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废水处理装置,尤其是涉及一种处理苯甲酸苄酯酸析废水装置。
背景技术:
通常苯甲酸苄酯生产方法有氯化法和直接精馏法两种,比如直接精馏法,该法在生产过程中通过酸析工艺会排放出大量废水,浓度高、气味大,COD高达50000mg/L),废水颜色深,可生化性极差,被业内公认为难以治理的化工废水。
目前采用苯甲醇萃取法处理苯甲酸苄酯酸析废水,该法可以有效回收废水中的有机成分,降低生产成本,废水COD可从50000mg/L降至20000mg/L,但是萃取后,废水颜色深,气味大,需要通过大量清水稀释后才能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
如果采用该法处理年产超7000吨苯甲酸苄酯产生的酸析废水,需要投入大量苯甲醇,并且还需要大量清水对废水进行稀释后才能排放,在大规模的苯甲酸苄酯生产中成本投入大,无法和经济效益达成平衡。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目的是提供一种处理苯甲酸苄酯酸析废水装置,以解决处理苯甲酸苄酯酸析废水成本高,投入大等技术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处理苯甲酸苄酯酸析废水装置,包括吸附塔、冷凝器、油水收集罐、自吸泵防爆,所述吸附塔顶部分别设有入水口和入气口,所述入水口与酸洗废水管连接,所述入气口与蒸汽管连接,所述吸附塔底部设有排水口和排料口,所述排水口与排水管连接,所述排料口与排料管一端连接,排料管另一端与冷凝器的输入端连接,所述冷凝器输出端与油水收集罐顶部入料口连接,所述油水收集罐底部设有出料口,所述出料口与出料管还与与出水管一端连接;出水管另一端与防爆自吸泵的输入端连接,防爆自吸泵的输出端与吸附塔顶部酸洗废水管连接。
作为优选,所述吸附塔内的顶部和底部均设有多个水帽,所述顶部水帽和底部水帽之间设有不锈钢网层,所述顶部水帽与不锈钢网层之间是有功能树脂层,所述不锈钢网层与底部水帽之间设有活性炭层;所述吸附塔内采用多个水帽来支撑功能树脂层和活性炭层,水帽的缝隙小于功能树脂、活性炭的直径。
作为优选,所述排料管上设有玻璃视镜。
作为优选,所述油水收集罐顶部通过入料口与入料管一端连接,所述入料管另一端与排水管连接。
作为优选,所述吸附塔内采用多个水帽来支撑功能树脂层和活性炭层,水帽的缝隙小于功能树脂、活性炭的直径。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投入小,设备操作简单,中间填料可再生全部循环重复使用并且废水有机物回收率高的条件下,处理苯甲酸苄酯酸析废水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完全实现大规模苯甲酸苄酯稳定生产。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具体的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由图1可知,一种处理苯甲酸苄酯酸析废水装置,包括吸附塔1、冷凝器3、油水收集罐5、防爆自吸泵6,吸附塔1顶部分别设有入水口16和入气口15,入水口16与酸洗废水管2连接;入气口15与蒸汽管21连接。吸附塔1底部设有排水口17和排料口18,排水口17与排水管7连接;排料口18与排料管19一端连接,排料管19上设有玻璃视镜4,排料管19另一端与冷凝器3的输入端连接,冷凝器3输出端与油水收集罐5顶部入料口51连接。油水收集罐3底部设有出料口53,出料口53与出料管55连接,出料管55还与与出水管54一端连接。出水管54另一端与防爆自吸泵6的输入端连接,防爆自吸泵6的输出端与吸附塔1顶部酸洗废水管2连接。油水收集罐3顶部通过入料口51与入料管52一端连接,入料管52另一端与排水管7连接。
吸附塔1内的顶部和底部均设有多个水帽14,顶部水帽和底部水帽之间设有不锈钢网层12,顶部水帽与不锈钢网层12之间是有功能树脂层11,不锈钢网层与底部水帽之间设有活性炭层13。吸附塔1内采用多个水帽14来支撑功能树脂层11和活性炭层13,水帽14的缝隙小于功能树脂、活性炭的直径。
酸洗废水从吸附塔1上入水口16进入,经过功能树脂层11和活性炭层13联合吸附,吸附饱和后,从入气口15进蒸汽解析,解析浑浊物料经冷凝器3冷却后进入油水收集罐3分层,下层油相由出料管55回生产,上层水相通过防爆自吸泵6再次进入吸附塔1,解析清亮物料直接回用于生产或直排。通过此装置对酸析废水处理后,解决了传统工艺的弊端,大幅降低生产成本,排水无色无味,COD从50000mg/L降至100mg/L以下,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完全实现大规模苯甲酸苄酯稳定生产。
其中功能树脂和活性炭吸附饱和后可以通过蒸汽解析再生,解析分离出来的油和水全部回用于生产。整个处理过程不新增有机溶剂。废水中的有机物回收率达到99%以上,大幅降低了生产成本,废水颜色降为无色,气味消除,完全能够满足大规模苯甲酸苄酯酸析废水的处理。
最后,应当指出,以上具体实施方式仅是本实用新型较有代表性的例子。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具体实施方式,还可以有许多变形。凡是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具体实施方式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应认为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