杠总成,包括前保险杠本体10;以及设于所述前保险杠本体10上,用于限定前保险杠本体 10和车辆大灯20之间相对位置的限位支架101。限位支架101可以固定于前保险杠本体10的内侧表面,在前保险杠本体10的内侧与车辆的大灯支架201相互限位,这样的设置,可以使得前保险杠本体10和车辆20大灯的相对位置不会发生变化,进而避免了前保险杠和车辆大灯的间隙及面差不能得到控制的问题。
40.限位支架101可固定于前保险杠翻边拐角之后的局部区域,无需在前保险杠本体10的内侧大范围设置,这样使得限位支架101可以具有较小的体积及重量,可以避免相关技术中在前保险杠的内侧的大范围区域设置加强支架造成前保险杠总成重量大幅增加的缺
陷。
41.本实施例中,限位支架101包括连接部和限位部,限位支架101通过连接部固定于前保险杠本体10的内表面;限位部用于和车辆的大灯支架 201限位配合。限位部具有第一限位部及第二限位部,第一限位部用于在前保险杠本体10和车辆大灯20的间隙方向与大灯支架201限位配合;第二限位部用于在前保险杠本体10和车辆大灯20的面差方向与大灯支架 201限位配合。
42.车辆的前保险杠和大灯为相邻的两个部件,前保险杠和大灯配合处之间的距离被称之为间隙,前保险杠和大灯外表面之间的高度差被称之为面差。由于前保险杠和大灯的外表面会直接到影响车辆的外观,因此,两者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间隙及面差;另外,为保证良好的装配顺畅性及考虑变形因素,也需要设计合理的间隙及面差。
43.本实施例中,前保险杠本体10具有外表面102,车辆大灯20具有外表面202,前保险杠本体10及车辆大灯20装配于车身之后,前保险杠外表面102和大灯外表面202组成车辆外表面的局部区域,前保险杠本体10 和车辆大灯20在相配合处具有设计间隙a。间隙方向是指前保险杠本体 10和车辆大灯20配合处之间的间距方向;面差方向是指前保险杠外表面 102和大灯外表面202之间的高度差方向。第一限位部在间隙方向与大灯支架201相互限位,第二限位部在面差方向与大灯支架201相互限位,使前保险杠本体10和车辆大灯20之间在间隙和面差方向的相对位置不会发生变化,这样能实现对间隙和面差的有效控制。
44.图3是本申请实施例示出的限位支架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45.请一并参见图1

图3,限位支架101包括第一主体111,第一限位部设于第一主体111沿所述间隙方向的延伸面;第二限位部包括在第一主体 111上开设的至少一个限位孔1101。限位支架101的连接部设有第二主体 121,限位支架101通过第二主体121固定于前保险杠本体10的内表面,可以优选地采用焊接的方式进行固定。在一种实现方式中,第二主体121 与第一主体111的相背对的一侧具有焊接面001,焊接面001可紧密贴合于前保险杠本体10的内表面,通过焊接方式固定后,限位支架101和前保险杠本体10形成一体,限位支架101和大灯支架201卡合后,使得前保险杠本体10和车辆大灯20之间能保持位置的相对稳定。
46.在一种实现方式中,限位支架101可以采用韧性良好、成本低廉的pp 材料注塑成型制成,这样可以保证限位支架101的结构强度,能便捷的通过热熔焊接的方式和前保险杠本体10固定为一体。
47.可以理解的是,本申请对限位支架101的材质以及和前保险杠本体10 的固定方式不作限制。
48.本实施例中,第一主体111用于和大灯支架201上设置的限位槽211 限位配合,限位槽211具有沿前保险杠和车辆大灯的间隙方向设置的槽壁 2101、2102,第一主体111限位于槽壁2101及槽壁2102之间,第一主体 111限位于两个槽壁2101、2102之间后,前保险杠本体10和大灯支架201 在间隙方向实现了相互限位,能避免前保险杠本体10自身变形因素导致的间隙尺寸变化,使得间隙得到有效控制,提升了车辆的外观品质。
49.本实施例中,限位孔1101用于和大灯支架201上设置的卡扣221限位配合,卡扣221具有朝限位孔1101的开设方向延伸的限位凸起2201,限位凸起2201用于和限位孔1101远离前保险杠本体10内表面的一侧孔壁相抵接。这样设置后,前保险杠本体10和大灯支架201在
面差方向实现限位,进而不会增大前保险杠本体10和车辆大灯20之间的面差,也能避免前保险杠本体10自身变形因素导致的面差尺寸变化,使得面差得到有效控制,提升了车辆的外观品质。
