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助力器吸塑盘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226874发布日期:2018-08-21 18:29阅读:44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助力器吸塑盘,涉及吸塑盘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包装工具已经从一次性包装发展成周转可重复包装,而目前针对助力器包装设计,由于助力器的零件圆形壳体形状的特殊性以及高要求的保护性,以往都是一次性的纸衬圈的包装方式,成本较高以及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零件磨损的情况,因而增加包装成本且影响包装质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且有效提高助力器的包装质量且可重复利用的助力器吸塑盘。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助力器吸塑盘,包括吸塑盘体,所述吸塑盘体上设有多个放置助力器的型腔,多个型腔呈矩形阵列分布于吸塑盘体上,其型腔底部凸出吸塑盘体,将所述吸塑盘体的前后向设置为X向,左右向设置为Y向,所述型腔设置为半圆柱状凹槽,其半圆柱状凹槽的中轴线与吸塑盘体X向边缘呈30°-60°倾斜角设置,多个所述半圆柱状凹槽在X向的直线上等距排列,同一对角线上的多个半圆柱状凹槽的中轴线处于同一直线上,其中位于吸塑盘体最边缘的且沿X向设置并处于同一直线上的多个型腔之间设有第一加强筋部,沿吸塑盘体Y向设置且处于同一直线上的多个型腔之间设有第二加强筋部,所述吸塑盘体的四周边缘设有边缘加强筋板。

作为优选,所述吸塑盘体上设有色带喷漆层,所述色带喷漆层沿Y向设置且位于两个型腔之间的连接处。

作为优选,所述型腔的前部设有助力器限位支撑部,所述限位支撑部突出吸塑盘体设置且其凸缘中部设有助力器头部配合的限位凹槽。

作为优选,所述型腔侧壁设有避免阻碍助力器放置的避空位。

作为优选,所述型腔的槽底设有中心定位槽。

作为优选,在所述吸塑盘体的背面且与型腔的腔体底部对应的位置上覆盖有复合泡棉减震层。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之处是:所述助力器吸塑盘整体结构简单,安装制作以及使用方便,不仅有效对助力器起到包装作用,而且包装稳定性高,能有效避免产品之间的磨损,而且整体结构强度高,使用寿命长且支制作成本低,因而实用性高,适合推广应用。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轴测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正面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它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至图3所示的一种助力器吸塑盘,包括吸塑盘体1,所述吸塑盘体上设有多个放置助力器的型腔2,多个型腔2呈矩形阵列分布于吸塑盘体上,其型腔底部凸出吸塑盘体,将所述吸塑盘体的前后向设置为X向,左右向设置为Y向,所述型腔设置为半圆柱状凹槽,其半圆柱状凹槽的中轴线与吸塑盘体X向边缘呈30°-60°倾斜角设置,多个所述半圆柱状凹槽在X向的直线上等距排列,同一对角线上的多个半圆柱状凹槽的中轴线处于同一直线上,其中位于吸塑盘体最边缘的且沿X向设置并处于同一直线上的多个型腔之间设有第一加强筋部3,沿吸塑盘体Y向设置且处于同一直线上的多个型腔2之间设有第二加强筋部4,所述吸塑盘体的四周边缘设有边缘加强筋板5。

进一步地,所述吸塑盘体上设有色带喷漆层6,所述色带喷漆层沿Y向设置且位于两个型腔之间的连接处,在本实施例中,一般采用在吸塑盘成型之前即进行色带喷漆层的喷漆过程,因而,在吸塑盘成型之后,其色带喷漆层不容易脱落和掉色,稳定性好,而设置色带喷漆层能方便员工进行有序且统一的产品放置堆叠过程,避免错放而影响包装效果。

另外,为提高助力器放置的稳定性且为避免磨损,所述型腔的前部设有助力器限位支撑部7,所述限位支撑部突出吸塑盘体设置且其凸缘中部设有助力器头部配合的限位凹槽,且所述型腔的槽底设有中心定位槽8,进一步地,所述型腔侧壁设有避免阻碍助力器放置的避空位,通过中心定位槽以及限位支撑部有效对助力器进行支撑定位,提高助力器包装时的稳定性。

作为优选,在所述吸塑盘体的背面且与型腔的腔体底部对应的位置上覆盖有复合泡棉减震层9,所述复合泡棉减震层覆盖黏贴于吸塑盘体的盘体底部的型腔凸出部,因而在吸塑盘堆叠时有效起到减震缓冲作用,实用性高。

上述助力器吸塑盘整体结构简单,安装制作以及使用方便,不仅有效对助力器起到包装作用,而且包装稳定性高,能有效避免产品之间的磨损,而且整体结构强度高,使用寿命长且支制作成本低,实用性高。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实用新型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凡是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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