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化工生产技术领域,具体地说,尤其涉及一种用于环氧乙烷卸料及储存的装置。
背景技术:
环氧乙烷(EO)为一种最简单的环醚,属于杂环类化合物,是重要的石化产品。环氧乙烷在低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在常温下为无色带有醚刺激性气味的气体,环氧乙烷易燃易爆,一旦泄漏,将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因其是危险化学品,因此在生产卸料及储存操作时,需要使用安全级别高的专用装置。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用于环氧乙烷卸料及储存的装置,能够连续实现环氧乙烷的安全卸料及储存。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用于环氧乙烷卸料及储存的装置,包括储罐,所述储罐的底部侧面连接有卸料系统,所述储罐顶部设有氮封系统,所述储罐侧面还设有吸附塔,所述储罐的顶端连接至所述吸附塔的侧面。
所述卸料系统包括卸料管道、缓冲罐及卸料泵,所述卸料管道连接在所述缓冲罐侧面,所述卸料管道上设有卸料阀,所述缓冲罐侧面与所述储罐底部侧面连接,连接管道上设有所述卸料泵,所述缓冲罐顶端设有放空阀并连接至所述储罐顶部。
所述氮封系统包括进气管及出气管,所述进气管及出气管均连接在所述储罐上方,所述进气管上依次设有截止阀A、过滤器、供氮阀及截止阀C,所述进气管上还设有支管,支管的一端连接在所述截止阀A的左侧,另一端连接在所述截止阀C的右侧,支管上设有截止阀B,所述出气管上依次设有截止阀D及卸料阀。
所述储罐内设有换热管束。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安全,装置包括卸料系统、氮封系统及吸附塔,卸料系统完成环氧乙烷的安全卸料,并设置缓冲罐,保证连续卸料,吸附塔将卸料及储存过程中气化的有毒物料完全吸收,对环境友好、安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1中:1、储罐;2、吸附塔;3、卸料管道;4、缓冲罐;5、放空阀;6、卸料泵;7、截止阀A;8、过滤器;9、供氮阀;10、截止阀B;11、截止阀C;12、截止阀D;13、泄氮阀;14、换热管束;15、氮封系统;16、进气管;17、排气管;18、卸料阀。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一种用于环氧乙烷卸料及储存的装置,包括储罐1,所述储罐1的底部侧面连接有卸料系统,所述储罐1顶部设有氮封系统15,所述储罐1侧面还设有吸附塔2,所述储罐1的顶端连接至所述吸附塔2的侧面。
所述卸料系统包括卸料管道3、缓冲罐4及卸料泵6,所述卸料管道3连接在所述缓冲罐4侧面,所述卸料管道3上设有卸料阀18,所述缓冲罐4侧面与所述储罐1底部侧面连接,连接管道上设有所述卸料泵6,所述缓冲罐4顶端设有放空阀5并连接至所述储罐1顶部。
所述氮封系统包括进气管16及出气管17,所述进气管16及出气管17均连接在所述储罐1上方,所述进气管16上依次设有截止阀A7、过滤器8、供氮阀9及截止阀C11,所述进气管16上还设有支管,支管的一端连接在所述截止阀A7的左侧,另一端连接在所述截止阀C11的右侧,支管上设有截止阀B10,所述出气管17上依次设有截止阀D12及卸料阀18。
所述储罐1内设有换热管束14。
如说明书附图图1,一种用于环氧乙烷卸料及储存的装置,包括储罐1,储罐1内设有换热管束14,储罐1的底部侧面连接有卸料系统,储罐1顶部设有氮封系统15,储罐1侧面还设有吸附塔2,储罐1的顶端连接至吸附塔2的侧面,卸料系统包括卸料管道3、缓冲罐4及卸料泵6,卸料管道3连接在缓冲罐4侧面,卸料管道3上设有卸料阀18,缓冲罐4侧面与储罐1底部侧面连接,连接管道上设有卸料泵6,缓冲罐4顶端设有放空阀5并连接至储罐1顶部;氮封系统包括进气管16及出气管17,进气管16及出气管17均连接在储罐1上方,进气管16上依次设有截止阀A7、过滤器8、供氮阀9及截止阀C11,进气管16上还设有支管,支管的一端连接在截止阀A7的左侧,另一端连接在截止阀C11的右侧,支管上设有截止阀B10,出气管17上依次设有截止阀D12及卸料阀18。
本装置使用时,卸料管道3与槽车连接,卸料泵6将槽车内的环氧乙烷抽送至缓冲罐4内并从卸料罐4内送至储罐1内部,换热管束14对物料进行降温,物料处于低温状态,氮封系统15设置在储罐1顶部,氮气从进气管16进入到储罐内部,保证储罐内部的压力恒定,若压力值过大,则打开出气管17上的泄氮阀13进行泄氮,缓冲罐4上方设置放空阀5并连接至储罐顶部,卸料过程中产生的气化物料进入储罐1内,储罐1内的气化物料通过吸附塔2进行吸收,不会排至大气中。
氮封系统中的进气管16上还设有支管旁路,在主进气管发生故障时,可以通过截止阀B10实现进气操作。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安全,装置包括卸料系统、氮封系统及吸附塔,卸料系统完成环氧乙烷的安全卸料,并设置缓冲罐,保证连续卸料,吸附塔将卸料及储存过程中气化的有毒物料完全吸收,对环境友好、安全。
综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用来限定本实用新型实施的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范围所述的形状、构造、特征及精神所为的均等变化与修饰,均应包括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