50.本实施例中,限位槽211和卡扣221设于大灯支架201,限位槽211 和卡扣221自大灯支架201延伸至前保险杠本体10内侧与限位支架101 相对的区域,限位槽211的开口方向可设置为朝向第一主体111的延伸方向,这样能方便地实现与限位支架101相卡接。第一主体111大致呈平板状,第一主体111能够自限位槽211的开口插接于限位槽211内,插接于限位槽211内后,能被沿间隙方向设置的两个槽壁2101、2102所限位,这样可以对前保险杠本体10和车辆大灯20在拐角之后相配合的局部区域的间隙进行控制,使间隙保持初始设计尺寸以及在拐角之后相配合的局部区域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提升了车辆的外观效果。
51.继续参照3,第一主体111上的限位孔1101贯通于第一主体111沿厚度方向的两侧,可以在第一主体111上间隔设置多个限位孔1101,多个限位孔1101沿第一主体111的长度方向布置,这样可以使多个限位孔1101 分布于前保险杠本体10和车辆大灯20在拐角之后配合的局部区域的延伸方向,进而能对前保险杠本体10和车辆大灯20在拐角之后配合的局部区域的面差进行控制。
52.继续参照图1

图3,卡扣221的限位凸起2201朝向限位支架101的一侧具有引导斜面,装配前保险杠总成时,首先将前保险杠本体10和车身对应安装区域进行对位,对位后,限位支架101的第一主体111可沿装配方向插接于大灯支架201的限位槽211,同时,第一主体111的端部可抵接于卡扣221的引导斜面,并在引导斜面的引导下使卡扣221的限位凸起2201卡入限位孔1101内,这样,在前保险杠总成装配后,前保险杠本体10的限位支架101即能与大灯支架201相卡合,实现了相互限位,前保险杠本体10和车辆大灯20之间的不仅实现了对间隙和面差的有效控制,而且,在装配后,无需其他操作即能实现相互限位,可降低装配及工艺成本。
53.本实施例,限位支架101设置于前保险杠本体10和车辆大灯20在拐角之后配合的局部区域,因此限位支架101具有较小的体积和重量,可以避免相关技术中在前保险杠本体10内侧大范围区域设置加强支架造成前保险杠总成重量较大的缺陷,在间隙和面差得到有效控制的同时,还可以节省材料成本。经实际测试,固定于前保险杠的限位支架101的重量约为0.03kg,大灯支架201上设置的与限位支架101配合的结构的重量约为0.06kg,合计总重量为0.09kg,可以满足前保险杠总成的重量控制在目标变化范围内,例如前保险杠总成重量的目标变化范围可以是
±
0.1kg,这样,在间隙和面差得到有效控制的同时,也提升了车辆的外观效果及品质。
54.以上介绍了本申请的前保险杠总成,相应地,本申请还提供一种车辆,包括如上的前保险杠总成。
55.车辆的前保险杠总成包括前保险杠本体10,以及设于前保险杠本体 10上,用于限定前保险杠本体10和车辆大灯之间相对位置的限位支架101。设置限位支架101后,使前保险杠和大灯之间实现了相互限位,能有效控制间隙和面差。
56.需要说明的是,本申请的其它实施例还包括,上述各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相互组合所形成的、能够实施的前保险杠总成及车辆。
57.以上实施例的各技术特征可以进行任意的组合,为使描述简洁,未对上述实施例
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所有可能的组合都进行描述,然而,只要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不存在矛盾,都应当认为是本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申请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申请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申请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申请的保护范围。因此,本申请的专利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58.以上已经描述了本申请的各实施例,上述说明是示例性的,并非穷尽性的,并且也不限于所披露的各实施例。在不偏离所说明的各实施例的范围和精神的情况下,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许多修改和变更都是显而易见的。本文中所用术语的选择,旨在最好地解释各实施例的原理、实际应用或对市场中的技术的改进,或者使本技术领域的其它普通技术人员能理解本文披露的各实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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