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快速系留及解脱的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174097阅读:508来源:国知局
一种快速系留及解脱的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空投技术领域,特指一种快速系留及解脱的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国内外重装空投涉及的系留及解脱装备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利用金属部件在非金属材料压痕克服摩擦来实现其锁定功能,如重装用的捆绑带,通过捆解扣上的凸点压住麻棉带来实现锁定;另一种是通过棘轮机构来实现锁定,由于锁定时需要棘轮机构的转动来实现锁定,其锁定形式为一节节地锁定而非连续锁定。此两种机构均是通过对绳带的压痕摩擦实现锁定,系留过程时费力,且绳带弹性较大,系留力较小,关键技术问题是解脱力较大,解脱极不方便。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以上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快速系留及解脱的装置,解决物资与货台的有效系留固定及快速解脱。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构造一种快速系留及解脱的装置,包括锁尾端、套管、锁前端、活动套筒、弹簧、锁钩、锁定杠杆、销轴与锁定销,所述锁尾端通过快卸销连接系留钢丝绳,所述锁定杠杆连接货台系留座,所述弹簧套于锁前端外层上,所述活动套筒套于弹簧外层上,所述弹簧的两端分别与锁前端的外凸台和活动套筒的内台阶接触;所述锁钩通过销轴固定在锁前端上,所述锁定杠杆的一端与锁钩铰接,另一端卡在所述活动套筒和锁钩之间。

上述方案中,所述锁尾端上设有外螺纹,所述套管设有内螺纹与外螺纹,所述锁尾端的外螺纹与套管的内螺纹对应连接,所述锁前端设有内螺纹,所述套管的外螺纹与锁前端的内螺纹对应连接。

上述方案中,所述锁钩通过销轴固定连接于锁前端上。

上述方案中,所述锁定杠杆一端通过锁定销铰接于锁钩。

本实用新型工作原理如下:

空投系留前,通过拧松螺纹将该装置的长度调制最长,系留钢丝绳与锁尾端连接,货台系留座与锁定杠杆连接,并以活动套筒对锁定杠杆限位,调节套管使锁尾端与锁前端相向收紧,以拧紧螺纹的形式将锁尾端缩进套管的腔体,同时将套管缩进锁前端的腔体,从而将该装置由最长结构长度调节至将近1/3长度,收紧钢丝绳对货台上的物资进行系留紧固;空投至目标地点后,沿轴向向下按压活动套筒,从而解除对锁定杠杆的限位,在钢丝绳的预紧力作用下即可轻易使锁定杠杆绕锁定销转动,锁定杠杆与货台系留座脱离,从而实现空投物资的快速解脱。

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如下:

本实用新型采用这样的结构设置,可以方便地实现物资与货台的有效系留固定,待空投至目标地点后,能够快速、轻便实现物资与货台系统的解脱,从而将物资及时地投入使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快速系留及解脱的装置紧固前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快速系留及解脱的装置紧固后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快速系留及解脱的装置解脱后结构示意图;

1.锁尾端;2.套管;3.锁前端;4.活动套筒;5.弹簧;6.锁钩;7.锁定杠杆;8.销轴;9.锁定销;10.快卸销;11.钢丝绳。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与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说明。

如图1至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快速系留及解脱的装置,包括锁尾端1、套管2、锁前端3、活动套筒4、弹簧5、锁钩6、锁定杠杆7、销轴8与锁定销9。

锁尾端1通过快卸销10连接系留钢丝绳11,锁定杠杆7连接货台系留座。锁尾端1上设有外螺纹,套管2设有内螺纹与外螺纹,锁尾端1外螺纹与套管2的内螺纹对应连接,锁前端3设有内螺纹,套管2的外螺纹与锁前端3的内螺纹对应连接。弹簧5套于锁前端3外层上,活动套筒4套于弹簧5外层上。弹簧5的两端分别与锁前端3的外凸台和活动套筒4的内台阶接触。锁钩6通过销轴8固定连接于锁前端3上,从而起到对弹簧5与活动套筒4的限位。锁定杠杆7一端通过锁定销9铰接于锁钩6,另一端卡在活动套筒4和锁钩6之间。

本实用新型工作过程如下:

如图1所示,将锁尾端1与套管2的配合螺纹拧至最外端,将套管2与锁前端3的配合螺纹拧至最外端,此时,该装置整体结构调至最长,将活动套筒4沿弹簧5轴向按压,起到释放锁定杠杆7的目的,锁定杠杆7配合锁钩6与货台系留座连接,然后释放活动套筒4,其在弹簧5反弹力作用下对锁定杠杆7进行限位,锁尾端1与捆绑货台物资的系留钢丝绳11通过快卸销连接。

如图2所示,将套管2进行旋转,在套管2的内外螺纹作用下,同时将锁尾端1与锁前端3往中间相向收紧,从而收紧连接在锁尾端1上的钢丝绳11,对货台上的物资进行系留紧固。

如图3所示,空投至目标地点后,将活动套筒4沿弹簧5按压至最低位置,解除对锁定杠杆7的限位,锁定杠杆7在系留钢丝绳11预紧力作用下绕锁定销9旋转与货台系留座解脱,从而实现对货台上空投装备和物资的快速解脱。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进行了描述,但是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仅是示意性的,而不是限制性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和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情况下,还可做出很多形式,这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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