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车外壳及平衡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31330073发布日期:2022-08-31 06:46阅读:97来源:国知局
平衡车外壳及平衡车的制作方法

1.本实用新型涉及代步工具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平衡车外壳及平衡车。


背景技术:

2.平衡车(又称代步车)是现代人用来作为代步工具、休闲娱乐的一种新型的绿色环保的产物,具有体积小、骑行灵活的特点。平衡车的运作原理主要是建立在一种被称为“动态稳定”的基础原理上,利用车体内部的陀螺仪和加速度传感器,来检测车体姿态的变化,并利用伺服控制系统,精确地驱动电机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持系统的平衡。
3.目前,市场上的平衡车常为两侧连接的结构,通常采用转轴实现对平衡车两侧的微调。在平衡车行进的过程中,两端壳体也会产生相应的动作。为了对转轴进行保护,目前市场上常在平衡车两侧壳体连接处设置套筒结构,以保护防止转轴直接裸露在壳体外。然而,上述这种方式的套筒结构较为复杂,且需要有对应的装配步骤,使用麻烦且成本较高。


技术实现要素:

4.基于此,本实用新型有必要提供一种方便制作和装配的平衡车外壳及平衡车。
5.一种平衡车外壳,所述平衡车外壳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一壳体、第二壳体、以及转动连接所述第一壳体和所述第二壳体的转轴,所述第一壳体朝向所述第二壳体的一侧设有环绕所述转轴的防护带,所述防护带所围空间为第一空腔,所述第二壳体内设有第二空腔,所述防护带至少部分伸入所述第二空腔。
6.上述的平衡车外壳与转轴安装到位时,防护带部分伸入第二空腔,使得转轴的外部完全被第一壳体、防护带以及第二壳体罩住,以确保从平衡车外壳的外部各个角度观察,都无法看到内部的转轴,有利于提升产品美观,并对转轴起到一定防尘、防受损效果。
7.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防护带包括第一延伸部和第二延伸部,所述第一延伸部以所述第一壳体靠近所述第二壳体的一端为起点,朝所述第一空腔的方向延伸;所述第二延伸部自所述第一延伸部朝所述第二壳体的方向延伸。
8.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延伸部的延伸方向与所述第一壳体的长度方向垂直,所述第二延伸部的延伸方向与所述第一壳体的长度方向平行。
9.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二壳体设有第三延伸部,所述第三延伸部以所述第二壳体靠近所述第一壳体的一端为起点,朝向所述第二空腔的方向延伸。
10.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三延伸部与所述第一延伸部之间形成有第一间隙带,所述第三延伸部与所述第二延伸部之间形成有第二间隙带,所述第一间隙带与所述第二间隙带连通。
11.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壳体的长度方向上,所述第二延伸部的自由端与所述第三延伸部平齐或延伸超过所述第三延伸部。
12.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壳体包括第一上壳和第一下壳,所述第一上壳与所述第一下壳可拆卸连接;当所述第一上壳与所述第一下壳连接时,形成所述第一空腔。
13.在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二壳体包括第二上壳和第二下壳,所述第二上壳与所述第二下壳可拆卸连接;当所述第二上壳与所述第二下壳连接时,形成所述第二空腔。
14.在一个实施例中,所述防护带的纵截面为圆形。
15.一种平衡车,所述平衡车包括控制器、感应器、两个车轮、以及上述的平衡车外壳,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感应器设于所述平衡车外壳的内部,所述转轴的两端分别位于所述第一空腔和所述第二空腔,两个所述车轮通过所述转轴转动连接,并设于所述平衡车外壳的两端。
16.上述的平衡车中,平衡车外壳与转轴安装到位时,防护带部分伸入第二空腔,使得转轴的外部完全被第一壳体、防护带以及第二壳体罩住,以确保从平衡车外壳的外部各个角度观察,都无法看到内部的转轴,有利于提升产品美观,并对转轴起到一定防尘、防受损效果。
17.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转轴包括第一轴体、第二轴体和第三轴体,所述第二轴体与所述第三轴体固定,所述第二轴体通过轴套与所述第一轴体转动连接,所述防护带设在所述第二轴体的外围。
附图说明
18.图1为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的平衡车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19.图2为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的平衡车的爆炸结构示意图;
20.图3为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的图2中圈a部分的爆炸结构示意图;
21.图4为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的平衡车的剖视图;
22.图5为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的图4中圈b部分的剖视图。
