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控张力被动放线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921835发布日期:2019-10-19 03:40阅读:387来源:国知局
可控张力被动放线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金属线材加工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可控张力被动放线装置。



背景技术:

金属线材的生产涉及多种工序,其中退火、轧制、拉丝、矫直等工序都会涉及到金属线材的放线过程,金属线材放线的顺畅度会直接影响到生产工序的进行,甚至会影响到最终产品的质量。

而为了方便金属线材在工厂内各个工序车间内的安全流转以及适配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加工机械,现有技术中,金属线材的放线多采用立式放线方式,即环绕的线材套设在立式转动装置的放线盘上,在外力的作用下进行放线;在放线的过程中,立式转动装置的放线盘与加工机械之间的金属线材会因张力不足,产生下坠现象,进而导致放线盘内套设在上层的金属线材跌落挤压下层的金属线材,有时因为惯性和线材弹性会使得放线盘要转动数圈才停下来,致使线材落至线盘以外直至地面上,使得后续工作无法进行,甚至还会将承料架拉倒,造成安全事故。在实际的放线过程中,为了增加放线盘与加工机械之间的金属线材的张力,有时会通过绳索使得放线盘与拖在地面上的铁块连接,通过铁块的重量以及其与地面的摩擦力以限制放线盘的转动,达到增加金属线材张力的问题,但是这样会造成地面损坏、现场混乱、张力调整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可控张力被动放线装置。

一种可控张力被动放线装置包括:底架;

转动机构,其包括转轴承载件以及转轴件;转轴承载件设于底架;转轴件的一端转动连接于转轴承载件;

线材承载件,其与转轴件的另一端连接;以及

张力控制机构,其套设于转轴件;张力控制机构用于控制转轴件的转动。

根据本实用新型一实施方式,张力控制机构包括依次叠合设置的调节螺母、第一压板、碟形弹簧以及第二压板;调节螺母、第一压板、碟形弹簧以及第二压板均套设于转轴件外;转轴件的外壁设有与调节螺母相适配的螺纹;第二压板与转轴承载件的端面贴合。

根据本实用新型一实施方式,张力控制机构还包括调节把手;调节把手的一端嵌设于调节螺母。

根据本实用新型一实施方式,张力控制机构还包括摩擦片;摩擦片位于第二压板与转轴承载件的端面之间。

根据本实用新型一实施方式,转轴承载件包括轴承套以及轴承;轴承套垂直设于底架;轴承装配于轴承套的内壁;转轴件的一端设于轴承套内,其通过轴承与轴承套形成转动关系。

根据本实用新型一实施方式,转轴承载件还包括圆螺母;圆螺母套设于转轴件的底部。

根据本实用新型一实施方式,轴承为两个单列圆锥滚子轴承,两个单列圆锥滚子轴承分别装配于轴承套内壁的两端。

根据本实用新型一实施方式,线材承载件包括轴套、线材承载底板以及承料架定位板;轴套套设于转轴件另一端的端部;线材承载底板设于轴套;承料架定位板设于线材承载底板的中部。

根据本实用新型一实施方式,线材承载件还包括平键;平键设于轴套内;转轴件另一端的端部对应平键的位置设有键槽;平键对应卡设于键槽内。

根据本实用新型一实施方式,底架设有叉车位。

同现有技术相比,本申请的可控张力被动放线装置通过张力控制机构的设置,控制转轴件的转动,进而对线材承载件形成控制,进而保证线材承载件承载线材放线时的张力。本申请放线装置具有结构紧凑、新颖、安全可靠及操作方便等特点,适合在动态放线情况下的张力调节使用。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申请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本申请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申请,并不构成对本申请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施例中可控张力被动放线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以图式揭露本实用新型的多个实施方式,为明确说明起见,许多实务上的细节将在以下叙述中一并说明。然而,应了解到,这些实务上的细节不应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也就是说,在本实用新型的部分实施方式中,这些实务上的细节是非必要的。此外,为简化图式起见,一些习知惯用的结构与组件在图式中将以简单的示意的方式绘示之。

需要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有方向性指示(诸如上、下、左、右、前、后......)仅用于解释在某一特定姿态(如附图所示)下各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移动情况等,如果该特定姿态发生改变时,则该方向性指示也相应地随之改变。

另外,在本实用新型中如涉及″第一″、″第二″等的描述仅用于描述目的,并非特别指称次序或顺位的意思,亦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其仅仅是为了区别以相同技术用语描述的组件或操作而已,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其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至少一个该特征。另外,各个实施例之间的技术方案可以相互结合,但是必须是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基础,当技术方案的结合出现相互矛盾或无法实现时应当认为这种技术方案的结合不存在,也不在本实用新型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为能进一步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特点及功效,兹例举以下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下:

