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施工中的辅助器具,具体为一种主钢丝绳卷筒支承装置。
背景技术:
现阶段建筑施工中,塔式起重机是施工现场必不可少的起重吊装设备,而塔机的主卷扬及其钢丝绳则是塔机用于吊装的主要组件。由于塔机主卷扬钢丝绳作为承载部件,必须避免有相关缺陷,以保证塔机的使用安全;而现场使用中,主钢丝绳会有集中断丝、断股、松股等缺陷出现,此时就需要及时更换主钢丝绳。
目前塔机更换主钢丝绳时,大部分仍采用传统方法、将待换钢丝绳卷筒用钢管和扣件固定在结构外架或模板脚手架上;此种做法不仅繁杂,每次均需搭设钢管架而延长作业时间,而且更换主钢丝绳时卷筒收到的力会传至架体上,对外架或脚手架安全造成影响。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方案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主钢丝绳卷筒支承装置,解决了更换钢丝绳卷筒时费时费力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主钢丝绳卷筒支承装置,其特征是:包括两个左右对称设置的支承架,所述支承架包括四根支承杆,四根所述支承杆组成前后相同的两组,每组支承杆由上而上逐渐向外倾斜;所述支承杆的上端固定在截面为倒U型的平台的槽内底面上,所述平台上端面设有轴承;所述支承架底部设置有两根互相平行的防倾杆,所述防倾杆固定在前后两组相同一侧的支承杆的底端上;所述支承架之间设置有可拆卸的连接杆,所述连接杆有两根,且分别位于两个支承架的前后两面的中部。
进一步的,所述轴承通过轴承槽和设置在其上方的半圆扣固定在平台上,所述轴承槽焊接在平台上,所述半圆扣通过螺栓与轴承槽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支承架中部水平设置有两根固定杆,所述固定杆固定在每组相对的两根支承杆的中部;两根所述固定杆之间设置有固定撑杆,所述固定撑杆垂直焊接在两根固定杆的中部。
进一步的,四根所述支承杆左右对称、前后平行设置。
进一步的,所述连接杆为钢管,并通过钢管扣固定在支承架上,所述钢管扣通过螺钉固定在支承杆上。
进一步的,两个所述支承架之间设置卷筒,所述卷筒的支撑轴的两端分别连接在所述轴承上。
进一步的,所述支承杆、防倾杆、固定杆和连接杆为角钢,所述平台为槽钢。
进一步的,所述连接杆焊接在支承杆的中部。
进一步的,所述支承杆的上端焊接在所述平台底面四个角上,下端焊接在防倾杆上。
本实用新型解决了更换钢丝绳卷筒时费时费力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本装置可拆卸,组件之间采用活动连接,可重复使用且安装、运输便捷。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轴承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1-支承杆;2-平台;3-轴承;31-轴承槽;32-半圆扣;4-防倾杆;5-固定杆;51-固定撑杆;6-连接杆;61-钢管扣;7-卷筒;8-支撑轴。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说明书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2所示,一种主钢丝绳卷筒支承装置,其特征是:包括两个左右对称设置的支承架,所述支承架包括四根支承杆1,四根所述支承杆1组成前后相同的两组,每组支承杆1由上而上逐渐向外倾斜;所述支承杆1的上端固定在截面为倒U型的平台2的槽内底面上,所述平台2上端面设有轴承3;所述支承架底部设置有两根互相平行的防倾杆4,所述防倾杆4固定在前后两组相同一侧的支承杆1的底端上;所述支承架之间设置有可拆卸的连接杆6,所述连接杆6有两根,且分别位于两个支承架的前后两面的中部。
如图3所示,所述轴承3通过轴承槽31和设置在其上方的半圆扣32固定在平台2上,所述轴承槽31焊接在平台2上,所述半圆扣32通过螺栓与轴承槽31连接。
如图1所示,所述支承架中部水平设置有两根固定杆5,所述固定杆5固定在每组相对的两根支承杆1的中部;两根所述固定杆5之间设置有固定撑杆51,所述固定撑杆51垂直焊接在两根固定杆5的中部。
如图1、2所示,四根所述支承杆1左右对称、前后平行设置。
优选的,所述连接杆6为钢管,并通过钢管扣61固定在支承架上,所述钢管扣61通过螺钉固定在支承杆1上。
如图1、2所示,两个所述支承架之间设置卷筒7,所述卷筒7的支撑轴8的两端分别连接在所述轴承3上。
优选的,所述支承杆1、防倾杆4、固定杆5和连接杆6为角钢,所述平台2为槽钢。
如图1所示,所述连接杆5焊接在支承杆1的中部。
优选的所述支承杆1的上端焊接在所述平台2底面四个角上,下端焊接在防倾杆4上。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