23.附图标记说明:
24.1、平衡车;10、平衡车外壳;100、第一壳体;110、第一上壳;120、第一下壳;130、第一空腔;140、防护带;141、第一延伸部;142、第二延伸部;150、第一间隙带;160、第二间隙带;200、第二壳体;210、第二上壳;220、第二下壳;230、第二空腔;240、第三延伸部;300、第一踏板垫;400、第二踏板垫;20、转轴;21、第一轴体;22、第二轴体;23、第三轴体;30、车轮。
具体实施方式
25.为使本实用新型的上述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加明显易懂,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做详细的说明。在下面的描述中阐述了很多具体细节以便于充分理解本实用新型。但是本实用新型能够以很多不同于在此描述的其它方式来实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内涵的情况下做类似改进,因此本实用新型不受下面公开的具体实施例的限制。
26.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27.此外,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
隐含地包括至少一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多个”的含义是至少两个,例如两个,三个等,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28.在本实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相连”、“连接”、“固定”、“配合”等术语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成一体;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或两个元件的相互作用关系,除非另有明确的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29.在本实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上”或“下”可以是第一和第二特征直接接触,或第一和第二特征通过中间媒介间接接触。而且,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上方”和“上面”可是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上方或斜上方,或仅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高于第二特征。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下”、“下方”和“下面”可以是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下方或斜下方,或仅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小于第二特征。
30.需要说明的是,当元件被称为“固定于”或“设置于”另一个元件,它可以直接在另一个元件上或者也可以存在居中的元件。当一个元件被认为是“连接”另一个元件,它可以是直接连接到另一个元件或者可能同时存在居中元件。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垂直的”、“水平的”、“上”、“下”、“左”、“右”以及类似的表述只是为了说明的目的,并不表示是唯一的实施方式。
31.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平衡车1,包括控制器(图未示出)、感应器(图未示出)、两个车轮30、以及平衡车外壳10。平衡车外壳10的内部设有转轴20,两个车轮30分别固定在平衡车外壳10的两端,并且,第一壳体100和第二壳体200通过转轴20实现转动连接。控制器位于平衡车外壳10的内部,并与车轮30的轮毂电机连接,轮毂电机的电机轴与转轴20的端部连接,控制器用于控制轮毂电机的转动和停止。感应器用于感应用户是否站上了平衡车1,感应到用户站上平衡车1之后,感应器向控制器传输触发信号,以控制车轮30开始工作。
32.如图2所示,平衡车外壳10包括第一壳体100、第二壳体200。第一壳体100上设有第一踏板垫300,第二壳体200上设有第二踏板垫400。其中,感应器均与控制器电性连接。平衡车1还包括加速传感器(图未示出)和陀螺仪(图未示出),使用者通过踩踏第一踏板垫300和第二踏板垫400,进而控制第一壳体100和第二壳体200的俯仰角度,陀螺仪通过感应第一壳体100和第二壳体200的俯仰角度,以向控制器传输不同的控制信号,以控制车轮30的转动和停止,进而控制平衡车1前进、后退、加速或减速。
33.如图2和图5所示,转轴20包括第一轴体21、第二轴体22和第三轴体23。第二轴体22与第三轴体23固定,第二轴体22通过轴套与第一轴体21转动连接,并与防护带140对位设置。
34.在本实施例中,第一轴体21、第二轴体22以及第三轴体23为分段式结构。
35.如图2和图4所示,平衡车外壳10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一壳体100、第二壳体200、以及转动连接第一壳体100和第二壳体200的转轴20。第一壳体100包括第一上壳110和第一下壳120。第一上壳110与第一下壳120可拆卸连接。当第一上壳110与第一下壳120连接时,形成第一空腔130。转轴20的一部分位于第一空腔130,另一部分位于第二空腔230。第二壳体200包括第二上壳210和第二下壳220。第二上壳210与第二下壳220可拆卸连接。当第二上壳210
