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皮带隔热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主体,所述主体被配置成设置在风机的皮带与加热炉的燃烧室之间,且所述主体位于靠近所述皮带的一侧;
所述主体包括第一容纳空间;且所述皮带正对所述主体的第一容纳空间的位置;
冷却介质,所述冷却介质设置在所述第一容纳空间中,以冷却和隔热所述皮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皮带隔热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主体上开设有相对第一开口和第二开口;
所述第一开口和所述第二开口均贯穿地设置在所述主体上,以将所述第一容纳空间与外界连通。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皮带隔热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开口和所述第二开口均沿皮带的延伸方向设置在所述主体的相对的两端。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皮带隔热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开口相对于安装平面的高度大于所述第二开口相对于安装平面的高度。
5.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皮带隔热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主体包括至少一个凹陷部;
所述凹陷部被配置成与风机的轴承镶嵌配合。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皮带隔热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主体包括第一凹陷部和第二凹陷部;
所述第一凹陷部与所述风机的主动轮的轴承镶嵌配合;
所述第二凹陷部与所述风机的从动轮的轴承镶嵌配合。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皮带隔热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主体包括设置在第一壳体、第二壳体和第三壳体;
所述第一壳体和所述第二壳体之间围合形成第一凹陷部;
所述第二壳体和所述第三壳体之间围合形成第二凹陷部。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皮带隔热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壳体的高度均小于所述第一壳体的高度和所述第三壳体的高度。
9.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皮带隔热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冷却介质为水。
10.一种加热炉,其特征在于:
所述加热炉包括风机、燃烧室和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皮带隔热防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