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链式刮杆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679113发布日期:2018-06-12 21:56阅读:263来源:国知局
一种链式刮杆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物料传输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链式刮杆。



背景技术:

在化工、建材等领域施工过程中,经常要使用物料传送带,在传输过程中,传送带上经常会有物料滞留,设备底部及两侧会出撒料情况,严重影响了现场生产环境,需要使用配套的刮杆将物料刮走.本公司在专利号为CN201520467082.0的环链埋刮板输送装置专利中,使用了刮板,该刮板与链条一起配装在输送机构上,靠链条带动刮板,结构上十分紧凑,在具体使用时,散状物料会粘接在链条上,使链条卡滞,导致刮板失效。专利号为CN201420696933.4的专利一种用于传送黄沙的链式刮杆在使用时就出现这种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链式刮板,结构简单、易于更换。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链式刮杆,包括以下部件:

链条,由若干尾部设置连接部的U型链节通过销轴串接而成,相邻的链节可以绕销轴相互转动;

刮板,包括固定刮板和活动刮板,所述固定刮板顶部设置有与U型链节的U型部位相适应的槽口,槽口深度不超过刮板高度的1/5,固定刮板通过槽口固定连接在U型链节上,所述固定刮板的一端设置有连接孔,连接孔上连接活动刮板;

所述链条具有两条,相互平行设置,并通过活动刮板连接在一起;所述链条具有两条,相互平行设置,并通过活动刮板连接在一起;所述刮板底部刃口有平口形和锯齿形,所述刮板每间隔3到5个链节设置一组,平口形和锯齿形相互交替设置。

作为优选,所述活动刮板两端设置有连接孔。

作为优选,所述活动刮板中心设置有腰型槽,腰型槽宽度与固定刮板的连接孔大小相适应,可以调节两个链条之间的间距。

作为优选,所述刮板与链条所在平面垂直。

作为优选,所述刮板与链条所在平面具有夹角α且刮板向链条运动方向倾斜,75°≤α<90°。

作为优选,刮板的底部设置有摩擦片。

作为优选,刮板与链条运动方向相反的一侧设置有毛刷。

作为优选,链条的下方设置有辅助滑轮。

相比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由于链条位于刮板两边的顶部,同时链条和刮板的结构使得链条距离传输平面有一定距离,不会使物料粘接到链条上,运行更加流畅,提高了工作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链式刮杆实施例的结构俯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链式刮杆实施例的结构侧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链式刮杆实施例中固定刮板带锯齿形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

1、链条;2、U型链节;3、固定刮板;4、活动刮板;5、连接部;6、销轴;7、槽口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说明。

如图1至图3所示,一种链式刮杆,包括以下部件:

链条1,由若干尾部设置连接部5的U型链节2通过销轴6串接而成,相邻的链节可以绕销轴6相互转动;

刮板,包括固定刮板3和活动刮板4,所述固定刮板3顶部设置有与U型链节2的U型部位相适应的槽口7,槽口7深度不超过刮板高度的1/5,固定刮板3通过槽口7固定连接在U型链节2上,所述固定刮板3的一端设置有连接孔,连接孔上连接活动刮板4;

所述链条1具有两条,相互平行设置,并通过活动刮板4连接在一起;所述刮板底部刃口有平口形和锯齿形,所述刮板每间隔3到5个链节设置一组,平口形和锯齿形相互交替设置。

本实施例中,所述活动刮板4两端设置有连接孔。

本实施例中,所述活动刮板4中心设置有腰型槽,腰型槽宽度与固定刮板3的连接孔大小相适应,可以调节两个链条1之间的间距,以适用于不同宽度的轨道。

本实施例中,所述刮板与链条1所在平面垂直,垂直面可以防支物料卡在刮板与链条1的夹缝中。

本实施例中,所述刮板与链条1所在平面具有夹角α且刮板向链条1运动方向倾斜,75°≤α<90°,倾斜的角度更有利于刮板刮起物料。

本实施例中,刮板的底部设置有摩擦片,延长使用寿命。

本实施例中,刮板与链条1运动方向相反的一侧设置有毛刷。

本实施例中,链条1的下方设置有辅助滑轮,方便链条1滑动,同时也加大链条1的稳定性,防止链条1塌陷,同时保证链条1与传输平面之间的间距。

使用时,将链式刮杆置于输送带上,首尾连接驱动装置,可以调节活动刮板的长度使链条位于传送带边缘,同时由于刮板的作用,链条和传送带之间有一定的间距,物料不会接触到链条,为了保护链条,还可以在输送带两边增加护罩,将链条保护起来,保护罩边缘开设槽口,便于刮板运动;同时,锯齿形刮板和平口形刮板相互交替设置,是为了防止传送带表面具有物料附着时,锯齿形可以将物料刮起来,然后由后续的平口刮板刮走,防止物料在传送带表面粘接成块,影响刮板效率。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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