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燥果蔬加工用节能烘干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745311发布日期:2019-05-24 20:36阅读:296来源:国知局
干燥果蔬加工用节能烘干房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干燥果蔬加工用节能烘干房,其属于食品加工领域。



背景技术:

中国是农业大国,需要干燥果蔬的数量庞大,目前干燥果蔬的的方法普遍为晾晒干燥或采用烘干设备进行烘干,但是这种干燥方法比较费时并且不环保。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上述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不足,提供一种干燥果蔬加工用节能烘干房。

本实用新型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干燥果蔬加工用节能烘干房,包括烘干房本体,在所述烘干房本体的出料端设有热风机、进料端设有引风机;采用由轻钢结构架设的集热围护一体化结构,由均为双层结构的东面墙体、西面墙体、南面墙体、北面墙体和顶面墙体组合而成,所述南面墙体和顶面墙体为集热面墙体,所述南面墙体和顶面墙体的双层结构外层是透明外护材料、内层是吸热板;所述东面墙体、西面墙体和北面墙体的双层结构外层和内层均为绝热板。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吸热板将热能传递给吸热板的背面,与烘干房内部空间通过辐射对流换热起到对空间加热的作用。为了防止集热性能衰减采用非接触式集热形式,其南面及顶面为集热面,

在上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实用新型还可以做如下改进。

进一步,在所述吸热板内部设有一层绝热板,所述吸热板与绝热板形成气流空腔;所述气流空腔连通太阳能集热器或烘干房。

采用上述进一步方案的有益效果是:吸热板内侧另设有绝热板,绝热板与吸热板之间为气流空腔。吸热板将通过换热加热空腔气流并入太阳能集热器,或者直接导入烘干房进行热利用,提高热能利用率。

进一步,所述东面墙体、西面墙体和北面墙体的双层结构为传热系数≤0.145W/(m·K)的双墙BKB结构。

采用上述进一步方案的有益效果是:在钢构的内外各安装一层绝热板,两层板之间不产生直接的冷热桥,还利用了空气空腔的良好的绝热性能(空气的导热系数为≤0.023W/(m·K)的合理结构,减少绝热材料使用,提高节能效果。

进一步,所述透明外护材料采用透光率≥92%、厚度为3.2mm的低铁高透布纹玻璃,所述透明外护材料为两层中空真空的低铁高透布纹玻璃。

进一步,所述吸热板采用导热系数≥280W/(m·K)、厚度为0.6mm的瓦楞压型铝板,在所述瓦楞压型铝板的外壁设有选择性吸热涂层。

采用上述进一步方案的有益效果是:采用吸热板瓦楞压型主要是防止受热体的线性膨胀系数关系产生的应力对其结构体产生蠕动破坏,同时加大换热面积,吸热板的背面即是烘干房的内壁,换热直接并减少热损耗。

进一步,所述绝热板采用有机泡沫式无机纤维材料。

进一步,所述轻钢结构采用热镀锌矩形钢式U型钢冷弯薄壁材料。

采用上述进一步方案的有益效果是:如轻钢结构为80x80x2的热镀锌,矩形管内复合板为60mm的玻璃纤维棉做为内复合板。80mm厚的聚氨酯复合板,组成220mm厚的绝热墙材。传热系数为0.145W/(m·K),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内部增加绝热板的结构示意图。

在图中,1、引风机;2、进料端;3、烘干房本体;31、透明外护材料;32、吸热板;33、轻钢结构;34、绝热板;35、气流空腔;4、出料端;5、热风机。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特征进行描述,所举实例只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非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一种干燥果蔬加工用节能烘干房,包括烘干房本体3,在所述烘干房本体3的出料端4设有热风机5、进料端2设有引风机1;采用由轻钢结构33架设的集热围护一体化结构,由均为双层结构的东面墙体、西面墙体、南面墙体、北面墙体和顶面墙体组合而成,所述南面墙体和顶面墙体为集热面墙体,所述南面墙体和顶面墙体的双层结构外层是透明外护材料31、内层是吸热板32;所述东面墙体、西面墙体和北面墙体的双层结构外层和内层均为绝热板34。

在所述吸热板32内部设有一层绝热板34,所述吸热板32与绝热板34形成气流空腔35。

所述气流空腔35连通太阳能集热器。

所述气流空腔35连通烘干房本体3内部。

所述东面墙体、西面墙体和北面墙体的双层结构为传热系数≤0.145W/(m·K)的双墙BKB结构。

所述透明外护材料31采用透光率≥92%、厚度为3.2mm的低铁高透布纹玻璃。

所述透明外护材料31为两层中空真空的低铁高透布纹玻璃。

所述吸热板32采用导热系数≥280W/(m·K)、厚度为0.6mm的瓦楞压型铝板,在所述瓦楞压型铝板的外壁设有选择性吸热涂层。

所述绝热板34采用有机泡沫式无机纤维材料。

所述轻钢结构33采用热镀锌矩形钢式U型钢冷弯薄壁材料。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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