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皮带输送机辅助器具,具体为一种带式输送机用聚氨酯清扫器刮刀。
背景技术:
输送带输送的物料往往带有粘性物质,如煤尘、泥浆、粉状物料,其中一部分会粘在输送带工作面上,在卸料时不能完全卸掉,随着皮带运转会粘在托辊上,长时间会造成以下后果:1、物料进入托辊的壳体内,从而增大轴承磨损,托辊壳体粘上物料会损伤和拉毛输送带的面胶,加速输送带损坏。2、粘着物进入尾轮和改向滚筒,物料会粘在滚筒表面上,且越粘越多,造成输送带跑偏,增加输送带磨损,酿成不良后果。3、物料粘在驱动滚筒上,加大对滚筒的摩擦力,会引起输送带面胶和滚筒包胶层的损坏。4、物料没有及时清除,在整个工作通道内会形成落料区,造成环境污染,清扫劳动量增加,影响员工身心健康,增加企业成本。因此,为保证带式输送机正常运转,必须将输送带上的附着物清扫干净。
目前国内采用的带式输送机用清扫器刮刀不耐磨、耐水碱性能差,大多数为分体刀头,接缝处容易夹杂有粘性物质,如煤尘、泥浆、粉状物料,造成接缝处清理不干净。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了解决现有输送带清洁器刮刀不易清洁等问题,提供了新型的带式输送机用聚氨酯清扫器刮刀。
本实用新型是采用如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带式输送机用聚氨酯清扫器刮刀,包括合金刀座和聚氨酯刀体;所述聚氨酯刀体底部粘结固定于合金刀座上。
聚氨酯刀体通过常规硫化工艺粘结于合金刀座上,二者粘结为整体,不留接缝,省去了需要经常清洗刮刀接缝处的工序。使用时,将刮刀利用安装槽安装即可。
刮刀横截断面形状为:
所述合金刀座结构左右对称,其两侧边分别向外规则翻卷成卷边,中部形成安装槽,其上部两边对称斜向下延伸有凸边,所述凸边与水平面呈45°夹角;聚氨酯刀体的底部粘合在合金刀座的凸边和卷边之间,稳定地形成整体,不留接缝。
所述聚氨酯刀体的背边形成弧R1,弧R1半径为205mm,其内边由弧R2和弧R3衔接构成,弧R2半径为103mm,弧R3半径大于300mm,或者内边由弧R2和直线衔接构成。
如图1所示,刮刀的截面设计更加合理,采用聚氨酯刀体增强刮刀强度,延长其使用寿命,能够将输送带清理干净。刮刀的宽度与输送皮带宽度相同。
该刮刀的刀体采用聚氨酯材料,聚氨酯刀体的耐热性能、耐高温性能及低压缩永久变形等性能要求。聚氨酯为主链含—NHCOO—重复结构单元的一类聚合物 ,英文缩写PU,包括硬质聚氨酯塑料、软质聚氨酯塑料、聚氨酯弹性体等多种形态。本实用新型可以选择的聚氨酯材料抗静电值小于1.0×103,硬度邵尔A60-65,拉伸强度24℃大于25MPa,撕裂强度大于100KN/m,粘合强度大于18KN/m,断裂伸长率24℃大于550%,磨耗量为0.05mg损失,使用1000g重物,1000转,H10轮,耐冲击性能通过160英寸磅的正面和反面冲击,吸水率浸泡7天后吸水率<2%,水气渗透能力3.1Perms,膜厚1mm,高温稳定性无老化变硬或流淌,低温柔性-20℃通过1/4英寸轴180°。可见,该聚氨酯刀体也能够解决现在刮刀阻燃效果不好、低耐磨、不耐水碱等问题。
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
1、带式输送机用聚氨酯清扫器刮刀采用高分子聚氨酯,利用模具一体成形,刮刀面平整,直线度好,
2、聚氨酯刮刀低摩擦、高耐磨、高强度,具有稳定的刮料效果。可有效清除残留皮带上之细粒、湿粘物料。
3、聚氨酯刮刀加如耐水碱材料,增加耐水碱度,提高寿命。
本实用新型设计合理,该新型刮刀本身容易清洁,维护简单,强度高,刮料效果好,具有很好的市场推广应用价值。
附图说明
图1表示刮刀的横截面示意图。
图中,1-合金底座,2-聚氨酯刮刀,11-卷边,12-安装槽,13-凸边。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进行详细说明。
一种带式输送机用聚氨酯清扫器刮刀,包括合金刀座1和聚氨酯刀体2;所述聚氨酯刀体2底部粘结固定于合金刀座1上。
如图1所示,刮刀横截断面形状为:
所述合金刀座1结构左右对称,其两侧边分别向外规则翻卷成卷边11,中部形成安装槽12,其上部两边对称斜向下延伸有凸边13,所述凸边13与水平面呈45°夹角。
所述聚氨酯刀体2的背边形成弧R1,弧R1半径为205mm,其内边由弧R2和弧R3衔接构成,弧R2半径为103mm,弧R3半径大于300mm,或者,内边由弧R2和直线衔接构成,即弧R3变为直线。
具体实施时,所述合金刀座1高69mm,宽88mm;其中,卷边11宽34mm,安装槽12宽20mm;所述合金刀座1厚度6mm。
该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
1、采用了高分子聚氨酯,加之较好的综合机械性能,延长了产品的使用周期。
2、设计结构紧凑,配制合理,产品轻便、美观、易于操作。
3、产品备件具有互换及可调性,更便于安装调试、更换维修。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本实用新型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都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其均应涵盖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