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市政建筑用手推车,包括车体(1)以及设在车体(1)底部的车轮(2),其特征在于:所述车体(1)的前端设有开口(5),所述开口(5)上设有开合板(3),所述开合板(3)的底端通过第一转轴(4)与车体(1)连接,所述车体(1)的上端两侧均设有把手(6),所述把手(6)内设有容纳腔(7),所述把手(6)朝向开合板(3)的一端上设有使容纳腔(7)与外部连通的通孔(11),所述容纳腔(7)内设有连接杆(8),所述连接杆(8)上通过水平贯穿设置的第二转轴(9)与把手(6)连接,所述连接杆(8)朝向开合板(3)的一端上设有弯钩(10),所述开合板(3)上设有与弯钩(10)相对应的勾环(12),所述勾环(12)伸入容纳腔(7)设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市政建筑用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杆(8)朝向开合板(3)的一端上侧与容纳腔(7)的内壁之间设有弹簧(13),所述弹簧(13)的两端分别与连接杆(8)和容纳腔(7)的内壁固定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市政建筑用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杆(8)远离开合板(3)的一端上通过第三转轴(14)连接有按压柱(15),所述第三转轴(14)与第二转轴(9)平行设置,所述按压柱(15)的底端上设有供连接杆(8)穿过的缺口(16),所述按压柱(15)竖直设置,所述按压柱(15)贯穿把手(6)的侧壁突出设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市政建筑用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弯钩(10)的开口向下设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市政建筑用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6)远离开合板(3)的一端上设有向下竖直设置的副把手(18)。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市政建筑用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车体(1)的底端上设有若干支撑脚(17)。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市政建筑用手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车体(1)上设有若干反光条(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