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电梯门锁设备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电梯门锁的部件。
背景技术:
电梯是一种以电动机为动力的垂直升降机,装有箱状吊舱,用于多层建筑乘人或载运货物。也有台阶式,踏步板装在履带上连续运行,俗称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垂直升降电梯具有一个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轿厢尺寸与结构形式便于乘客出入或装卸货物。习惯上不论其驱动方式如何,将电梯作为建筑物内垂直交通运输工具的总称。
然而现有的电梯门锁的部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对于突发状况时,经常出现电梯门锁难以进行紧急制动的情况,从而造成严重的后果,并且现有的电梯门锁的能耗上也比较高,使用存在缺陷。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电梯门锁的部件,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电梯门锁的部件,包括电梯门门锁、门锁轮和移动滑槽,所述电梯门门锁的右上方安装有电动机,所述电动机的下方通过皮带与主动轴传动连接,且主动轴上设置有第一转盘,所述第一转盘的左侧通过传动皮带与第二转盘传动连接,且第二转盘的中心位置处安装有从动轴,所述传动皮带的上部通过第一固定装置与第一连接杆固定连接,所述传动皮带的下部通过第二固定装置与第二连接杆固定连接,所述第一连接杆和第二连接杆的端左右两侧均设置有限位装置,所述移动滑槽安装在电梯门门锁的下方,且移动滑槽上社会中有门锁轮,所述移动滑槽下固定安装有电梯门固定卡。
优选的,所述第二转盘和第一转盘处于同一水平位置处。
优选的,所述从动轴左侧通过伸缩杆与控制装置连接,且从动轴上设置有制动装置。
优选的,所述第一连接杆和第二连接杆关于电梯门门锁的竖直中线对称。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种电梯门锁的部件,首先采用单电机驱动,利用第一圆盘和第二圆盘上的传动皮带相对运动,来达到电梯开门的效果,设计科学合适,使用时更加节能,其次在该电梯门锁的从动轴上设置有制动装置,当电梯门需要紧急制动时,可利用制动装置和电动机的同时制动,从而使得制动的效果更好,不会因为惯性的原因,对电梯门锁造成损坏。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电梯门锁的部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电梯门锁的部件的制动装置结构示意图。
图中:1-控制装置;101-伸缩杆;102-制动装置;2-从动轴;3-第二转盘;4-传动皮带;5-电梯门门锁;6-第一固定装置;7-电动机;8-主动轴;9-第一转盘;10-门锁轮;11-第一连接杆;12-第二固定装置;13-第二连接杆;14-限位装置;15-电梯门固定卡;16-移动滑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和图2,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实施例:一种电梯门锁的部件,包括电梯门门锁5、门锁轮10和移动滑槽16,电梯门门锁5的右上方安装有电动机7,电动机7的下方通过皮带与主动轴8传动连接,且主动轴8上设置有第一转盘9,第一转盘9的左侧通过传动皮带4与第二转盘3传动连接,且第二转盘3的中心位置处安装有从动轴2,传动皮带4的上部通过第一固定装置6与第一连接杆11固定连接,传动皮带4的下部通过第二固定装置12与第二连接杆13固定连接,第一连接杆11和第二连接杆13的端左右两侧均设置有限位装置14,移动滑槽16安装在电梯门门锁5的下方,且移动滑槽16上社会中有门锁轮10,移动滑槽16下固定安装有电梯门固定卡15,第二转盘3和第一转盘9处于同一水平位置处,从动轴2左侧通过伸缩杆101与控制装置1连接,且从动轴2上设置有制动装置102,第一连接杆11和第二连接杆13关于电梯门门锁5的竖直中线对称。
工作原理:该电梯门锁的部件使用时,电动机7转动带动主动轴8进行转动,在利用主动轴8上的第一转盘9转动,从而带动第二转盘3进行转动,使得固定在传动皮带4上的第一连接杆11和第二连接杆13进行移动,使得电梯门达到开关的效果,当电梯门需要进行锁定时,首先电动机7停止运转,达到制动效果,其次控制装置1控制伸缩杆101的收缩,使得制动装置102对从动轴2产生制动效果,二者结合,可使得制动效果达到最佳,从而对电梯门达到锁定的效果。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