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轨道小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000262阅读:1279来源:国知局
铁路轨道小车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轨道交通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铁路轨道小车。



背景技术:

随着铁路建设项目增多,营业线、工程线施工频繁,由于时间紧,利旧道岔纵向移动距离长,经常使用铁路轨道小车。现有的轨道小车运行时,车轮轮缘与轨道之间差生摩擦,不仅影响了小车运行速度,而且对轨道伤害较大。



技术实现要素:

(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鉴于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铁路轨道小车。

(二)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铁路轨道小车包括:车体、车轮、导正轮;车轮、导正轮安装于车体两侧,车轮与轨道上表面接触,导正轮在车体偏转时与轨道侧面抵触,以导正车体。

优选地,本实用新型铁路轨道小车中,导正轮置于轨道内侧。

优选地,本实用新型铁路轨道小车中,导正轮置于轨道外侧。

优选地,本实用新型铁路轨道小车中,导正轮置于轨道内外两侧。

优选地,本实用新型铁路轨道小车中,导正轮为砂轮。

优选地,本实用新型铁路轨道小车中,导正轮滚轮表面与轨道侧面距离在1~2mm。

优选地,本实用新型铁路轨道小车中,车轮采用硬塑料材质。

优选地,本实用新型铁路轨道小车中,车体两侧相互对应,各工安装3个车轮。

优选地,本实用新型铁路轨道小车中,车体两侧相互对应,各安装有2个导正轮。

优选地,本实用新型铁路轨道小车中,车体前后两端安装有软塑料。

(三)有益效果

从上述技术方案可以看出,本实用新型铁路轨道小车至少具有以下有益效果其中之一:

(1)采用导轨轮结构,增加了铁路轨道小车行驶的稳定性,提高了小车运行速度,减少了对轨道的伤害;

(2)导轨轮采用砂轮,使铁路轨道小车运行时能打磨掉轨道上的毛刺和铁锈,增加了轨道运行寿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铁路轨道小车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轨道两侧双置导正轮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内置导正轮结构示意图。

【本实用新型主要元件符号说明】

1-车体; 2-车轮; 3-导正轮;

4-轨道; 5-软塑料。

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铁路轨道小车,该轨道小车采用导正轮结构,不仅增加了小车行驶稳定性,而且行驶过程中,导正轮能够打磨掉导轨上出现的毛刺和铁锈。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具体实施例,并参照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详细说明。

在本实用新型的一个示例性实施例中,提供了一种铁路轨道小车。如图1~3所示,本实施例铁路轨道小车,包括车体1、车轮2、导正轮3;车轮2通过车轴相对应安装于车体1两侧,每侧三个车轮2。安装有车轮2的车体两侧通过连接杆安装有导正轮3,导正轮3的滚轮嵌入轨道4内侧面的凹槽中,与凹面垂直,导正轮3滚轮与轨道4侧面间距在1~2mm,每侧有两个导正轮3。软塑料5通过螺丝固定在车体1前后两端,铁路轨道小车运行发生碰撞时,能有效起到缓冲作用。

车轮2为硬塑料材质,减少铁路轨道小车运行时,车轮2对轨道表面的伤害;导正轮3为砂轮,不仅保证了平稳,且对轨道4上出现的毛刺和铁锈进行打磨,增加了轨道运行寿命。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拆卸和维修方便,导正轮3可置于轨道4外侧凹槽内;为了使铁路轨道小车运行更平稳,可在导轨4内、外侧凹槽内都安置有导正轮3。

至此,已经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进行了详细描述。依据以上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对本实用新型移动支架有了清楚的认识。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铁路轨道小车中,采用导正轮结构,减少了铁路轨道小车运行时对轨道的伤害,使运行速度更快、更加平稳,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

需要说明的是,在附图或说明书正文中,未绘示或描述的实现方式,均为所属技术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所知的形式,并未进行详细说明。此外,上述对各元件和方法的定义并不仅限于实施例中提到的各种具体结构、形状或方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对其进行简单地更改或替换。

还需要说明的是,实施例中提到的方向用语,例如“上”、“下”、“前”、“后”、“左”、“右”等,仅是参考附图的方向,并非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此外,上述实施例可基于设计及可靠度的考虑,彼此混合搭配使用或与其他实施例混合搭配使用,即不同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可以自由组合形成更多的实施例。

应注意,贯穿附图,相同的元素由相同或相近的附图标记来表示。在以下描述中,一些具体实施例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应该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有任何限制,而只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示例。在可能导致对本实用新型的理解造成混淆时,将省略常规结构或构造。应注意,图中各部件的形状和尺寸不反映真实大小和比例,而仅示意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内容。

以上所述的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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