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照明的车辆构件和具有可照明的车辆构件的机动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35455356发布日期:2023-09-14 18:16阅读:55来源:国知局
可照明的车辆构件和具有可照明的车辆构件的机动车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一种可照明的车辆构件和一种具有可照明的车辆构件的机动车。


背景技术:

1、目前,除了功能照明装置以外,车辆内饰中的光效应还通过部分透射的装饰隔板产生。此外,作为氛围照明,内饰表面被间接地和漫射地照明。

2、构件的透射导致较高的结构空间要求以及效率损失。在表面上投影的光效应、如图案中,在行驶过程中的振动引起抖动,从而负面地影响观感。


技术实现思路

1、在该背景下,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改善的可行方案,能够在车辆构件上、特别也在行驶运行期间制造光效应。

2、所述目的通过根据权利要求1的车辆构件和根据权利要求9的机动车来实现。其他有利的实施方案由从属权利要求和以下的说明中得出。

3、给出一种可照明的车辆构件,所述车辆构件具有可见侧和布置在可见侧上的构件表面,所述构件表面设置有三维的结构图案。设置有至少一个第一光产生装置,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光产生装置相对于构件表面布置在限定的位置中,使得由所述第一光产生装置发射的光照射第一结构部段并且在第二结构部段上产生阴影投射。此外,设置有至少一个第二光产生装置,所述至少一个第二光产生装置相对于构件表面布置在限定的位置中,使得由所述第二光产生装置发射的光照射第二结构部段并且在第一结构部段上产生阴影投射。

4、换句话说,从至少两个方向照射构件,其中,每个照射本身已经在构件上产生了光影效应。通过所述光影效应,三维结构在视觉上突出并且发挥作用。为此,所述光产生装置优选布置为,使得一些结构部段朝向光而其他结构部段背对光。这样进行照明,使得光影效应相叠,但是三维的结构图案的各个结构部段仅要么被第一光产生装置照射要么被第二光产生装置照射,由此能够实现多样化的光学效果。如果第一和第二光产生装置例如发射不同颜色的光,则单色的三维结构对于观察者而言可以是双色的或多色的。通过将结构图案固定地布置在构件表面上而不是将结构图案投影到构件上,可以确定在行驶运行中没有抖动。

5、可见侧是指车辆构件的在安装状态下对于车辆使用者而言可见的一侧。具有三维的结构图案的构件表面可以形成构件的整个可见面,或者可以仅形成可见面的一部分。

6、构件表面可以构造为平坦的或者具有三维的表面走向。附加地,构件表面具有三维的结构图案。三维的结构图案具有凸起和/或凹陷,并且例如可以由波纹、有角的或圆的凹陷或突出部、锯齿等形成。三维的结构图案在构件表面中通过3d结构(例如凸起和/或凹陷)和/或通过靠放面产生。

7、为了实现均匀的外观,三维的结构图案优选可以是周期性的结构图案,在此,“图案”理解为具有多个单个结构的图案,该图案可以通过移动、旋转、镜像、滑移镜像以及其组合而与本身相吻合。

8、备选地,三维的结构图案可以是淡出的(auslaufendes)(逐渐消失的(fadendes))结构图案。淡出的图案具有多个单个结构,所述多个单个结构在一个区域中是精细的并且随着与该区域的距离增大而越来越粗略。通过巧妙地使用淡出的结构图案可以实现,即使在距光产生装置距离非常远的情况下,也还能清楚地识别出阴影投射。例如,图案随着距光源距离的增加而变得越来越粗略。以这种方式,能够将光产生装置的数量最小化,并且仍然产生期望的光学结构效应。

9、三维的结构图案优选通过结构图案的高度特征来区别于表面纹理。优选地,结构图案具有至少2mm或至少3mm或至少5mm的最大高度。进一步优选地,结构图案的最大高度为2cm或更小,特别是1cm或更小。在此,结构图案的相邻的最高点和最低点之间的高度差定义为结构图案的最大高度。所述高度差由图案本身得出。在此不考虑由于构件三维形状引起的高度差。

10、由光产生装置照亮三维的结构图案的结构部段。在此,结构部段理解为单个结构、例如突起的一个确定的面,所述面在一定的宽度和一定的高度上延伸直至所述单个结构的最高点。结构部段例如能够从单个结构的最低点延伸直至所述单个结构的最高点。结构部段例如能够通过棱边限界。结构部段例如也可以是拱形面的部分区域。通过光产生装置照亮多个第一和第二结构部段,即,所述结构图案的多个单个结构在相应的结构部段中被照亮。

11、为了实现所述的光影效果,第一光产生装置优选可以这样布置,使得由其发射的光照射到第二结构部段的最高点上,而不照射到第二结构部段的下部的点或最低点上。第二结构部段背离第一光产生装置,即,第二结构部段的面法线远离光产生装置指向。所述下部的点例如可以位于所述结构部段的下三分之一中。同样,第二光产生装置优选可以这样布置,使得由其发射的光照射到第一结构部段的最高点上,而不照射到第一结构部段的下部的点上。第一结构部段背离第二光产生装置。

