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段式前地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219276发布日期:2018-12-11 19:37阅读:127来源:国知局
四段式前地板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零部件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四段式前地板。



背景技术:

前地板总成处于前舱总成与后地板总成之间用于承载驾驶员、前排乘员,安装座椅、换挡操作机构、手刹操作机构等功能零件的结构总成。现有汽车前地板面板,一般设计成一体式结构,但由于结构复杂,冲压成型时载荷较大,成型困难,冲压成本较高。

因此,为解决以上问题,需要一种四段式前地板,能够将其拆分成四段式结构,降低冲压成型难度和冲压成本,降低对冲压设备的要求和成本,同时,便于焊接装配及尺寸控制,加强了前地板结构的刚度和强度。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中的缺陷,提供四段式前地板,能够将其拆分成四段式结构,降低冲压成型难度和冲压成本,降低对冲压设备的要求和成本,同时,便于焊接装配及尺寸控制加强了前地板结构的刚度和强度。

本实用新型的四段式前地板,包括左边板、中前板、中后板和右边板,所述左边板、中前板、中后板和右边板相互拼凑并通过焊接形成前地板总成。

进一步,所述左边板、中前板、中后板和右边板通过搭接并焊接固定。

进一步,所述中前板和中后板的中部凸起形成拱形,所述中前板和中后板的横断面均为几字形。

进一步,所述中后板长度和中前板长度比值为1~2。

进一步,所述中前板横向两侧分别设置有对称布置的第一条形槽,且与所述左边板在焊接处形成第一腔体,与所述右边板在焊接处形成第二腔体;所述中后板横向两侧分别设置有对称布置的第二条形槽,且与所述左边板在焊接处形成第三腔体,与所述右边板在焊接处形成第四腔体。

进一步,所述第一腔体与第三腔体通过焊接形成贯通的左加强筋;所述第二腔体与第四腔体通过焊接形成贯通的右加强筋。

进一步,所述左边板与右边板呈对称布置。

进一步,所述左边板、中前板、中后板和右边板采用的材料的强度不均相同。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公开的一种四段式前地板,通过将前地板拆分成四段式结构,降低冲压成型难度和冲压成本,降低对冲压设备的要求和成本,同时,分别在中前板和中后板横向两侧增加条形槽,与左边板和右边板在搭接区域焊接分别形成左加强筋和右加强筋,加强了前地板的刚度和强度。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中前板左视图;

图3为中后板左视图;

图4为图1的正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图2为中前板左视图,图3为中后板左视图,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正视图,如图所示,本实施例中的四段式前地板,包括左边板1、中前板2、中后板3和右边板4,所述左边板1、中前板2、中后板3和右边板4通过拼凑并焊接形成前地板总成;将前地板分为左边板1、中前板2、中后板3和右边板4四段式结构分别冲压成型,可降低对冲压设备的要求,同时也降低了设备成本;左边板1、中前板2、中后板3和右边板4通过拼凑焊接成前地板,达到一体式成型前地板同等效果。

本实施例中,所述左边板1、中前板2、中后板3和右边板4通过搭接并焊接固定;便于焊接装配及尺寸控制。

本实施例中,所述中前板2和中后板3的中部凸起形成拱形,所述中前板和中后板的横断面均为几字形;所述中后板3长度和中前板2长度比值为1~2;中部地板前后段U型深度值差异较大,将其拆分为中前板2和中后板3分别冲压成型,可降低对冲压设备的要求。

本实施例中,所述中前板2横向两侧分别设置有对称布置的第一条形槽21,且与所述左边板1在焊接处形成第一腔体,与所述右边板4在焊接处形成第二腔体;所述中后板3横向两侧分别设置有对称布置的第二条形槽31,且与所述左边板1在焊接处形成第三腔体,与所述右边板4在焊接处形成第四腔体;所述第一腔体与第三腔体通过焊接形成贯通的左加强筋;所述第二腔体与第四腔体通过焊接形成贯通的右加强筋;加强了四段式前地板的刚度和强度,而普通一体式成型前地板无此结构。

本实施例中,所述左边板1与右边板4呈对称布置;所述左边板1和右边板4对称布置,生产时可使用同一台设备,只需增加一套与左/右边板相应对称的右/左边板模具,降低设备成本。

本实施例中,所述左边板1、中前板2、中后板3和右边板4采用的材料的强度不均相同;左边板1、中前板2、中后板3和右边板4四段钣金的材料属性及料厚可根据性能要求进行自由组合,左边板1和右边板4可采用普通钢材,中前板2和中后板3可采用高强度钢等材料,降低对中部结构附加的加强结构材料的要求,从而降低成本。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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