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家用器具(100),其具有至少一个基体(102)和至少一个能够摆动地固定在所述至少一个基体上的门(104,106,108),其中,所述门(104)设有凹部(112),其中,所述凹部(112)具有把手槽区段(116)和接收区段(114),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接收区段(114)中布置有操作装置(122),并且在所述把手槽区段(116)中布置有显示装置(12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装置(122)和所述显示装置(124)相继布置在所述凹部(112)中。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124)在所述凹部(112)中布置在第一平面中并且所述操作装置(122)在所述凹部(112)中布置在第二平面中,其中,所述两个平面相对于彼此具有高度差异。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平面比所述第二平面更深地布置在所述凹部(112)内。
5.根据权利要求1-2、4中任一项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装置(122)如此布置在所述凹部(112)中,使得所述操作装置(122)与所述门(104)的前侧(110)构成一平坦的面。
6.根据权利要求1-2、4中任一项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124)和所述操作装置(122)如此布置在所述凹部(112)中,使得它们构成一个连贯的显示单元(120)。
7.根据权利要求1-2、4中任一项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124)构造为可透光的显示元件(206)。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透光的显示元件(206)具有背光的掩膜(208)和布置在其后方的照明用具。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背光的掩膜(208)由黑色的、可透光的塑料元件(210)构成。
10.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用具布置在电路板上。
11.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用具构造为LED。
12.根据权利要求1-2、4、8-9中任一项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装置(122)具有用于控制所述家用器具的控制电子器件。
13.根据权利要求1-2、4、8-9中任一项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装置(122)构造为触摸敏感的显示器。
14.根据权利要求1-2、4、8-9中任一项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装置(122)为LED显示器、LCD显示器或TFT显示器。
15.根据权利要求1-2、4、8-9中任一项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把手槽区段(116)中集成有至少一个照明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