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大米蛋白生产的纯水制备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692760阅读:269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大米深加工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大米蛋白粉生产的领域,具体为一种用于大米蛋白生产的纯水制备系统。



背景技术:

大米蛋白生产日益成为一个产业。传统方法普遍采用粗蛋白粉加井水或自来水配制成一定浓度的浆液,用12级旋流分离器浓缩,板框过滤机洗涤,干燥后得到产品。配制浆液、浓缩冲洗、洗涤过程要使用大量的水。一般工厂使用井水、自来水,产品中带入大量重金属和污染物,造成食品安全隐患,产品达不到卫生标准。工厂为得到高标准产品,在工艺过程中重新进行处理,从而产生大量废水。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用于大米蛋白生产的纯水制备系统,通过强化前期水净化效果而提高整个纯水制备的效率,避免产生大量废水而污染环境。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实现的,提供一种用于大米蛋白生产的纯水制备系统,包括依次通过管道连接的潜水泵、石英砂过滤器和原水池,所述潜水泵位于深水井内,潜水泵与石英砂过滤器之间的管道上安装有允许井水自深水井往石英砂过滤器流通的止逆阀,所述石英砂过滤器与原水池之间的管道上安装有紫外线灭菌器,所述原水池的出水口连通两条供水管路,其中一条供水管路通过消防增压泵分别与并联的室内消防栓、室外消防栓连通,另一条供水管路通过生产用水增压泵与大米蛋白生产设备连通;所述原水池上还设置有与潜水泵电连接的自动液位控制器。

本方案在井水进入原水池之前进行净化消毒,避免水质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以保证食品达到卫生标准;同时将生产用水与消防用水有机结合,节约了土地资源和建设成本;利用自动液位控制器控制原水池内的液位,保证生产和消防用水的供给。

作为优选,所述原水池容积为480m³~500m³,原水池的长、宽、高的比例为3~5:2~3:1。原水池的此种容积及结构设置不仅便于修建、成本低,而且可以满足正常生产及消防需求。

作为优选,所述自动液位控制器的低液位所处水平面与原水池的出水口所处水平面之间的水的体积为50m³~60m³。此种设置的低液位即消防水位,满足消防需求,保证消防用水的足量供应。

作为优选,所述紫外线灭菌器的照射剂量为60-180mJ/cm2。保证足够的灭菌效果,使经过灭菌的井水达到食用要求。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实现了原水池与消防供水池有机结合,既满足了安全生产所要求的消防池的建设要求,又可以适应生产用水需要,节约了建筑用地和相关建设成本费用,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强化前期水净化效果而提高整个纯水制备的效率,避免产生大量废水而污染环境。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原理图;

图中所示:

1、深水井,2、潜水泵,3、止逆阀,4、石英砂过滤器,5、紫外线灭菌器,6、低液位,7、自动液位控制器,8、原水池, 9、生产用水增压泵,10、消防增压泵,11、室内消防栓,12、室外消防栓。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清楚说明本方案的技术特点,下面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对本方案进行阐述。

如图1所示一种用于大米蛋白生产的纯水制备系统,包括依次通过管道连接的潜水泵2、石英砂过滤器4和原水池8,潜水泵2固定在深水井1内,潜水泵2与石英砂过滤器4之间的管道上安装有允许井水自深水井往石英砂过滤器流通的止逆阀3,石英砂过滤器4与原水池8之间的管道上安装有紫外线灭菌器5,紫外线灭菌器5的照射剂量为60-180mJ/cm2

作为优选方案,本实施例中原水池8的容积为480m³,且原水池的长、宽、高的比例为5:3:1,不仅能够满足生产和消防需要,而且此种结构的原水池修建方便,成本低。

原水池8的出水口连通两条供水管路,其中一条供水管路通过消防增压泵10分别与并联的室内消防栓11、室外消防栓12连通,满足消防时水压及水量需求。另一条供水管路通过生产用水增压泵9与大米蛋白生产设备连通,为纯水制备提供洁净的预处理水。

原水池8上还设置有与潜水泵2电连接的自动液位控制器7。自动液位控制器7的低液位6所处水平面与原水池8的出水口所处水平面之间的水的体积为60m³,保证消防用水的供给。

使用时,用潜水泵从深水井抽取原水经由加装了止逆阀的管道注入石英砂过滤器,石英砂过滤器对井水进行初步过滤,去除掉杂质、藻类等,井水经过石英砂过滤后流经紫外线灭菌器,紫外线灭菌器产生一定量的紫外线对流经的井水进行灭菌,杀死水中的细菌、致病菌及进一步降解藻类等,然后注入原水池,原水池设有自动液位控制器,根据水位控制潜水泵进行补水或停止供水,原水池内的液面处于低液位时,启动潜水泵供水,液面达到高液位时,潜水泵停止供水。

当然,上述说明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实用新型未经描述的技术特征可以通过或采用现有技术实现,在此不再赘述;以上实施例及附图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参照优选的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都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宗旨,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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