参照图1,图1为本实施例中可控张力被动放线装置的结构示意图。本实施例中的可控张力被动放线装置包括底架1、转动机构2、线材承载件3以及张力控制机构4。转动机构2包括转轴承载件21以及转轴件22。转轴承载件21设于底架1。转轴件22的一端转动连接于转轴承载件21。线材承载件3与转轴件22的另一端连接。张力控制机构4套设于转轴件22,张力控制机构4用于控制转轴件22的转动。

通过张力控制机构4的设置,控制转轴件22的转动,进而对线材承载件3形成控制,进而保证线材承载件3承载线材放线时的张力。

复参照图1,进一步,底架1设有叉车位11,叉车位11为两个,两个叉车位11分别设于底架1的中间位置的两侧,其与手动叉车或电动叉车的双腿相适配,叉车可通过叉车位11对本实施例中的放线装置进行整体的移动。本实施例中,底架1可有槽钢焊接而成,在底架1的中间位置形成有凹槽,凹槽可为方形。

复参照图1,更进一步,转轴承载件21包括轴承套211、轴承212以及圆螺母213。轴承套211垂直设于底架1,优选的,轴承套211的外壁具有台阶结构,轴承套211的底部可对应设置于底架1的凹槽内,轴承套211外壁的台阶对应置于底架1上,本实施例中轴承套211外壁与底架1通过焊接方式固定在一起。轴承212装配于轴承套211的内壁,转轴件22的一端设于轴承套211内,其通过轴承212与轴承套211形成转动关系,优选的,轴承212为两个单列圆锥滚子轴承,两个单列圆锥滚子轴承分别装配于轴承套211内壁的两端,转轴件22通过两个单列圆锥滚子轴承与轴承套211形成稳定的转动连接关系。本实施例中,转轴件22为圆形的转轴,其底部设有轴承锁紧螺纹,其漏于轴承套211的部分设有调节螺纹。圆螺母213套设于转轴件22的底部的轴承锁紧螺纹外,圆螺母213用于转轴件22的轴向固定,本实例中的圆螺母213的数量为两个,两个圆螺母213均套设在转轴件22的底部,且两个圆螺母213叠合设置。

复参照图1,更进一步,线材承载件3包括轴套31、线材承载底板32、承料架定位板33以及平键34。平键34设于轴套31内,转轴件22顶端对应平键34设有相适配键槽,轴套31套设于转轴件22顶端外,平键34对应卡设于键槽内,使得轴套31与转轴件22形成稳固的连接关系。线材承载底板32设于轴套31,其用于承载架吊篮,承载架吊篮套设有线材,具体的,线材承载底板32的底面的中心通过焊接的方式固接于轴套31的顶部的端面上。承料架定位板33设于线材承载底板32的中部,其用于承料架吊篮承载时的定位,本实施例中承料架定位板33为对称结构的板状,其上部设有近似为锥形的斜面,便于承料架吊篮的放置,承料架吊篮从任意位置和角度放置时,都能沿着承料架定位板33的斜面滑到线材承载底板32的中部,本实施例中承料架定位板33的数量为两个,两个承料架定位板33可并列设置,也可交叉设置。

复参照图1,更进一步,张力控制机构4包括依次叠合设置的调节螺母41、第一压板42、碟形弹簧43以及第二压板44。调节螺母41、第一压板42、碟形弹簧43以及第二压板44由上至下依次套设于转轴件22外,其中调节螺母41对应套设在转轴件22设有调节螺纹的部分,调节螺母41转动时,可沿着转动件22线性移动。第二压板44与轴承套211台阶结构的端面贴合,转轴承载件21台阶结构对整个张力控制机构4进行承载。

初始时,碟形弹簧43未与转轴件22贴合,在进行张力调节时,只需转动调节螺母41,使得调节螺母41沿着转轴件22向下进行线性移动,即可使得碟形弹簧43产生形变,通过蝶形弹簧43的形变对转轴件22形成限制,进而限制转轴件22的转动速率,如此通过调节螺母41的转动即可对转轴件22的转动进行调节,进而控制线材承载件3的对,线材承载件3承载的线材进行张力控制。

复参照图1,更进一步,张力控制机构4还包括调节把手45,调节把手45的一端嵌设于调节螺母41,通过调节把手45的设置,便于调节螺母41的转动调节,本实施例中调节把手45的另一端设有胶套。

复参照图1,更进一步,张力控制机构4还包括摩擦片46,摩擦片46位于第二压板44与轴承套211台阶结构的端面之间,通过摩擦片46的设置,使得张力控制机构4与轴承套211的承载关系更为稳固,避免调节时产生打滑现象。

综上,本申请通过张力控制机构的设置,控制转轴件的转动,进而对线材承载件形成控制,进而保证线材承载件承载线材放线时的张力。本申请的放线装置具有结构紧凑、新颖、安全可靠及操作方便等特点,适合在动态放线情况下的张力调节使用。

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实用新型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理的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括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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