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自动刹车的婴儿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496090阅读:1549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自动刹车的婴儿车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婴儿车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可自动刹车的婴儿车。



背景技术:

市面上现有的婴儿车刹车结构有两种;一是通过靠刹车块与车轮摩擦进行制动;二是通过齿轮的啮合进行制动刹车。第一种刹车方式在刹车块磨损后制动效果会变差,导致有时后在突发状况下无法及时刹车;第二种刹车方式一般是采用脚踩的方式使齿轮啮合或是使凸块卡进与后轮轴相连的固定槽位。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家长在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即处于一个安全的状态时将婴儿车停靠一旁,防止其走动,而不适合突发状况。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可自动刹车的婴儿车,其能够在婴儿车无人看管及遇到突发状况时自动刹车。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可自动刹车的婴儿车,包括车身、支撑杆和后轮轴,所述支撑杆和车身连接,后轮轴两端连接有后轮,支撑杆上端连接有把手,支撑杆下端连接后轮轴,还包括自动刹车系统,所述自动刹车系统包括制动轴和控制模块,所述支撑杆内部中空,制动轴滑动设置于支撑杆内,所述制动轴下端连接有制动块,当制动轴向下移动到最下端时,后轮轴停止转动,所述控制模块包括单片机、驱动装置和感知车身状态的传感器模块,所述传感器模块和单片机电连接,单片机控制驱动装置,驱动装置设置在车身上可带动制动轴上下移动。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后轮轴上同轴安装有第一齿轮,所述制动块底端设有与第一齿轮啮合的内齿段,所述内齿段由多个齿槽组成。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驱动装置为电机,所述电机的输出轴上套装有第二齿轮,所述支撑杆上设有开口,所述制动轴位于开口处设置有与第二齿轮啮合传动的齿条。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传感器模块包括压力传感器、速度传感器、超声波传感器、倾角传感器,所述压力传感器设置于把手上,速度传感器设置于支撑杆底部,超声波传感器设置于车身前端,倾角传感器设置于车身上。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有:

本婴儿车通过传感器感知车身状态,在无人看管或遇突发状况将车身状态传递给单片机,由单片机控制驱动装置,驱动装置带动制动轴下移从而紧急刹车,大大提高了婴儿车的安全系数。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其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局部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见图1及图2,一种可自动刹车的婴儿车,包括车身1、支撑杆2和后轮轴3,所述支撑杆2和车身1连接,后轮轴3两端连接有后轮4,支撑杆2上端连接有把手5,支撑杆2下端连接后轮轴3,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自动刹车系统,所述自动刹车系统包括制动轴6和控制模块,所述支撑杆2内部中空,制动轴6滑动设置于支撑杆2内,所述制动轴6下端连接有制动块7,当制动轴向下移动到最下端时,后轮轴停止转动,所述控制模块包括单片机、驱动装置和感知车身状态的传感器模块,所述传感器模块和单片机电连接,单片机控制驱动装置,驱动装置设置在车身1上可带动制动轴6上下移动。

所述传感器模块包括压力传感器13、速度传感器14、超声波传感器15、倾角传感器16,所述压力传感器13设置于把手5上,用以判断该婴儿车当前是否处于监护人监护状态,当把手5上压力传感器13有压力数据传回单片机,系统判断为有监护人在,自动刹车系统不工作;当把手5上压力传感器13没有压力数据传回,则系统判断为没有监护人在,自动刹车系统工作将婴儿车制动,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了不会因无人看管婴儿车而造成危险,速度传感器14设置于支撑杆2底部,可以检测后轮轴的转速,当检测到的转速超过设定值时,自动刹车系统启动,实现刹车,超声波传感器15设置于车身1前端,超声波传感器15来检测前方是否具有障碍物以及两者之间的距离,当检测到有障碍物时,且其距离小于设定值时,自动刹车系统启动,实现刹车,倾角传感器16设置于车身1上,倾角传感器16用来检测婴儿车是否倾斜,以判断是否处于斜坡路段,当检测婴儿车的倾斜角度大于设定值时,自动刹车装置启动,实现刹车。

所述驱动装置为电机8,所述电机8的输出轴上套装有第二齿轮11,所述支撑杆2上设有开口,所述制动轴6位于开口处设置有与第二齿轮11啮合传动的齿条12,所述后轮轴3上同轴安装有第一齿轮9,所述制动块7底端设有与第一齿轮9啮合的内齿段10,所述内齿段10由多个齿槽组成,当遇到刹车状况时,单片机控制电机8转动,电机8带动第二齿轮11转动,第二齿轮11与齿条12啮合,从而带动制动轴6下移,制动轴6带动制动块7下移,内齿段10与第一齿轮9啮合,从而使得后轮轴3停止转动,实现刹车,此种刹车方式避免了传统刹车块与车轮摩擦制动时造成的损耗,制动效果更好,安全性得到大幅提高。

以上所述,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方式而已,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只要其以任何相同或相似手段达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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