12、为了产生特别明显的阴影投射和较强的光效应,在一个实施方案中可以有利的是,第一和第二光产生装置从彼此对置的侧指向构件表面。一个光产生装置例如可以布置在构件表面的右侧并且指向该构件表面,而第二光产生装置可以布置在所述构件表面的左侧并且指向该构件表面。如果各发光器件布置成,使得阴影投射在相应结构部段上在该结构部段的整个高度上延伸,即,从该结构部段的最高点延伸至该结构部段的最低点,那么还可以进一步增强阴影效果。

13、在如下实施方案中,可以产生特别“锐利的”光影效果,在该实施方案中,三维的结构图案具有锯齿状结构,该锯齿状结构具有第一结构面和第二结构面,第一结构面具有第一迎角,第二结构面具有第二迎角。各第一结构面分别指向一个方向并且各第二结构面分别指向另一个方向。为了产生上述的光/影效果,在该实施方案中,从第一光产生装置发射的光的主入射角大于第二迎角,并且从第二光产生装置发射的光的主入射角大于第一迎角。主入射角是在光产生装置的主辐射方向与光入射位置处的相对于构件表面的垂线之间的角度。主辐射方向是这样的方向,即光产生装置在该方向上辐射最大的亮度,在光锥中一般是光锥的中心。迎角是在结构面和“无结构”的构件表面之间的角度,其中,无结构的构件表面例如可确定为通过相邻设置的最深结构点给出的面。

14、在另一个实施方案中规定,第一光产生装置这样布置,使得由其发射的光在第二结构部段的下部子区域中产生阴影投射,但所述光照射第二结构部段的上部子区域。这例如可以是如下情况,即第二结构部段具有曲折的或弯曲的走向,该走向在上部子区域中比在下部子区域中更平坦。例如将部分区段的最上的20%、尤其最上的30%或最上的40%称为上部子区段。优选地,将部分区段的最下的20%、尤其最下的30%或最下的40%称为下部子区段。术语“上””和“下”在本文中应当理解为分别参照三维结构的最低点(下)和三维结构的最高点(上)。

15、通过现在在该实施例中不仅由第一光产生装置而且由第二光产生装置照射上部子区域,可以通过叠加两种光颜色来显示混合色并且因此显示附加的色彩效果,而不需要设置另外的光产生装置。因此,该实施例提供了用于实现引人注目的颜色效果的成本有利的可行方案。

16、光产生装置例如可以是光源、如led或激光光源。附加地,可以设置透镜或透镜系统以用于形成限定的光锥。为了界限光辐射的出射角,在一个实施方案中还可以有利的是,将隔间灯用作光产生装置,其中,光源布置在隔间中,所述隔间在空间上限制光出射。

17、在一个实施方案中,也可以以成本有利的方式实现对大的构件的照明,其方式为,通过在可照明的车辆构件上设置两个或更多个第一光产生装置,所述两个或更多个第一光产生装置设置用于分别照射不同的第一结构部段。两个或多个光产生装置例如可以关于构件表面并排地或相叠地布置。所述两个或更多光产生装置可以优选地布置为,使得相邻的光锥在构件上至少相遇或者彼此相叠。如果第一光产生装置发射相同波长的光,那么实现特别均匀的照明。

18、在另一个实施方案中能够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特别的光效应、例如多色的颜色效果:所述两个或更多个第一光产生装置设置用于发射彼此不同的光颜色。如果第一光产生装置附加地布置为,使得相邻的光锥部分地相叠,则可以通过颜色叠加产生多彩的光效果。

19、除了选择三维图案之外,还可以通过构件表面的材料选择来影响车辆构件的作用。为了获得高品质的外观和触感,构件表面优选可以构造为织物表面、皮革表面、木材表面、金属表面或塑料表面,其中,相应的材料可以附加地具有一个或多个漆层、例如颜色漆层或透明漆层。

20、此外,给出一种具有如上所述的可照明的车辆构件的机动车。优选地,所述车辆构件是诸如车门内衬的内部装饰构件,或者是诸如仪表板面板的车辆内饰表面。所述车辆构件优选固定地安装在机动车中,光产生装置也优选固定地安装在机动车中,由此确保了相对彼此的精确的定向。在一种实施方案中,第一和第二光产生装置位置固定地布置在车辆中,例如布置在车辆支柱上。

21、结合车辆构件描述的特征和细节也与机动车相关地适用,并且反之亦然,从而关于对各个发明方面的公开内容始终可以相互参照。

22、本发明的其它优点、特征和细节由以下说明得出,在该说明中参考附图详细地描述了本发明的实施例。

23、在此,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提到的特征单就其本身或以任意组合都可以是对于本发明重要的。只要在本技术中使用术语“可以”,则不仅涉及技术可能性而且涉及实际的技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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