与第二下壳220连接时,形成第二空腔230。转轴20的两端分别位于第一空腔130和第二空腔230。因此,第一壳体100和第二壳体200均分为上下两个部分,能够有效降低转轴20的安装难度,提高生产效率。
36.具体地,在本实施例中,第一轴体21位于第一空腔130。第三轴体23位于第二空腔230。
37.如图2和图3所示,第一壳体100朝向第二壳体200的一侧设有环绕转轴20的防护带140。当本技术中的平衡车外壳10与转轴20安装到位时,防护带140至少部分伸入第二空腔230,以确保从平衡车外壳10的外部各个角度观察,都无法看到内部的转轴20,有利于提升产品美观,并对转轴20起到一定防尘、防受损效果。
38.防护带140与第二轴体22对位设置。可以理解地,防护带140设在第二轴体22的外围。
39.进一步地,如图3和图5所示,防护带140包括第一延伸部141和第二延伸部142。第一延伸部141以第一壳体100靠近第二壳体200的一端为起点,朝第一空腔130的方向延伸。第二延伸部142自第一延伸部141朝第二壳体200的方向延伸。
40.需要说明的是,只要能够确保在平衡车外壳10与转轴20安装到位时,第一延伸部141和/或第二延伸部142能够至少部分伸入第二空腔230内,且无法从外部直接看到转轴20即可。在此对第一延伸部141与第一壳体100之间的夹角,和第二延伸部142与第一延伸部141之间的夹角的角度不作限制。
41.具体地,在本实施例中,第一延伸部141与第一壳体100之间的夹角为直角,第二延伸部142与第一延伸部141之间的夹角也为直角。因此,第二延伸部142的延伸方向与第一壳体100的长度方向平行。由此可知,当平衡车外壳10与转轴20安装到位时,第二延伸部142部分伸入第二空腔230内,以形成对转轴20的保护。
42.可以理解地,第一延伸部141与第一壳体100、第一延伸部141与第二延伸部142的连接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螺栓连接、卡接、铆接、焊接、粘接、销接等。当然,也可为一体成型。其中,一体成型为注塑、铸造等。具体地,在本实施例中,第一延伸部141与第一壳体100、第一延伸部141与第二延伸部142均为一体成型,有利于减少机械加工的步骤,以降低成本和减少制造的时间;有利于减少第一延伸部141与第一壳体100连接处、第一延伸部141与第二延伸部142连接处的缝隙,提高防护带140的防水级别和防尘效果。
43.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壳体100靠近第二壳体200处,以及第二壳体200靠近第一壳体100处的截面为连续图形,可以为三角形、长方形、圆形等。具体地,在本实施例中,第一壳体100靠近第二壳体200处,以及第二壳体200靠近第一壳体100处的截面为圆形轮廓。此外,防护带140的纵截面也为圆形轮廓,有利于降低防护带140的加工难度,也方便在第二壳体200内为防护带140预留充足的活动空间。
44.如图5所示,第二壳体200上设有第三延伸部240。第三延伸部240以第二壳体200靠近第一壳体100的一端为起点,朝向第二空腔230的方向延伸。
45.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平衡车1在行进过程中,第一壳体100与第二壳体200并不会保持完全相对静止的状态,即在第一壳体100与第二壳体200之间需要留出足够的活动空间。因此,当平衡车外壳10与转轴20安装到位时(即第一壳体100与第二壳体200安装到位时),应确保第三延伸部240不与第二延伸部142接触。
46.可以理解地,第三延伸部240与第二壳体200的连接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螺栓连接、卡接、铆接、焊接、粘接、销接等。当然,也可为一体成型。其中,一体成型为注塑、铸造等。具体地,在本实施例中,第三延伸部240与第二壳体200为一体成型,有利于减少机械加工的步骤,以降低成本和减少制造的时间;有利于减少第三延伸部240与第二壳体200连接处的缝隙,提高防护带140的防水级别和防尘效果。
47.进一步地,如图5所示,第三延伸部240与第一延伸部141之间形成有第一间隙带150。第三延伸部240与第二延伸部142之间形成有第二间隙带160。第一间隙带150与第二间隙带160连通。因此,第二壳体200与第一壳体100之间有连通的第一间隙带150和第二间隙带160,使得当第一壳体100与第二壳体200相互转动时,防护带140不会与第二壳体200碰撞或摩擦,有利于降低平衡车1行进过程中的噪音。
48.需要说明的是,第一间隙带150和第二间隙带160的截面形状,与第一延伸部141、第二延伸部142以及第三延伸部240的形状有关。在本实施例中,第一延伸部141与第二延伸部142呈直角,第三延伸部240与第一延伸部141平行。因此,第一间隙带150与第二间隙带160的截面形状呈“l”形。
49.以上所述实施例的各技术特征可以进行任意的组合,为使描述简洁,未对上述实施例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所有可能的组合都进行描述,然而,只要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不存在矛盾,都应当认为是本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50.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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