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RTO焚烧炉进气排气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352839阅读:90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RTO废气处理设备技术领域,具体地说,尤其涉及一种RTO 焚烧炉进气排气系统。



背景技术:

RTO(Regenerative Thermal Oxidizer,蓄热式热力焚化炉)的原理是把有机废气加热,使废气中的VOC在氧化分解成二氧化碳和水,氧化产生的高温气体流经特制的陶瓷蓄热体,使陶瓷体升温而蓄热,用于预热后续进入的有机废气,从而节省废气升温的燃料消耗。陶瓷蓄热体应分成两个(含两个)以上的区或室,每个蓄热室依次经历蓄热-放热-清扫等程序,周而复始,连续工作。现有技术中,焚烧炉内的蓄热室在清扫完成后才能进入“蓄热”程序,虽然蓄热体经过不断的清扫,但是蓄热体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仍会出现破裂破损、烧损及堵塞等情况,会影响蓄热体的蓄热性能,若无法及时发现这些情况,则会造成蓄热炉无法正常工作。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RTO焚烧炉进气排气系统,能够实时监测焚烧炉的进气及出气状况,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RTO焚烧炉进气排气系统,包括焚烧炉主体及与焚烧炉主体连接的进气排气管道,所述焚烧炉主体包括蓄热炉A、蓄热炉B及位于蓄热炉上方的燃烧室,所述蓄热炉A及蓄热炉B内设有蓄热体,所述焚烧炉主体的一侧设有风机,所述风机连接有总进气管,所述总进气管上设有两个支管分别与所述蓄热炉A 及蓄热炉B的下端连接,支管上设有压力传感器及电动阀门,所述蓄热炉A的下端还连接有排气管B,所述蓄热炉B的下端连接有排气管A,所述排气管A及排气管B均与总排气管连接,所述排气管A及排气管B上依次设有压力传感器、电动阀门及温度传感器。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结构新颖,设计合理,在焚烧炉蓄热室的进气口及出气口均设置压力传感器,便于实时监测进气管及出气管中的气压,通过气压是否在正常范围内判断蓄热室内的蓄热体是否出现堵塞、破损等状况,以便做出维修措施保证蓄热炉正常工作;蓄热室的排气管道上还设有温度传感器,能够监测焚烧后待排出的气体温度是否在范围内,从而监测蓄热室的蓄热性能。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蓄热炉A;2、蓄热炉B;3、蓄热体;4、风机;5、总进气管;6、总排气管;7、排气管A;8、排气管B;9、压力传感器;10、电动阀门;11、温度传感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一种RTO焚烧炉进气排气系统,包括焚烧炉主体及与焚烧炉主体连接的进气排气管道,所述焚烧炉主体包括蓄热炉A1、蓄热炉B2及位于蓄热炉上方的燃烧室,所述蓄热炉A1及蓄热炉B2内设有蓄热体3,所述焚烧炉主体的一侧设有风机4,所述风机4连接有总进气管5,所述总进气管5上设有两个支管分别与所述蓄热炉A1及蓄热炉B2的下端连接,支管上设有压力传感器9及电动阀门 10,所述蓄热炉A1的下端还连接有排气管B8,所述蓄热炉B2的下端连接有排气管A7,所述排气管A7及排气管B8均与总排气管6连接,所述排气管A7及排气管B8上依次设有压力传感器9、电动阀门10及温度传感器11。

如说明书附图图1所示,一种RTO焚烧炉进气排气系统,包括焚烧炉主体及与焚烧炉主体连接的进气排气管道,焚烧炉主体包括蓄热炉A1、蓄热炉B2及位于蓄热炉上方的燃烧室,蓄热炉A1及蓄热炉B2内设有蓄热体3,焚烧炉主体的一侧设有风机4,风机4连接有总进气管5,总进气管5上设有两个支管分别与蓄热炉A1及蓄热炉B2的下端连接,支管上设有压力传感器9及电动阀门10,蓄热炉A1的下端还连接有排气管B8,蓄热炉B2的下端连接有排气管A7,排气管A7及排气管B8均与总排气管6连接,排气管A7及排气管B8上依次设有压力传感器9、电动阀门10及温度传感器11。

本实施例的使用过程如下:废气源通过风机4及总进气管5可分别送至蓄热炉A1及蓄热炉B2,通过电动阀门的切换可实现焚烧过程中的热量最大化利用,在本装置的进气管及出气管上均设置压力传感器,压力传感器能够实时检测气体在进出时的气压,如若进出压差超出一定范围,则可判断蓄热室内的蓄热体出现堵塞、破损的情况,以便做出相应的维护措施;出气管道上还设有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检测气体焚烧后排出时的温度,若温度高于正常值,则判定蓄热体的蓄热性能下降,需要进行清洁维护以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本实用新型结构新颖,设计合理,在焚烧炉蓄热室的进气口及出气口均设置压力传感器,便于实时监测进气管及出气管中的气压,通过气压是否在正常范围内判断蓄热室内的蓄热体是否出现堵塞、破损等状况,以便做出维修措施保证蓄热炉正常工作;蓄热室的排气管道上还设有温度传感器,能够监测焚烧后待排出的气体温度是否在范围内,从而监测蓄热室的蓄热性能。

综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用来限定本实用新型实施的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范围所述的形状、构造、特征及精神所为的均等变化与修饰,均应包括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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