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起重机用自开闭渣斗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174787阅读:405来源:国知局
一种起重机用自开闭渣斗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起重机技术领域,主要涉及一种起重机用自开闭渣斗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起重机配套的渣斗都为翻转卸渣结构,如申请号为CN201520345638.9的《一种改进的钢渣渣斗》,采用上部吊耳起吊,底部掀起翻转卸料的机构,这种结构的渣斗对于重量轻的重物还能使用,对于石块等大重量块状物体不太实用,卸渣时容易砸坏运输车辆的车厢,造成事故。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是为解决起重机用翻转渣斗在装卸石块等大重量块状物体时,容易砸坏车厢的问题,提出了一种自开闭渣斗。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起重机用自开闭渣斗装置,包括吊架和通过四根钢丝绳连接在吊架下方的渣斗,所述的渣斗底部通过门轴可旋转设有对开的两扇门,在与门轴垂直方向的渣斗两端的外壁上对应每一根钢丝绳设有一组导向轮,四根钢丝绳的上端分别对应连接在吊架的四个角部, 四根钢丝绳沿平行方向分为两组,两组钢丝绳分别绕过各自的导向轮后分别与两扇门对应连接,所述渣斗上设有用于与支撑平台配合使用的支撑耳,吊架上端设有用于起吊渣斗装置的连接件,当吊架被起重机起吊,渣斗的两扇门在渣斗自重的作用下自动合闭,当渣斗通过支撑耳放置在支撑平台上时,吊架下降,两扇门在自重作用下自动打开。

进一步地,渣斗底部与门平行的两侧先设置有相对于门倾斜的斜面,斜面的下方设置门轴与门连接。

进一步地,导向轮为两个定滑轮,一个靠近渣斗外侧上部,与吊架的四个角对应,另一个靠近渣斗的内侧下部,与两扇门对开的位置相对应。

进一步地,吊架包括吊梁和与吊梁两端连接,并与吊梁垂直的钢丝绳平衡梁。

进一步地,支撑耳设置在渣斗没有安装导向轮的两侧的上部。

进一步地,连接件采用两个平行设置的动滑轮。

进一步地,吊梁底部中间还设置有辅助吊钩。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在于:

本实用新型的起重机用自开闭渣斗,采用渣斗底板打开结构,通过卸渣台便可以将底板打开卸渣,卸渣高度低且平稳,不会砸坏运输车辆,使用方便简单可靠。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渣斗闭合状态侧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渣斗打开状态侧视图。

附图标记:1-吊架、101-吊梁、102-钢丝绳平衡梁、2-钢丝绳、3-渣斗、4-门、5-导向轮、6-支撑平台、7-支撑耳、8-连接件、9-辅助吊钩。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具体详细的说明。

如图1至图3所示,一种起重机用自开闭渣斗装置,包括吊架1和通过四根钢丝绳2连接在吊架1下方的渣斗3,所述的渣斗3底部通过门轴可旋转设有对开的两扇门4,在与门轴垂直方向的渣斗3两端的外壁上对应每一根钢丝绳2设有一组导向轮5,四根钢丝绳2的上端分别对应连接在吊架1的四个角部, 四根钢丝绳2沿平行方向分为两组,两组钢丝绳2分别绕过各自的导向轮5后分别与两扇门4对应连接,所述渣斗3上设有用于与支撑平台6配合使用的支撑耳7,吊架1上端设有用于起吊渣斗装置的连接件8,当吊架1被起重机起吊,渣斗3的两扇门4在渣斗3自重的作用下自动合闭,当渣斗3通过支撑耳7放置在支撑平台6上时,吊架1下降,两扇门4在自重作用下自动打开。

进一步地,为了使渣斗3卸料完全,在渣斗3底部与门4平行的两侧先设置有相对于门4倾斜的斜面,斜面的下方设置门轴与门4连接。

进一步地,导向轮5为两个定滑轮,一个靠近渣斗3外侧上部,与吊架1的四个角对应,另一个靠近渣斗3的内侧下部,与两扇门4对开的位置相对应,钢丝绳2从吊架1下来后,先从第一个定滑轮的外侧绕向渣斗的内侧,然后通过第二个定滑轮与两扇门4对应连接,这个第一个定滑轮设置靠外,使钢丝绳3在吊起渣斗3时更平稳,不会翻转。

进一步地,吊架1包括吊梁101和与吊梁101两端连接,并与吊梁101垂直的钢丝绳平衡梁102。

进一步地,撑耳7设置在渣斗3没有安装导向轮5的两侧的上部,这样渣斗3在卸料的时候,重心低于支撑平台6,使渣斗卸料更平稳。

进一步地,连接件8采用两个平行设置的动滑轮,与起重机小车钢丝绳配合。

进一步地,吊架1底部中间还设置有辅助吊钩9,在起吊时起辅助作用。

工作时,起重机通过钢丝绳牵引连接件8的动滑轮将吊架1吊起,吊架1拉紧钢丝绳2,钢丝绳2通过导向轮5拉起渣斗3底部的两扇门4,如图2所示在渣斗3自重的作用下自动合闭,并吊起装满渣的渣斗3,然后吊车将渣斗3运往卸渣处,在卸渣处设有支撑平台6,起重机带动吊架1下降,使渣斗3的两个支撑耳7担在支撑平台上,然后吊梁1继续下降,钢丝绳2继续下降,如图3所示,两扇门4在自重作用下自动打开,将渣卸掉,完成卸渣。

以上所举实施例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方式,仅用来方便说明本实用新型,并非对本实用新型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任何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若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提技术特征的范围内,利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技术内容所作出局部改动或修饰的等效实施例,并且未脱离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内容,均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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