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叉车撞伤的木托盘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3949305发布日期:2021-02-18 14:35阅读:216来源:国知局
一种防叉车撞伤的木托盘的制作方法

[0001]
本实用新型涉及木托盘生产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防叉车撞伤的木托盘。


背景技术:

[0002]
托盘的种类主要有木质、塑料、金属等材料,木质是现在使用最广的,因为其价格便宜、结实。木质托盘又称木托盘、木质垫板等。是用于集装、堆放、搬运和运输的水平平台装置,便于装卸、搬运单元物资和小数量的物资。
[0003]
单面木托盘是木托盘的一种,单面木托盘是由多个平行且间隔排列的顶铺板,以及左右分布的两个纵梁组成。在大工厂中,大量的货物摆放在木托盘上通过叉车运输摆放,使生产效率提高,可以说是现代工业必不可少的重要组分之一,在叉车运输的过程中,叉车前的叉架经常会因为意外对工人造成伤害,叉架伤的叉头叉顶木板后,会有两个端部探出木托盘的底部,叉架上的两个金属叉头撞击到人的身体会对工人产生巨大的冲击,金属的过硬特性使得重伤概率升高,十分的不安全。
[0004]
所以,现木托盘生产者希望设计出一种新型木托盘,在配合叉车使用时能够有效的保护工人,使得叉架上的金属叉头难以对工人产生直接撞击,尽可能的保护工人安全。


技术实现要素:

[0005]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传统木托盘有的考虑质量有的降低成本,但是没有木托盘能够在配合叉车使用的同时有效的保护工人安全,使得工人屡屡受伤。
[0006]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防叉车撞伤的木托盘,包括上合板与下合板以及保护框,所述保护框设于所述上合板与所述下合板之间,所述保护框设有两条相互平行且结构大小相同的叉套,所述叉套通过缓冲杠连接,所述保护框为内部中空的金属框,所述叉套上下两侧均固定有滑块,所述上合板与所述下合板与所述保护框连接面设有滑轨,所述滑块设置于所述滑轨内。
[0007]
优选的,滑块与滑轨的配合类型根据需求采用不同灵活度的结构,此处的滑轨可以理解为滑槽,一般情况下使用t字型滑块固定,滑轨或滑槽相应开出t字型的通道,将滑块嵌入其中进行推拉满足使用需求,或使用两侧带有滚轮的滑块,进行更为灵活的推拉。
[0008]
进一步的,所述滑轨两端设有弹簧,可以用此处的弹簧来进行缓冲,保护滑块,进一步的延长使用寿命。
[0009]
进一步的,所述上下两侧的固定滑块两个为一对,所述滑块至少有7对。
[0010]
进一步的,所述保护框为中空的金属管,便于叉头插入。
[0011]
进一步的,所述缓冲杠外设有橡胶皮质包裹套。
[0012]
进一步的,所述橡胶皮质包裹套外设有毛毡,所述毛毡与所述橡胶皮质包裹套通过胶水粘结。
[0013]
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在于:使用本方案所旨的结构,制得双层木托盘,两层木板之间设有金属保护框,金属保护框通过其上固定的滑块连接固定两块木板,在实际使用时,叉
架的叉头探入保护框内,木托盘上摆放的物体对托盘施加压力,当叉头完全叉入时,原叉头探出木托盘的部位改为保护框的缓冲杠探出,有效避免了叉头对工人的叉伤。
附图说明
[0014]
图1为本实用新型剖视图;
[0015]
图2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0016]
图中标记:1-上合板、2-下合板、3-保护框、4-滑轨、31-叉套、32-缓冲杠、33-滑块、41-弹簧。
具体实施方式
[0017]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0018]
请参阅图1至图2,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防叉车撞伤的木托盘,包括上合板1、下合板2以及保护框3,上下板为基础木托盘的木质底板,保护框为冖型金属框体;
[0019]
保护框3设于上合板1与下合板2之间,保护框3设有两条相互平行且结构大小相同的叉套31,叉套用于插入叉头并限制叉头;
[0020]
叉套31通过缓冲杠32连接,使得叉头无法直接撞击工人;
[0021]
保护框3为内部中空的金属框,叉套31上下两侧均固定有滑块33,上合板1与下合板2与保护框3连接面设有滑轨4,滑块设置于滑轨内。
[0022]
滑轨4两端设有弹簧41,弹簧41用于缓冲滑块受到的撞击。
[0023]
上下两侧的固定滑块33两个为一对,滑块33至少有7对。
[0024]
保护框3为中空的铝制金属管。
[0025]
缓冲杠32外设有橡胶皮质包裹套。
[0026]
毛毡与橡胶皮质包裹套通过胶水粘结。
[0027]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0028]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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