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全光面的玻璃钢舱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3897899发布日期:2021-02-09 12:47阅读:127来源:国知局
一种全光面的玻璃钢舱门的制作方法

[0001]
本实用新型涉及动车零部件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全光面的玻璃钢舱门。


背景技术:

[0002]
舱门是轨道交通车辆前端保护车钩的复合材料玻璃钢产品,原来的舱门比较厚,只有外表面单面模具,出来的产品都为只有模具面一侧为光面,内面为粗糙面,极不美观;同时由于舱门只有一层且比较厚,在强应力情况下容易发生破损。


技术实现要素:

[0003]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两面粘接的全光面的玻璃钢舱门。
[0004]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全光面的玻璃钢舱门,包括两个左、右对称的子舱门,所述子舱门包括弧形外舱门和与所述弧形外舱门相匹配的内舱门,所述内舱门包括一体成型的向外的凹部和向内的缓冲凸部,所述弧形外舱门内侧与所述凹部外侧粘接,所述弧形外舱门厚度为4mm,所述内舱门厚度为6mm,向内的所述缓冲凸部外侧与所述弧形外舱门内侧的最大宽度为20mm;所述内舱门还包括一体成型的两个向内的上下安装凸部,两个向内的上下所述安装凸部内侧上粘接均粘接有加强钢板。
[0005]
进一步的,所述弧形外舱门和内舱门为玻璃钢材料。
[0006]
进一步的,所述弧形外舱门内侧与所述凹部外侧粘接胶为环氧树脂胶黏剂。
[0007]
本实用新型将原有的较厚单层玻璃钢舱门结构变成双层粘接玻璃钢舱门结构,舱门整体的外表面和内表面均为光滑面,十分美观,同时由于内舱门上的设有向内的缓冲凸部,在受到强应力的情况下,缓冲凸部可以对强应力进行缓冲,防止舱门破损。本实用新型具有潜在的市场价值。
附图说明
[0008]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0009]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0010]
图2为本实用新型子舱门的内舱门示意图;
[0011]
图3为本实用新型子舱门的弧形外舱门示意图;
[0012]
图4为图1的a-a截面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3]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
实施例。
[0014]
需要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有方向性指示(诸如上、下、左、右、前、后
……
)仅用于解释在某一特定姿态(如附图所示)下各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运动情况等,如果该特定姿态发生改变时,则该方向性指示也相应地随之改变。
[0015]
在实施例的描述中,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设置”、“连接”等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介媒体相连,还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0016]
另外,在本实用新型中涉及“第一”、“第二”等的描述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其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至少一个该特征。
[0017]
如图1、2、3、4所示,一种全光面的玻璃钢舱门,包括两个左、右对称的子舱门,所述子舱门包括弧形外舱门1和与所述弧形外舱门1相匹配的内舱门2,所述内舱门2包括一体成型的向外的凹部21和向内的缓冲凸部22,所述弧形外舱门1内侧与所述凹部21外侧粘接,所述弧形外舱门1厚度为4mm,所述内舱门2厚度为6mm,向内的所述缓冲凸部22外侧与所述弧形外舱门1内侧的最大宽度w为20mm;所述内舱门2还包括一体成型的两个向内的上下安装凸部23,两个向内的上下所述安装凸部23内侧上粘接均粘接有加强钢板24。
[0018]
进一步的,所述弧形外舱门1和内舱门2为玻璃钢材料。所述弧形外舱门1内侧与所述凹部21外侧粘接胶为环氧树脂胶黏剂。
[0019]
本实用新型使用时,弧形外舱门1与内舱门2分别在单面模具中成型,弧形外舱门1模具光面向外,即弧形外舱门1外表面光滑,可以减少空气阻力,内舱门2模具光面向内,即内舱门2内表面光滑美观,粘接后的整个舱门全表面光滑,同时内舱门2的向内的缓冲凸部22在强应力的作用下,可以起到应力缓冲的作用;两个安装凸部23上的加强钢板24可以安装舱门内的其他配件。
[0020]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另外,各个实施例之间的技术方案可以相互结合,但是必须是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基础;当技术方案的结合出现相互矛盾或无法实现时应当认为这种技术方案的结合不存在,也不在本实用新型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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