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绕丝机的自动卸盘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629454阅读:204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绕丝机的自动卸盘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绕丝机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用于绕丝机的自动卸盘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国内产的绕丝机均是半自动形式,只有绕丝和排线是自动完成的,其余起始穿丝、收丝和卸盘均需人工操作完成,工人劳动强度大,效率低。本发明提供一种自动卸盘装置,可实现绕丝机的自动卸盘动作,与其他机构配合实现绕丝机全自动操作。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绕丝机的自动卸盘装置,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穿丝、收丝和卸盘均需人工操作完成,工人劳动强度大,效率低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用于绕丝机的自动卸盘装置,包括主机箱,所述主机箱的顶部内腔右侧壁设置有伸缩主轴,所述伸缩主轴插接在主机箱右侧壁的内腔,所述伸缩主轴的外壁套接有焊丝盘,所述伸缩主轴的左端设置有中心定位销,所述主机箱的右壁设置有调节支架,所述调节支架的顶部设置有气缸,所述气缸的底部外壁设置有第一销轴,所述调节支架通过第一销轴与气缸连接,所述气缸的顶部设置有托盘,所述气缸的顶部外壁设置有第二销轴,所述气缸通过第二销轴与托盘连接,所述焊丝盘设置在托盘的顶部,所述托盘的顶部右侧设置有导槽,所述导槽的右端设置有凹坑,所述导槽的底部设置有连接块,所述连接块的底部设置有支座,所述支座的左壁设置在主机箱的右壁,所述支座位于调节支架的顶部,所述连接块的外壁设置有第三销轴,所述连接块通过第三销轴与支座连接。

优选的,所述支座的外壁设置有通孔,所述气缸的顶部贯穿通孔。

优选的,所述凹坑为弧形形状。

优选的,所述焊丝盘的内腔设置有圆孔,所述焊丝盘通过圆孔与中心定位销连接。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种用于绕丝机的自动卸盘装置,通过伸缩主轴带动绕满焊丝的焊丝盘往右移动,到达指定位置停止移动,气缸动作,将导槽往上顶,托住焊丝盘,然后伸缩主轴继续往右移动,当中心的定位销脱离焊丝盘,焊丝盘在重力作用下,沿导槽滚入导槽下方的弧形凹坑中,完成卸盘动作,之后气缸缩回,导槽回位,通过一系列操作,实现绕丝机的自动卸盘动作,与其他机构配合,实现绕丝机全自动化操作,提高效率,节省成本,提高安全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伸缩主轴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支座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主机箱、2伸缩主轴、3焊丝盘、4中心定位销、5支座、6调节支架、7第一销轴、8气缸、9第二销轴、10托盘、11导槽、12凹坑、13连接块、14第三销轴。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3,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用于绕丝机的自动卸盘装置,包括主机箱1,所述主机箱1的顶部内腔右侧壁设置有伸缩主轴2,所述伸缩主轴2插接在主机箱1右侧壁的内腔,所述伸缩主轴2的外壁套接有焊丝盘3,所述伸缩主轴2的左端设置有中心定位销4,所述主机箱1的右壁设置有调节支架6,所述调节支架6的顶部设置有气缸8,所述气缸8的底部外壁设置有第一销轴7,所述调节支架6通过第一销轴7与气缸8连接,所述气缸8的顶部设置有托盘10,所述气缸8的顶部外壁设置有第二销轴9,所述气缸8通过第二销轴9与托盘10连接,所述焊丝盘3设置在托盘10的顶部,所述托盘10的顶部右侧设置有导槽11,所述导槽11的右端设置有凹坑12,所述导槽11的底部设置有连接块13,所述连接块13的底部设置有支座5,所述支座5的左壁设置在主机箱1的右壁,所述支座5位于调节支架6的顶部,所述连接块13的外壁设置有第三销轴14,所述连接块13通过第三销轴14与支座5连接。

其中,所述支座5的外壁设置有通孔,所述气缸8的顶部贯穿通孔,便于气缸8和托盘10连接,所述凹坑12为弧形形状,便于焊丝盘3放置在凹坑12上,所述焊丝盘3的内腔设置有圆孔,所述焊丝盘3通过圆孔与中心定位销4连接,便于焊丝盘3和中心定位销4的连接。

工作原理:伸缩主轴2带动绕满焊丝的焊丝盘3往右移动,到达指定位置停止移动,气缸8动作,将导槽11往上顶,托住焊丝盘3,然后伸缩主轴2继续往右移动,当中心定位销4脱离焊丝盘3,焊丝盘3在重力作用下,通过托盘10沿导槽11滚入导槽11下方的弧形凹坑12中,完成卸盘动作,之后气缸8缩回,导槽11回位。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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