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机械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智能光感除湿系统。
背景技术:
除湿机又称为抽湿机、干燥机、除湿器,一般可分为民用除湿机和工业除湿机两大类,属于空调家庭中的一个成员。通常,常规除湿机由压缩机、热交换器、风扇、盛水器、机壳及控制器组成。全球除湿机的主要产地集中在意大利、日本、中国和中国台湾等地,中国在全球除湿机市场中的地位日益显著。特别是工业除湿机,应用在医药、医院、电子、计算机和食品行业居多;家用除湿机在中国国内市场才刚刚起步,还没有完全被中国的消费者认知。
现有除湿装置多为轮转除湿、制冷剂除湿。轮转除湿器体积很大,带有运动机构,复杂,不可用于箱柜;制冷剂除湿器,体积较大,带有运转机构,有制冷剂,破坏环境,容易泄露,运动有很大噪声,安装条件限制。更缺少一种有效的除湿系统,能够有效、快速的除去空气中的湿气。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智能光感除湿系统。
为实现前述发明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包括:
一种智能光感除湿系统,其包括通风装置、除湿装置和控制单元,所述通风装置包括用于输送空气的通风管道,所述除湿装置包括可将通风管道中水分冷凝成液态水的冷凝片、可传导冷凝片热量的制冷片、可散发制冷片热端热量的散热片、以及用于降低空气温度的散热风扇,所述控制单元包括用于驱动冷凝片、制冷片、散热片和散热风扇的开关电路、以及用于控制开关电路的湿度感应器、温度感应器和/或光感传感器。
在一些实施方案之中,所述控制单元还包括与开关电路连接的报警装置。
在一些较为具体的实施方案之中,所述报警装置经湿度感应器和/或计时器控制。
在一些较为具体的实施方案之中,所述报警装置与喇叭和/或LED灯珠电连接。
在一些实施方案之中,所述控制系统集成在PLC上。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包括:
1.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智能光感除湿系统采用半导体制冷除湿,体积小,除湿散热功能可靠,无污染。该智能光感除湿系统通过周围环境的湿度和光照度来控制除湿器的工作情况,大大提高了安全性。
2.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智能光感除湿系统可自动检测周围环境的温湿度和光照度,用于判断除湿器的工作情况,有光照时除湿器停止工作,有效的防止了能源的浪费。
3.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智能光感除湿系统利用风道的流动特性可以有效的防止冷凝片凝露结冰,避免冷凝片结冰对除湿器除湿效果的影响;且当除湿器内湿度大于80%RH,并且持续时间超过3小时,报警电路报警,发出报警音,提示人员检查设备,大大提升了安全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中智能光感除湿装置的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鉴于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本案发明人经长期研究和大量实践,得以提出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将对该技术方案、其实施过程及原理等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一种智能光感除湿系统,其包括通风装置、除湿装置和控制单元,所述通风装置包括用于输送空气的通风管道,所述除湿装置包括可将通风管道中水分冷凝成液态水的冷凝片、可传导冷凝片热量的制冷片、可散发制冷片热端热量的散热片、以及用于降低空气温度的散热风扇,所述控制单元包括用于驱动冷凝片、制冷片、散热片和散热风扇的开关电路、以及用于控制开关电路的湿度感应器、温度感应器和/或光感传感器。所述控制单元还包括与开关电路连接的报警装置。所述报警装置经湿度感应器和/或计时器控制。所述报警装置与喇叭和/或LED灯珠电连接。所述控制系统集成在PLC上。
实施例1
如图所示:一种智能光感箱柜式除湿器,包括柜体,所述柜体包括凝露室、设置在凝露室上方的散热室和设置在凝露室一侧的控制室,且所述凝露室与所述散热室之间设有制冷片,所述凝露室包括可将空气中水分冷凝成液态水的冷凝片,所述散热室包括可散发制冷片热端热量的散热片和降低散热室内温度的散热风扇,所述控制室包括可驱动冷凝片、制冷片、散热片和散热风扇的开关电路、以及用于控制开关电路的湿度感应器、温度感应器和/或光感传感器,所述凝露室与所述散热室之间还通过通风管道连通,且所述凝露室上设有进风口,所述散热室上设有进风口和出风口。所述控制室与所述散热室之间通过透气孔连通。所述控制室内设有报警电路,该报警电路经湿度感应器和/或计时器控制。所述凝露室内设有排水管。所述控制室上设有显示面板。所述控制室上设有进风口。所述柜体底部设有复数个万向轮。
本实用新型的使用方法是:打开控制室、散热室和凝露室的进风口,之后开启开关电路和报警电路,以及控制开关电路的湿度感应器、温度感应器和/或光感传感器即可。当检测到环境湿度大于80%RH,持续时间超过了3h时,报警装置启动,说明除湿器可能损坏或者箱柜封堵不好,使得箱体中湿度过高,且长时间过高。
需要说明的是,本实施例的附图均采用非常简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准的比率,仅用于方便、明晰地辅助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
应当理解,上述实施例仅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