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自动包装加工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筷子自动包装装置。
背景技术:
针对目前人工成本越来越高,一直在包装设备行业中的我们开发出一款一次性筷子包装后可按设定数量装袋,取代人工的自动装袋机。现有技术中的一次性筷子包装机,每分钟包装筷条的速度已经提升到300多双,都是靠人工几十对或是一百对的分装,这个速度人工难以操作,劳动强度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筷子自动包装装置,解决现有技术中筷子分装速度人工难以跟上,劳动强度大的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筷子自动包装装置,包括:横向封口器2、包装定型辅助装置3、纵向封口器4、送料辅助输送带5、控制主机6、进料输送带7、感应计数关闭阀8、推料装置9,其中,所述送料辅助输送带5始端为绕卷器和筷子送料装置,所述送料辅助输送带5中部沿移动方向依次设有所述横向封口器2、包装定型辅助装置3、纵向封口器4,所述纵向封口器4末端为出料口输送带1;筷子送料装置的旁侧设有进料输送带7用于输送成品包装好的筷子,所述进料输送带7末端设有所述推料装置9,所述盛料斗11设于所述推料装置9前端,所述推料装置9下方设有装袋塑料膜,用于容纳由所述推料装置9推下的成品筷子进行分装打包。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为:
与现有技术中的筷子包装机装配在一起,省去了筷子人工装袋时间,减小劳动强度,节约人工成本,提高生产效益。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标记:1-出料口输送带;2-横向封口器;3-包装定型辅助装置;4-纵向封口器;5-送料辅助输送带;6-控制主机;7-进料输送带;8-感应计数关闭阀;9-推料装置;10-装袋塑料膜;11-盛料斗;12-色标跟踪定位传感器;13-拉膜装置;14-打印装置。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上述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加明显易懂,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如图1所示,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筷子自动包装装置,包括:横向封口器2、包装定型辅助装置3、纵向封口器4、送料辅助输送带5、控制主机6、进料输送带7、感应计数关闭阀8、推料装置9,其中,所述送料辅助输送带5始端为绕卷器和筷子送料装置,所述送料辅助输送带5中部沿移动方向依次设有所述横向封口器2、包装定型辅助装置3、纵向封口器4,所述纵向封口器4末端为出料口输送带1;筷子送料装置的旁侧设有进料输送带7用于输送成品包装好的筷子,所述进料输送带7末端设有所述推料装置9,所述盛料斗11设于所述推料装置9前端,所述推料装置9下方设有装袋塑料膜,用于容纳由所述推料装置9推下的成品筷子进行分装打包。
其中,所述进料输送带7上部设有感应计数关闭阀8,所述感应计数关闭阀8包括红外感应计数器、阀门和阀门驱动电机。所述控制主机6设于所述送料辅助输送带5下方,用于对整个系统进行控制。
本实用新型通过横向封口器2、包装定型辅助装置3、纵向封口器4实现枕式包装(三边封口-横向封口+纵向封口),通过图1中已经描述了具体的位置关系。
自动装袋机工作流程:出料口输送带1将包装机包装好的筷条,掉到进料输送带7上,到一定数量后感应计数关闭阀关闭,挡住陆续送过来的筷条,盛料斗11后面有推料装置9,把堆在一起的筷条推送到预定的位置,在推进的同时,设于装袋塑料膜10上端的纵向封口器和送料牵引输送带同步动作,对分装的筷子进行密封,并由末端输送带输送到下道工序。至于出料口输送带1如何将包装机包装好的筷条,掉到进料输送带7上,可以有多种实现方式,可以人工搬运,也可以通过连接传送带输送。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为:
与现有技术中的筷子包装机装配在一起,省去了筷子人工装袋时间,减小劳动强度,节约人工成本,提高生产效益。
本实用新型还可以包括:拉膜装置13,所述拉膜装置13设于装袋塑料膜10滚轴旁,用于对塑料膜进行牵引拉伸。相应地,还可以包括:色标跟踪定位传感器12、打印装置14,所述色标跟踪定位传感器12设于所述拉膜装置13上端,用于对装袋塑料膜10上的标识进行识别;所述打印装置14设于拉膜装置13前端,用于对塑料膜打印标识。通过色标打印,可添加特定LOGO,并可通过色标跟踪定位传感器12,进行色标定位针以保证产品每包log一致。
可以理解的是,图中示出的系统结构并不构成对系统的限定,可以包括比图示更多或更少的设备,或者组合某些设备,或者不同的设备部署。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