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的可拓展桁架支撑式起落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539758阅读:928来源:国知局
大型飞机的可拓展桁架支撑式起落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起落架结构设计技术领域,特别涉及大型飞机的可拓展桁架支撑式起落架。



背景技术:

目前中、大型飞机一般都采用多轮多支柱的起落架形式,采用多轮起落架主要是为了解决飞机在地面使用的漂浮性,从民机起落架的设计来看,尽可能少的布置起落架支柱,可以降低起落架的重量,但是较少的支柱不便于解决起落架的收藏空间以及分散起落架传到机身的载荷等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上述现有技术存在的至少一种缺陷,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大型飞机的可拓展桁架支撑式起落架,该飞机包括至少两组起落架,每组起落架均包括固定支架、支撑框和前撑杆,固定支架下端和支撑框铰接,固定支架上端设有销轴,前撑杆的一端和机身连接,另一端和销轴铰接;

位于最前端的起落架还包括前连杆,前连杆和最前端起落架的固定支架上的销轴铰接;

从位于最前端的起落架开始直到倒数第二个起落架的固定支架上均设有耳片,本起落架的销轴贯穿前一个起落架的耳片并与本起落架的前撑杆铰接,耳片和本起落架的销轴转动连接。

优选的,该飞机包括三组起落架。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大型飞机的可拓展桁架支撑式起落架,可根据飞机大小或起飞重量要求采用两组及以上组合成一个起落架来使用,在保证结构稳定性的同时减小了起落架重量,且在飞行过程中该起落架可收纳于机体内部有限的空间,减小阻力,改善飞行性能,并且起落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具有较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附图说明

图1是两组可拓展桁架支撑式起落架的轴侧示意图;

图2是两组可拓展桁架支撑式起落架的正视示意图;

图3是三组可拓展桁架支撑式起落架的轴侧示意图;

图4是三组可拓展桁架支撑式起落架的正视示意图。

附图标记:

固定支架A11,支撑框A12,前撑杆A13,前连杆A14,耳片A15;

固定支架B21,支撑框B22,前撑杆B23,耳片B25;

固定支架C31,支撑框C32,前撑杆C33。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实施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更加详细的描述。

需要说明的是: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的实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在附图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申请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制。

实施例A: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大型飞机的可拓展桁架支撑式起落架,主要应用于起落架高度较低、起飞重量大的中、大型飞机,如图1及图2所示,该飞机包括至少两组起落架,位于最前端的起落架为起落架A,其包括固定支架A11、支撑框A12、前撑杆A13和前连杆A14,固定支架A11下端和支撑框A12铰接,固定支架A11上端设有销轴A,前撑杆A13的一端和机身连接,另一端和销轴A铰接,前连杆A14和固定支架A11的销轴A铰接,固定支架A11上设有耳片A15。

第二组起落架为起落架B,其包括固定支架B21、支撑框B22和前撑杆B23,固定支架B21下端和支撑框B22铰接,固定支架B21上端设有销轴B,前撑杆B23的一端和机身连接,固定支架B21的销轴B贯穿耳片A15并与前撑杆B23铰接,耳片A15和销轴B转动连接,固定支架B21上设有耳片B25,后面的起落架以此类推。

实施例B:

本实用新型还提供了一种大型飞机的可拓展桁架支撑式起落架,其结构和实施例A中的起落架部分相同,区别在于,该飞机包括三组起落架,如图3及图4所示,第三组起落架为起落架C,其包括固定支架C31、支撑框C32和前撑杆C33,固定支架C31下端和支撑框C32铰接,固定支架C31上端设有销轴C,前撑杆C33的一端和机身连接,固定支架C31的销轴C贯穿固定支架B21上的耳片B25并与前撑杆C33铰接,耳片B25和销轴C转动连接,由于起落架C是最后一个起落架,因此固定支架C31上不必设置耳片。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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