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下凹槽灶台管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403615阅读:53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机械领域,涉及一种灶台管材,具体涉及一种下凹槽灶台管。



背景技术:

现有的水泥灶台是利用金属灶台管搭建框架,在灶台管上填充水泥灰浆加固,灶台管内部可以走各种燃气管道或风管等。中国专利(申请号2012205324728)公开了一种凹槽灶台管,在凹槽上通过水泥灌浆加固灶台,但在现有技术中凹槽管作为顶部灶台管使用时,由于水泥和金属材料热胀冷缩程度不一,特别是灶台长期处于冷热交替的潮湿状态,水泥中存在裂缝后吸水受热都易膨胀,造成两个凹槽之间的水泥横向长度增加,挤压下边材,造成下边材向上隆起,并通过纵向边材传递形变,造成整个灶台表面不平。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现有凹槽灶台管所存在的技术缺陷,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下凹槽灶台管。

本实用新型所述下凹槽灶台管,包括由上边材、下边材、左边材和右边材围成的主体,所述下边材由位于两侧的侧下边材和中央的底部边材组成,所述侧下边材通过垂直边材连接底部边材,所述侧下边材与底部边材、左边材或右边材围成一个开口向下的凹槽,所述底部边材中部具有一个向上隆起的弧形凸起。

优选的,所述垂直边材与侧下边材的连接处设置有螺丝管。

进一步的,所述侧下边材向主体内部方向延伸有长度为2-5毫米的延伸段。

优选的,所述上边材和弧形凸起的顶部连接有纵向加固材。

优选的,所述螺丝管平行于所述上边材。

优选的,所述左边材底部向下延伸至末端低于所述底部边材。

优选的,还包括与所述右边材外侧连接的右延伸边材,所述右延伸边材平行于所述上边材,右延伸边材末端设置有倒钩。

优选的,所述弧形凸起对应的圆心角为150-210度。

采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下凹槽灶台管,采用弧形隆起吸收下边材受到挤压后的形变,有效克服了水泥热胀冷缩造成的灶台管变形,延长了灶台的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所述下凹槽灶台管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结构示意图;图中附图标记名称为1-上边材,2-左边材,3-右边材,4-螺丝管,5-侧下边材,6-底部边材,7-弧形凸起,8-延伸段,9-倒钩,10-纵向加固材,11-垂直边材。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本实用新型所述下凹槽灶台管,包括由上边材1、下边材、左边材2和右边材3围成的主体,所述下边材由位于两侧的侧下边材5和中央的底部边材6组成,所述侧下边材通过垂直边材11连接底部边材6,所述侧下边材与底部边材、左边材或右边材围成一个开口向下的凹槽,所述底部边材中部具有一个向上隆起的弧形凸起7。

在使用时,在左右两个凹槽上都可能灌装水泥进行连接固定,灌装水泥后,在使用过程中,水泥可能受热膨胀,从而挤压两个凹槽之间的底部边材,本实用新型中在底部边材中部设置一个向上隆起的弧形凸起,通过弧形凸起向内收缩的形变,吸收底部边材的位移,从而避免了灶台管整体外形发生变化,弧形凸起的圆心角优选设置在150-210度范围内,在此范围内,弧形凸起两边向内收缩的阻力较小,可以较好的吸收形变。

在侧上边材可以设置螺丝管4从而方便在垂直于纸面方向通过自攻螺丝连接其他部件,螺丝管一般平行于所述上边材1。

在使用时,在两个凹槽上都可能灌装水泥进行连接加固,使侧下边材从道挤压从而向上变形,造成螺丝管连接面的弯曲,螺丝管用于安置与其他管材部件连接的自攻螺丝,自身可能被其他部件产生纵向拉力,在与侧下边材的连接处发生变形的情况下,螺丝管容易崩落,本实用新型中,将螺丝管设置在垂直边材与侧下边材的连接处,侧上边材的变形对螺丝管连接处的影响显著减小。为方便焊接,可以在所述侧下边材向主体内部方向延伸有长度为2-5毫米的延伸段8。

图1所示的具体实施方式中,所述上边材和弧形凸起顶点之间连接有纵向加固材10,从而对顶部边材和下边材的中部实现固定支撑连接;所述左边材底部可以向下延伸至末端低于所述底部边材,左边材向下延伸,可以遮挡灶台外侧的边界例如水泥和瓷砖等,使灶台更加美观,灶台边也不易损坏。所述右边材外侧可以设置一个连接右边材末端的右延伸边材,所述右延伸边材平行于所述上边材,右延伸边材末端设置有倒钩9,安装灶台时使倒钩与其他管材连接,方便固定灶台管。

采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下凹槽灶台管,采用弧形隆起吸收下边材受到挤压后的形变,有效克服了水泥热胀冷缩造成的灶台管变形,延长了灶台的使用寿命。

前文所述的为本实用新型的各个优选实施例,各个优选实施例中的优选实施方式如果不是明显自相矛盾或以某一优选实施方式为前提,各个优选实施方式都可以任意叠加组合使用,所述实施例以及实施例中的具体参数仅是为了清楚表述实用新型人的实用新型验证过程,并非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范围,本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范围仍然以其权利要求书为准,凡是运用本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及附图内容所作的等同结构变化,同理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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