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余热共用的双腔冶炼炉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84893阅读:474来源:国知局
一种余热共用的双腔冶炼炉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熔炼有色金属的设备,特指一种余热共用的双腔冶炼炉组。



背景技术:

众所周知,冶炼是一种提炼技术,是指用焙烧、熔炼、电解以及使用化学药剂等方法把矿石中的金属提取出来;减少金属中所含的杂质或增加金属中某种成分,炼成所需要的金属。目前,冶炼炉中的火法冶炼需要将炉中的材料加热至高温,使其熔化成液体,这不仅对提供热源的材料消耗巨大,且产生的热气及烟气也容易对外界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据统计,火法冶炼中热能的损失高达78%以上,且此过程中会有铅蒸汽溢出形成铅烟,严重污染空气,不利于周围人群的健康。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已有的技术现状,提供一种余热共用的双腔冶炼炉组,以实现不同有色金属连体冶炼,余热循环共用,降低能耗。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为一种余热共用的双腔冶炼炉组,主要包括悬架、冶炼炉,所述悬架左右两侧连接摆臂,由至少两个冶炼炉串联,且串联后的冶炼炉固定于悬架两侧的摆臂上;其中,所述冶炼炉由内腔、外腔、位于底部的加热腔、及位于顶部的盖体组成,冶炼炉的串联方式是由一个冶炼炉的内腔与另一个冶炼炉的外腔经蒸汽管道连通,且蒸汽管道中设有阀门。

进一步的,蒸汽管道呈U型设置。

上述方案中,蒸汽管道中间设有阻尘孔,且阀门位于阻尘孔处,蒸汽管道下方还设有沉降槽。

进一步的,沉降槽下方连接水箱,且水箱下方设有排污口。

进一步的,沉降槽与水箱连接处设有放料阀。

作为一种实施方式,阀门由横向贯穿阻尘孔的顶杆,及驱动顶杆的电机组成。

作为另一种实施方式,阀门由横向贯穿阻尘孔的顶杆,及驱动顶杆的液压油缸组成。

进一步的,冶炼炉内腔连接出料槽贯穿外腔,还包括与出料槽契合的密封块。

进一步的,两侧摆臂分别连接对应的同步电机,且同步电机经减速器驱动摆臂进行摆动。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余热循环共用,降低能耗高达60%;

2.半密封式加热,大部分烟气经过程、沉淀后循环供热;

3.有效收集烟气中的粉尘、颗粒物,后序可按需提纯;

4.自动吊挂系统,实现整机自动倾斜出料。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附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过滤系统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审查委员能对本实用新型之目的、特征及功能有更进一步了解,兹举较佳实施例并配合图式详细说明如下:

请参阅图1所示,系为本实用新型之较佳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本实用新型为一种余热共用的双腔冶炼炉组,主要包括悬架1、冶炼炉2,所述悬架1左右两侧连接摆臂11,由至少两个冶炼炉2串联,且串联后的冶炼炉2固定于悬架1两侧的摆臂11上;其中,所述冶炼炉2由内腔21、外腔22、位于底部的加热腔23、及位于顶部的盖体24组成,冶炼炉2的串联方式是由一个冶炼炉的内腔21与另一个冶炼炉的外腔22经蒸汽管道3连通,且蒸汽管道3中设有阀门,冶炼过程中所产生的蒸汽经过蒸汽管道3进入另一个冶炼炉的外腔22中,辅助炉体加热,蒸汽管道3呈U型设置,蒸汽管道3中间设有阻尘孔31,且阀门位于阻尘孔31处,阀门包括横向贯穿阻尘孔31的顶杆41、驱动顶杆41的电机42或液压油缸43,顶杆41打开时,烟气即可通过阻尘孔31进入另一个冶炼炉2中,与此同时,烟气中的颗粒物在经过阻尘孔31时被挡住或撞击细化,蒸汽管道3下方还设有沉降槽32,为过滤系统,大颗粒粉尘则落于沉降槽32中堆积,沉降槽32下方连接水箱30,且水箱30下方设有排污口301,堆积的大颗粒进入水箱30后,通过排污口301可流出收集。

上述方案中,沉降槽32与水箱30连接处设有放料阀302,即冶炼过程中放料阀302处于闭合状态,颗粒物在沉降槽32中堆积,当冶炼结束,放料阀302打开,则颗粒物落入水箱30中,再经过排污口301排出。其中,放料阀302可手动操作,亦可气动或由电机机械操作。

上述方案中,冶炼炉2内腔21连接出料槽20贯穿外腔22,还包括与出料槽20契合的密封块5,冶炼过程中,盖体24闭合,密封块5堵住出料槽20,使冶炼炉2形成半封闭式炉体,减少烟气排出,其中,内腔21中料物加热处于高压状态,当蒸汽管道3打开后,高压端的烟气会自动流向低压端,即温度高的冶炼炉2中的烟气会流向温度较低的冶炼炉2外腔22中,使其热量补充该冶炼炉2的内腔21加热,减低能耗。

上述方案中,两侧摆臂11分别连接对应的同步电机10,且同步电机10经减速器驱动摆臂11进行摆动,通过机械式联动使摆臂11向后方摆动,整个连体冶炼炉组受左右两侧摆臂的驱动则向后倾斜,使出料槽20向下倾斜,在此前必须打开密封块5,则内腔21中的液态金属可从出料槽20。

当然,以上图示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方式,并非以此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使用范围,故,凡是在本实用新型原理上做等效改变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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