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透气瓦楞纸箱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420115发布日期:2018-12-28 19:07阅读:467来源:国知局
一种透气瓦楞纸箱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纸箱技术领域,特别是指一种透气瓦楞纸箱。



背景技术:

纸箱是用纸制品制造的,用于包装各类物品的用具。纸箱成本低、易于封装、适合添加填充物、干净等适合产品出厂包装,物品运输,材料整理等。

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纸盒通常是普通的六面体结构,主要由一张纸盒板连体成型,通常包装物由纸箱箱口处放入。然而,纸箱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经常拖动或者搬挪,反复受力造成松垮,并且在堆压的环境下储运时,易使纸箱受压后变形或者破裂,造成坍塌等事故,损坏物品等不良后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其次,纸箱整体为密封结构,使用存在局限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透气瓦楞纸箱,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纸箱易被损坏,且不耐压,以及纸箱不透气的缺陷。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透气瓦楞纸箱,包括纸箱本体和箱盖,所述纸箱本体的顶部开口,所述箱盖盖设于所述纸箱本体的顶部开口上,所述箱盖与纸箱本体通过锁合机构锁合,所述纸箱本体包括外箱体和内箱体,所述内箱体的底面上设置有若干第一透气孔,还包括一透气板,所述透气板与内箱体的底面通过透气通道相互连接,所述外箱体的底端环绕内壁设置有第一支撑板,所述第一支撑板与外箱体底面通过加强筋连接,所述透气板置于所述第一支撑板上,所述透气板与外箱体之间形成一透气腔,所述透气腔的外壁上设置有若干第二透气孔,所述内箱体的顶部开口处设置有内封边板,所述内封边板向外折叠用于闭合内箱体与外箱体之间的缝隙;所述锁合机构包括与纸箱本体外壁固定连接的弹性扣件,所述弹性扣件包括底板、弹性件和顶板,所述底板与纸箱本体外壁固定连接,所述顶板通过弹性件与底板伸缩连接,底板的外围与顶板的外围通过波纹状折叠纸连接,所述弹性扣件整体呈圆台状,对应的,所述箱盖的侧壁上开有扣槽。

进一步的,所述透气通道为柱状波纹可伸缩纸筒。

进一步的,外箱体的底面的中部还设置有第二支撑板,第二支撑板的中部设置有柱形支撑圈,所述柱形支撑圈与第二支撑板之间通过加强筋连接。

进一步的,纸箱本体和箱盖采用瓦楞纸板制成。

进一步的,所述外箱体的相对侧的侧面上分别设置有一提手槽。

进一步的,所述提手槽的形状为椭圆形。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透气瓦楞纸箱,本申请纸箱本体内设置有透气结构,同时纸箱本体与箱盖通过锁合机构可方便连接,使用方便。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透气瓦楞纸箱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1的弹性扣件结构示意图;

图4为图1的外箱体底部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4所示,一种透气瓦楞纸箱,包括纸箱本体1和箱盖2,所述纸箱本体1的顶部开口,所述箱盖2盖设于所述纸箱本体的顶部开口上,所述箱盖与纸箱本体通过锁合机构锁合,所述纸箱本体包括外箱体3和内箱体4,所述内箱体的底面上设置有若干第一透气孔,还包括一透气板5,所述透气板与内箱体的底面通过透气通道6相互连接,所述外箱体的底端环绕内壁设置有第一支撑板7,所述第一支撑板与外箱体底面通过加强筋15连接,所述透气板置于所述第一支撑板上,所述透气板与外箱体之间形成一透气腔5,所述透气腔的外壁上设置有若干第二透气孔,所述内箱体的顶部开口处设置有内封边板6,所述内封边板向外折叠用于闭合内箱体与外箱体之间的缝隙;所述锁合机构包括与纸箱本体外壁固定连接的弹性扣件,所述弹性扣件包括底板8、弹性件9 和顶板10,所述底板与纸箱本体外壁固定连接,所述顶板通过弹性件与底板伸缩连接,底板的外围与顶板的外围通过波纹状折叠纸11连接,所述弹性扣件整体呈圆台状,对应的,所述箱盖的侧壁上开有扣槽(未示出),所述透气通道为柱状波纹可伸缩纸筒,外箱体的底面的中部还设置有第二支撑板12,第二支撑板的中部设置有柱形支撑圈,所述柱形支撑圈14与第二支撑板之间通过加强筋13连接,纸箱本体和箱盖采用瓦楞纸板制成,所述外箱体的相对侧的侧面上分别设置有一提手槽,所述提手槽的形状为椭圆形。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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